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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4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崔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6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年籍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出生年月日69年9月27日應更正為69年2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年月日載為69年9月27日係屬誤寫,更正為69年2月27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崔秉君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4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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