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5年度聲沒字第9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壹點陸柒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肆只(殘渣袋總重零點柒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⑴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95年2月7 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61 號1203室,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4公克,空包裝重0.29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80010918 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按(見95年毒偵字第1146號卷第46頁)。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於95年3 月7 日19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34巷3 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合計驗餘淨重0.09公克,空包裝重1.67公克)、含毒品海洛因渣袋4 只(殘渣袋總重0.7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 月4日調科壹字第080011011 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按(見95年毒偵字第1591號卷第75頁)。而以被告犯施用毒品罪嫌移送偵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5年度毒偵字第3377、3378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而上開扣案毒品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通知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