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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五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式審理,公訴人復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個月。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五二號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七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六月、五年四月、六月,上開數罪合併應執行有有期徒刑六年二月,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監,嗣因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二年四月三日。又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其有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四一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八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然因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六○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五年內即九十五年七月八日凌晨十二時三十分許,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八十巷二十七號之SOHO汽車旅館三樓三○八室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為警於同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在上址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尿瓶編號D-九五二三○五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九五二三○五號)各一紙。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

三、本件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願受有期徒八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願受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5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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