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樓 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95年度聲沒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如附件)。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 沒 收 物 品 │數 量│ ├───┼─────────────────────┼───┤ │ 一 │ 打卡鐘 │壹台 │ ├───┼─────────────────────┼───┤ │ 二 │ 打卡表(出勤表) │拾肆張│ ├───┼─────────────────────┼───┤ │ 三 │ 針孔攝影鏡頭 │肆個 │ ├───┼─────────────────────┼───┤ │ 四 │ 錄影帶 │柒捲 │ ├───┼─────────────────────┼───┤ │ 五 │ 色情小廣告印章 │壹枚 │ ├───┼─────────────────────┼───┤ │ 六 │ 事業家印章 │壹枚 │ ├───┼─────────────────────┼───┤ │ 七 │ 簽帳單(世界之友、帳號:000000000) │拾柒張│ ├───┼─────────────────────┼───┤ │ 八 │ 簽帳單(世界之友、帳號000000000000) │拾壹張│ ├───┼─────────────────────┼───┤ │ 九 │ 簽帳單(好來屋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 │伍張 │ ├───┼─────────────────────┼───┤ │ 十 │ 簽帳單(帳號:0000000000號) │拾玖張│ ├───┼─────────────────────┼───┤ │ 十一 │ 員工輪休(輪班)表 │肆張 │ ├───┼─────────────────────┼───┤ │ 十二 │ 6 月份早晚班營業表 │貳張 │ ├───┼─────────────────────┼───┤ │ 十三 │ NOKIA牌6150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壹支 │ ├───┼─────────────────────┼───┤ │ 十四 │ 消費明細表 │柒張 │ ├───┼─────────────────────┼───┤ │ 十五 │ 色情小廣告 │柒仟貳│ │ │ │佰叁拾│ │ │ │貳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