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3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5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甲○○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殘渣袋」之記載,應更正為「空塑膠袋」,且自證據欄刪除(即未以之為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猶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且事後飾詞卸責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殘自己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尚無明顯重大危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施用毒品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2 個,係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空塑膠袋4 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載為「安非他命殘渣袋」,惟並無證據可證明各該塑膠袋有安非他命殘渣,兼之同時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之物經鑑定後,並非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2674號檢驗成績書可資證明,自不得遽指各該空塑膠袋為安非他命殘渣袋),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文巧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7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