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2139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之6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096號),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 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壹點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海洛因用之空袋壹只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間,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前揭數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於八十六年間,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八月確定,經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以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八六號判決分別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九月、七月;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三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四二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三月、六月確定;前述未定應執行刑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年間,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前揭數罪接續執行,甫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
㈡甲○○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九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四四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強制戒治期滿,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偵字第五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仍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十分許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二五二巷七一弄一00號之六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捲入香煙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十二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陸光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淨重一點八一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