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6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909號、第6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之信用卡,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信用卡陸拾壹張、附表貳所示之信用卡壹佰陸拾陸張、刷卡機壹臺、鋼模打印機壹臺、信用卡壓模機壹臺,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甲○○共同意圖供偽造信用卡及行使之用,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光哥」(即「光頭」)之成年男子,所持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均係偽造,竟基於收受偽造之信用卡及器械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1 月間某日,在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14號之私立南亞技術學院(改制前 為私立南亞工商專科學校)附近,各先出資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推由丙○○向「光哥」1 次購入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信用卡61張、附表貳所示尚未偽造之信用卡166 張,及刷卡機、鋼模打印機、信用卡壓模機各1 臺等物,總價為30萬元,並當場交付一部之款項5 萬元與「光哥」。嗣丙○○於取得後某日,將前開物品交付與甲○○保管,並放置在甲○○位在桃園縣八德市○○街77號之住處,惟因與「光哥」間聯繫失當,尚未著手偽造信用卡,旋於同年2 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甲○○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鋼模打印機、信用卡壓模機等物。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準此,被告丙○○、甲○○對公訴人所提證人乙○○、中華商銀辦事員戊○○、荷蘭銀行專員己○○、台新銀行專員王思怡、臺北富邦銀行專員丁○○、聯邦銀行副理庚○○等人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陳述,均不爭執,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之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渠等證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另在被告甲○○處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鋼模打印機、信用卡壓模機等物,及如附表叁所示遭盜刷之簽帳單影本、各該發卡銀行之損失資料、監聽譯文暨法務部調查局函等資料,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復分屬物證、書證性質,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是皆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甲○○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中華商銀辦事員戊○○、荷蘭銀行專員己○○、台新銀行專員王思怡、臺北富邦銀行專員丁○○、聯邦銀行副理庚○○證述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係經偽造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機、鋼模打印機、信用卡壓模機等物可稽,足徵被告等人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丙○○、甲○○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為比較,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準此,本案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修正後之規定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惟不論適用修正前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被告等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則修正後規定並未較為有利。另者,有關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提高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以上,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為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則就被告等人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之罪,以修正前罰金刑最低度較為有利被告等人。基此,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有關共同正犯、罰金刑之計算單位,因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至於刑法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修正增加但書科刑之限制,惟係屬法理之明文化,對被告等人並無有利、不利之區別,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之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丙○○、刀國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第2項後段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信用卡罪,及同法第204 條第1 項意圖供偽造信用卡而收受器械罪。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之同一範圍內,在不擴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得自由認定事實而為適用法律而言;若法院就單純一罪、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全部起訴事實中,認一部犯罪不能證明者,僅於判決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惟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係被告等人先取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以本案扣案物品偽造信用卡,並進而持以行使,則所收受之信用卡、器械,為偽造信用卡之階段行為,另行使偽造信用卡之行為,亦吸收於偽造行為中,是偽造信用卡之全部行為既已起訴,其效力自及於收受之一部行為;準此,本案尚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有偽造信用卡罪之事實(詳如理由欄叁、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述),然此與有罪之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罪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併此敘明。又被告丙○○、甲○○間,就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等人以一收受行為,分別觸犯第201條之1第2項後段之收受偽造信用卡罪,及同法第204 條第1項收受器械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收受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丙○○、甲○○為求不法意圖,竟收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總數計達227 張,倘據以持之行使,對社會交易安全將造成重大危害,惡性非輕,復被告丙○○前因犯軍法案件,甫於94年3 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2 年3月1日,而被告甲○○亦於該段期間多次犯施用毒品等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徵被告等人素行不端,惟念及渠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容有悔意,復查無被告等人有藉此獲得實質不法利益情形,並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查本案被告等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1/2 。另法院就刑法修正後有關罪刑新舊法應一體適用定其罪刑後,就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標準之宣告,乃罪刑執行之層次,並非罪刑之適用,故而,罪刑之適用與罪刑之執行雖分別適用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並無同一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保安處分之宣告,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須於裁量權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準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業已修正,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以銀元1元以上銀元3元以下折算1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提高100倍為銀元100元以上銀元300元以下,折算新臺幣為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然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修正為得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因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就被告等人所減得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信用卡61張、附表貳所示之信用卡166張、刷卡機1臺、鋼模打印機1臺、信用卡壓模機1臺等物,分屬偽造之信用卡及器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叁、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甲○○與「光哥」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犯意聯絡,於94年間在桃園縣某處,先由被告丙○○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信用卡內碼資料,被告丙○○、甲○○再自「光哥」處收受刷卡機、鋼模打印機、信用卡壓模機各1 臺等物,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並於如附表叁所示時地,盜刷各該信用卡,而詐得附表叁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併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亦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甲○○涉犯偽造信用卡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戊○○、己○○、王思怡、丁○○、庚○○之證述,簽帳單、各該發卡銀行之損失資料、監聽譯文,及扣案之偽造信用卡等物,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甲○○堅詞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渠等係於95年1 月間某日,始自「光哥」處收受本案扣得之偽造信用卡等物,因「光哥」未告以如何使用器械,遂未著手偽造信用卡,亦未持之行使而予盜刷款項,警詢時、偵查中所稱係94年收受部分,係記憶錯誤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中華商銀辦事員戊○○、荷蘭銀行專員己○○、台新銀行專員王思怡、臺北富邦銀行專員丁○○、聯邦銀行副理庚○○等人前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陳述,均祇證稱各該信用卡有遭不詳之人予以偽造及盜刷,而有如附表叁所示之損失款項等語,而簽帳單、各該發卡銀行之損失資料亦僅得證明確有本案盜刷情事,究是否確為被告等人所偽造及盜刷,均無從獲悉,尚難單以前開不明確之證人證述及書證,遽認被告等人確涉犯本案偽造信用卡罪嫌,自仍應以相當之證據而為被告等人犯罪不利之事實認定,要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㈡再者,依被告丙○○、甲○○之供述,本案係由被告丙○○聯繫而取得扣案之偽造信用卡等物,嗣交與被告甲○○保管,復公訴人亦認如是,則依附表叁所示之盜刷紀錄,編號 1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為首筆盜刷紀錄,時間為93年11月23日下午4 時37分,則被告丙○○至遲應於該時業已完成偽造信用卡之行為,否則豈能犯本案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犯行?然者,觀諸被告丙○○之入出監資料,其於87年8 月26日因犯軍法案件進入國防部新店軍事監獄執行,嗣於94年3 月14日甫因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丙○○於該段期間既於監獄執行中,又如何於93年11月23日前完成本案之偽造信用卡行為並持以行使,顯非吾之常人所能。況且,被告丙○○該時尚在監執行中,往來接見、通信均經監所人員管理,且查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有於該段期間與被告甲○○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其前所述於94年1、2月間在網咖結識「光哥」顯然記憶有誤,執難僅此認被告丙○○確已於93年或94年間取得本案遭偽造之信用卡內碼資料,且經偽造完成而持以行使詐騙各該款項。 ㈢雖然,被告丙○○嗣於94年3 月14日假釋出監,於其後取得信用卡內碼而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並進而於如附表叁所示時地持以盜刷,或有可能,然參酌被告丙○○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光哥」,於95年2月7日凌晨0 時36分、45分之通話紀錄,兼由被告丙○○及其女友乙○○與「光哥」對談,起初乙○○並向「光哥」表示機器之事不要刁難被告丙○○,而被告丙○○亦回稱因他人誤會而未能將機器交與「光哥」,然「光哥」稱須渠等配合並有損失,乙○○則表示願先歸還卡機,若需卡片亦得交與之,但側錄器要交與乙○○及被告丙○○,如有刷好再交與「光哥」,同時被告在旁表示側錄一事易如反掌等語,綜合乙○○、被告丙○○與「光哥」間對話內容,可認渠等係就偽造信用卡等事發生爭執,該時機器固在被告丙○○處,然攸關信用卡內碼取得之側錄器則在「光哥」處,乙○○及被告丙○○乃以歸還機器及賠償損失為條件,而讓被告丙○○得持以側錄器獲取信用卡內碼,則倘被告丙○○於通話之95年2月7日已取得信用卡內碼,又焉需向「光哥」請求原諒並交付側錄器,應可認渠等因故發生爭執而聯繫失當,被告丙○○未及著手為偽造信用卡行為,方由其女友乙○○撥電與「光哥」聯繫,以求遂行偽造信用卡行為。是由此可知,被告丙○○於95年2月7日尚未取得信用卡內碼以為偽造信用卡之行為,但附表叁所示之盜刷期間卻自93年11月23日起至94年9 月26日間,均在該通電話之前,益徵各該盜刷紀錄非係被告丙○○之偽造信用卡行為,當不得祇以在被告甲○○處查獲扣案之偽造信用卡為由,遽予推論為被告丙○○、甲○○所偽造,並進而行使盜刷款項,而認被告等人涉犯偽造信用卡罪嫌。 ㈣復且,本案遭盜刷之簽帳單,其上偽造之「王秋明」、「洪清助」、「范姜書華」、「李健全」等人署名,迭經送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定,惟因該簽帳單為影本或傳真印件,難以確認其上字跡筆力,復因送鑑資料不足而無法鑑定,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21日調科貳字第09500523150 號、97年4月17日調科字第09700146490號函述可參,執此當無可認各該盜刷簽帳單上所偽造之署名,乃被告丙○○或甲○○所為,得以認定有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得予推論有本案偽造信用卡之情事,亦不得為被告等人不利之事實認定依據。至於,公訴人另聲請傳喚證人乙○○部分,因證人乙○○非參與本案收受偽造信用卡行為之人,且僅因與被告丙○○前為男女朋友而相識,故有前開與「光哥」間通話,但依該對話內容可認被告丙○○該時尚未及著手於偽造信用卡行為,已如前述,自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基上,被告等人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犯行,惟公訴人所提證據僅得為上揭犯行之證明,尚不得作為被告等人偽造信用卡並進行持以行使詐騙之事實認定依據,即不得渠等有如公訴人所指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犯行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案關於被告丙○○、甲○○所涉刑法第201 條之1第1項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罪嫌證明,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殊屬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犯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應認不能證明犯罪,惟此部分與有罪之收受偽造信用卡及器械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就此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之1第2項後段、第204條第1項、第55條、第20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壹: 95年度訴字第1260號│ ├──┬─────┬─────┬────────┬─────────┤ │編號│卡面銀行別│內碼銀行別│ 內 碼 號 碼 │ 備 註 │ ├──┼─────┼─────┼────────┼─────────┤ │ 1 │ 台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2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3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4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5 │ 同上 │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2 張同號,卡面號碼│ │ │ │ │ │不明確,有盜刷 │ ├──┼─────┼─────┼────────┼─────────┤ │ 6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有盜刷 │ ├──┼─────┼─────┼────────┼─────────┤ │ 7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8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9 │ 同上 │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有盜刷 │ ├──┼─────┼─────┼────────┼─────────┤ │ 10 │ 中國信託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 │ 11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2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3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4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5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6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7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8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19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20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21 │ 土地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22 │ 中華商銀 │ 中華商銀 │0000000000000000│有盜刷 │ ├──┼─────┼─────┼────────┼─────────┤ │ 23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2張同號,無盜刷 │ ├──┼─────┼─────┼────────┼─────────┤ │ 24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 │ 25 │ 台北富邦 │ │0000000000000000│ │ ├──┼─────┼─────┼────────┼─────────┤ │ 26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27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28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29 │ 臺中商銀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 │ 30 │ 新光銀行 │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卡面號碼不明確,有│ │ │ │ │ │盜刷 │ ├──┼─────┼─────┼────────┼─────────┤ │ 31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2 張同號,卡面號碼│ │ │ │ │ │不明確,有盜刷 │ ├──┼─────┼─────┼────────┼─────────┤ │ 32 │ 花旗銀行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 │ 33 │ 同上 │ 上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卡面號碼不明確,被│ │ │ │ │ │盜刷簽名與卡片不符│ ├──┼─────┼─────┼────────┼─────────┤ │ 34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 │ 35 │ 同上 │ 臺北商銀 │0000000000000000│已掛失,94年6月6日│ │ │ │ │ │刷卡交易未成功 │ ├──┼─────┼─────┼────────┼─────────┤ │ 36 │ 同上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 │ 37 │ 遠東商銀 │ 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簽名與卡片不符 │ ├──┼─────┼─────┼────────┼─────────┤ │ 38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39 │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40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41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42 │ 渣打銀行 │ 日盛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43 │ 國泰世華 │ │0000000000000000│ │ ├──┼─────┼─────┼────────┼─────────┤ │ 44 │ 同上 │ 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有盜刷 │ ├──┼─────┼─────┼────────┼─────────┤ │ 45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46 │ 日盛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47 │ 聯邦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48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49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50 │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 │ ├──┼─────┼─────┼────────┼─────────┤ │ 51 │ 中國商銀 │ 中國商銀 │0000000000000000│未發行卡,無盜刷 │ ├──┼─────┼─────┼────────┼─────────┤ │ 52 │ 大眾銀行 │ │0000000000000000│ │ ├──┼─────┼─────┼────────┼─────────┤ │ 53 │ 陽信銀行 │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遺失 │ ├──┼─────┼─────┼────────┼─────────┤ │ 54 │ 同上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 │ 55 │ 中國信託 │ │ 無法辨識內碼 │ │ ├──┼─────┼─────┼────────┼─────────┤ │ 56 │ 同上 │ │ 同上 │ │ ├──┼─────┼─────┼────────┼─────────┤ │ 57 │ 同上 │ │ 同上 │ │ ├──┼─────┼─────┼────────┼─────────┤ │ 58 │ 渣打銀行 │ │ 同上 │ │ ├──┼─────┼─────┼────────┼─────────┤ │ 59 │ 陽信銀行 │ │ 同上 │ │ ├──┼─────┼─────┼────────┼─────────┤ │ 60 │ 匯豐銀行 │ │ 同上 │ │ ├──┼─────┼─────┼────────┼─────────┤ │ 61 │ 合作金庫 │ │ 同上 │ │ └──┴─────┴─────┴────────┴─────────┘ ┌──────────────────────────┐│附表貳: 95年度訴字第1260號│├──┬─────┬────────┬────────┤│編號│卡面銀行別│ 內 碼 號 碼 │ 備 註 │├──┼─────┼────────┼────────┤│ 1 │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1 │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1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19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2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2張同號,無盜刷 │├──┼─────┼────────┼────────┤│ 2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2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27 │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 2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2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1 │ 中華商銀 │0000000000000000│ │├──┼─────┼────────┼────────┤│ 3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4 │ 同上 │00000000000000 │ │├──┼─────┼────────┼────────┤│ 3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38 │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3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40 │ 復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盜刷 │├──┼─────┼────────┼────────┤│ 4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 45 │ 臺北商銀 │0000000000000000│ │├──┼─────┼────────┼────────┤│ 46 │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 4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4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4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5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6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7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4 │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8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無消費紀錄 │├──┼─────┼────────┼────────┤│ 86 │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8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8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0 │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9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 98 │ 上海商銀 │0000000000000000│掛失,無盜刷 │├──┼─────┼────────┼────────┤│ 99 │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強制停卡 │├──┼─────┼────────┼────────┤│10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掛失 │├──┼─────┼────────┼────────┤│101 │ 遠東商銀 │0000000000000000│ │├──┼─────┼────────┼────────┤│10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08 │ 中國商銀 │0000000000000000│ │├──┼─────┼────────┼────────┤│10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4 │ 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1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0 │ 匯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6 │友邦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127 │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 │├──┼─────┼────────┼────────┤│12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2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5 │ 國外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38 │ 安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39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4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41 │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無效卡 │├──┼─────┼────────┼────────┤│142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14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掛失 │├──┼─────┼────────┼────────┤│14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無效卡 │├──┼─────┼────────┼────────┤│145 │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0│ │├──┼─────┼────────┼────────┤│146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47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48 │ 同上 │000000000000 │ │├──┼─────┼────────┼────────┤│149 │ 大眾商銀 │0000000000000000│ │├──┼─────┼────────┼────────┤│15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5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52 │ 荷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53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54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55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156 │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 │├──┼─────┼────────┼────────┤│157 │ 華僑商銀 │0000000000000000│強制停卡,無盜刷│├──┼─────┼────────┼────────┤│158 │ 同上 │0000000000000000│同上 │├──┼─────┼────────┼────────┤│159 │ 美國運通 │000000000000000 │ │├──┼─────┼────────┼────────┤│160 │ 同上 │000000000000000 │ │├──┼─────┼────────┼────────┤│161 │ 同上 │000000000000000 │ │├──┼─────┼────────┼────────┤│162 │ 安泰商銀 │0000000000000000│遭竊 │├──┼─────┼────────┼────────┤│163 │ 永旺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4 │ 萬泰商銀 │0000000000000000│ │├──┼─────┼────────┼────────┤│165 │ 三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66 │ 彰化商銀 │0000000000000000│ │└──┴─────┴────────┴────────┘┌───────────────────────────────────────────────┐ │附表叁: 95年度訴字第1260號 │ ├──┬────────┬──────┬──────────────┬───────┬─────┤ │編號│發卡銀行(卡號)│ 刷卡時間 │ 刷 卡 地 點 │金額(新臺幣)│簽帳單署名│ ├──┼────────┼──────┼──────────────┼───────┼─────┤ │ 1 │ 台新銀行 │93年11月23日│匠鼎休閒用品店(臺北市) │ 2,500元 │ 王秋明 │ │ │0000000000000000│下午4 時37分│ │ │ │ ├──┼────────┼──────┼──────────────┼───────┼─────┤ │ 2 │ 同上 │93年11月23日│中油- 新店中正路站(臺北縣新│ 500元 │ 同上 │ │ │ │晚間9 時21分│店市○○路470號) │ │ │ ├──┼────────┼──────┼──────────────┼───────┼─────┤ │ 3 │ 同上 │93年11月24日│明宸企業有限公司- 御貓園(臺│ 4,580元 │ 同上 │ │ │ │凌晨0 時44分│北市○○路68號1樓) │ │ │ ├──┼────────┼──────┼──────────────┼───────┼─────┤ │ 4 │ 同上 │93年11月24日│頂好Wellcome超市- 八德店(臺│ 1,456元 │ 同上 │ │ │ │凌晨1 時17分│北市○○路○段83號) │ │ │ ├──┼────────┼──────┼──────────────┼───────┼─────┤ │ 5 │ 同上 │93年11月28日│優加力(股)- 新樹大站(臺北│ 500元 │ 同上 │ │ │ │下午3 時10分│縣新莊市○○路501號) │ │ │ ├──┼────────┼──────┼──────────────┼───────┼─────┤ │ 6 │ 同上 │93年11月28日│頂好Wellcome超市- 三重二店(│ 825元 │ 同上 │ │ │ │晚間8 時9 分│臺北縣三重市○○路108號B1) │ │ │ ├──┼────────┼──────┼──────────────┼───────┼─────┤ │ 7 │ 同上 │93年11月28日│頂好Wellcome超市- 國賓店(臺│ 622元 │ 同上 │ │ │ │晚間9 時40分│北縣新莊市○○○路135號) │ │ │ ├──┼────────┼──────┼──────────────┼───────┼─────┤ │ 8 │ 同上 │93年11月29日│全國加油站-忠孝店(臺北市) │ 500元 │ 同上 │ │ │ │下午6 時12分│ │ │ │ ├──┼────────┼──────┼──────────────┼───────┼─────┤ │ 9 │ 同上 │93年12月3 日│益洲(股)- 新莊化成加油站(│ 500元 │ 同上 │ │ │ │下午2 時2 分│臺北縣新莊市○○路○段23號) │ │ │ ├──┼────────┼──────┼──────────────┼───────┼─────┤ │ 10 │ 同上 │93年12月4 日│優加力(股)- 新樹大站(臺北│ 500元 │ 同上 │ │ │ │凌晨2 時58分│縣新莊市○○路501號) │ │ │ ├──┼────────┼──────┼──────────────┼───────┼─────┤ │ 11 │ 同上 │93年12月4 日│中油- 南投三和站(南投縣南投│ 800元 │ 同上 │ │ │ │晚間7 時30分│市○○路549號) │ │ │ ├──┼────────┼──────┼──────────────┼───────┼─────┤ │ 12 │ 同上 │93年12月5 日│第二高速公路清水休息站(臺中│ 479元 │ 同上 │ │ │ │凌晨4 時5分 │縣清水鎮) │ │ │ ├──┼────────┼──────┼──────────────┼───────┼─────┤ │ 13 │ 同上 │93年12月6 日│菠布西餐廳(臺北縣板橋市文化│ 814元 │ 同上 │ │ │ │上午6 時36分│路2段141號1樓) │ │ │ ├──┼────────┼──────┼──────────────┼───────┼─────┤ │ 14 │ 台新銀行 │94年7 月6 日│家樂福- 東興店(臺北市○○路│ 5萬4,999元 │ 洪清助 │ │ │0000000000000000│下午5 時25分│45號B1) │ │ │ ├──┼────────┼──────┼──────────────┼───────┼─────┤ │ 15 │ 台新銀行 │94年4 月13日│家樂福- 汐止店(臺北縣汐止市│ 1萬9,950元 │ 黃紘濱 │ │ │0000000000000000│下午3 時40分│新臺五路1段108號) │ │ │ ├──┼────────┼──────┼──────────────┼───────┼─────┤ │ 16 │ 台新銀行 │94年4 月22日│大潤發批發倉庫- 中和店(臺北│ 2萬9,334元 │ 林金明 │ │ │0000000000000000│下午6 時4 分│縣中和市○○路○段228號B1) │ │ │ ├──┼────────┼──────┼──────────────┼───────┼─────┤ │ 17 │ 同上 │94年4 月22日│屈臣氏(臺北縣永和市) │ 99元 │ (無) │ ├──┼────────┼──────┼──────────────┼───────┼─────┤ │ 18 │ 中華銀行 │94年7 月17日│頂好Wellcome超市- 通化陽店(│ 1,221元 │ 李健金 │ │ │0000000000000000│晚間8 時23分│臺北市○○路○段296號B1) │ │ │ ├──┼────────┼──────┼──────────────┼───────┼─────┤ │ 19 │ 同上 │94年7 月17日│大潤發- 新店分公司(臺北縣新│ 1萬3,708元 │ 同上 │ │ │ │晚間11時9 分│店市○○路22號B1) │ │ │ ├──┼────────┼──────┼──────────────┼───────┼─────┤ │ 20 │ 荷蘭銀行 │94年6 月26日│大潤發- 景平店(臺北縣中和市│ 7,576元 │ 范姜書華 │ │ │0000000000000000│下午3 時35分│景平路182號B1) │ │ │ ├──┼────────┼──────┼──────────────┼───────┼─────┤ │ 21 │ 同上 │94年6 月26日│大潤發- 碧潭店(臺北縣新店市│ 1萬 213元 │ 同上 │ │ │ │下午4 時10分│環河路22號B1) │ │ │ ├──┼────────┼──────┼──────────────┼───────┼─────┤ │ 22 │ 同上 │94年6 月30日│你是神科技有限公司(臺北市錦│ 5萬4,400元 │ 林金明 │ │ │ │下午3 時11分│州街159號2樓之5) │ │ │ ├──┼────────┼──────┼──────────────┼───────┼─────┤ │ 23 │ 同上 │94年6 月30日│頂好Wellcome超市- 八德陽店(│ 595元 │ 同上 │ │ │ │下午4 時3 分│臺北市○○路○段255號B1) │ │ │ ├──┼────────┼──────┼──────────────┼───────┼─────┤ │ 24 │ 同上 │94年6 月30日│家樂福- 東興店(臺北市○○路│ 5萬 310元 │ 同上 │ │ │ │下午5 時15分│45 號B1) │ │ │ ├──┼────────┼──────┼──────────────┼───────┼─────┤ │ 25 │ 同上 │94年6 月30日│頂好Wellcome超市- 仁愛青店(│ 507元 │ 同上 │ │ │ │晚間7 時49分│臺北市○○路○段408號B1) │ │ │ ├──┼────────┼──────┼──────────────┼───────┼─────┤ │ 26 │ 同上 │94年7 月1 日│頂好Wellcome超市- 通化陽店(│ 877元 │ 同上 │ │ │ │下午3 時35分│臺北市○○路○段296號B1) │ │ │ ├──┼────────┼──────┼──────────────┼───────┼─────┤ │ 27 │ 同上 │94年7 月1 日│家樂福- 板橋店(臺北縣板橋市│ 6萬5,435元 │ 同上 │ │ │ │下午4 時38分│三民路2段31號B1) │ │ │ ├──┼────────┼──────┼──────────────┼───────┼─────┤ │ 28 │ 同上 │94年7 月2 日│頂好Wellcome超市- 通化店(臺│ 99元 │ (無) │ │ │ │ │北市○○街250號B1) │ │ │ ├──┼────────┼──────┼──────────────┼───────┼─────┤ │ 29 │ 同上 │94年7 月2 日│八宏企業社- 行動電話現場快速│ 1萬元 │ 林金明 │ │ │ │晚間7 時31分│維修站(臺北市) │ │ │ ├──┼────────┼──────┼──────────────┼───────┼─────┤ │ 30 │ 同上 │94年7 月3 日│生活工場- 通化門市(臺北市通│ 1,040元 │ 同上 │ │ │ │晚間9 時55分│化街91號) │ │ │ ├──┼────────┼──────┼──────────────┼───────┼─────┤ │ 31 │ 同上 │94年7 月3 日│HANGTEN-臨江門市(臺北市通化│ 2,267元 │ 同上 │ │ │ │晚間10時12分│街77號1、2樓) │ │ │ ├──┼────────┼──────┼──────────────┼───────┼─────┤ │ 32 │ 荷蘭銀行 │94年9 月26日│馬吉機車行(臺北市○○路97號│ 10萬元 │(未簽名)│ │ │0000000000000000│下午6 時44分│)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4條第1項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貨幣單位均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均提高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