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林靜梅
- 當事人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95年度訴字第222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承明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彭大勇律師 林 凱律師 被 告 盧民輝 被 告 陳俊文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夏啟鳳 被 告 劉玉惠 被 告 朱明政 被 告 張志強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被 告 林文良 上 一 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彭大勇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32號、第1843號),並經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2411號、第4783號)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411號、第4783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7681 號),茲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承明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盧明輝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俊文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夏啟鳳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劉玉惠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朱明政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志強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文良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處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朱明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133號、89年度易字第2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6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三案接續執行,其即入監服刑,並於民國91年12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緣王承明、林文良於民國94年間與陳俊文欲共組設立空頭公司以申請支票之詐欺集團,並先由陳俊文負責召集欲擔任空頭公司負責人及協助申請公司、支票相關事宜之人,王承明並允諾每介紹1 個人頭並申請支票帳戶後即給予陳俊文新臺幣(下同)2 至3 萬元不等之酬勞。嗣陳俊文之友人張志強明知上情卻仍於94年5 月間,在陳俊文之住處介紹其女友夏啟鳳與陳俊文認識以加入該詐欺集團,其後陳俊文即陸續召集盧民輝、夏啟鳳、劉玉惠、乙○○等人予王承明認識並加入該集團,王承明即與其配偶甲○○、友人丁○○、林文良、陳俊文、盧明輝、夏啟鳳、劉玉惠、乙○○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設立空頭公司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股款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94年4 月間,其等即推由盧明輝擔任「吉米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米達公司)之負責人,並於申請吉米達公司之設立登記時,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切實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該公司股東盧明輝並未實際繳足股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其等竟為順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遂由王承明自不詳管道取得100 萬元後,即於94年4 月28日存入以吉米達公司之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所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系爭華南銀行大溪分行活期存款帳戶),作為已收足股款之證明,嗣並將該存款證明交由不知情之「陳人麟會計師事務所」據以製作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東盧明輝已繳足全部股款100 萬元,並由該會計師事務所檢同吉米達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吉米達公司章程、吉米達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吉米達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系爭華南銀行大溪分行帳戶存摺、委託書等資料,於94年5 月4 日,持向經濟部申辦吉米達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並於同年月5 日經承辦人員核准設立登記,以此方式使吉米達公司負責人盧明輝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申辦吉米達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審核之正確性。嗣王承明旋自94年5 月5 日起,即開始提領系爭華南銀行大溪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內之股款,直至94年5 月23 日 ,該帳戶內之餘額僅剩35 000元,至94年9 月2 日,該帳戶內之金額即經提領一空。另陳俊文並以3000元之代價央請朱明政以其名義向不知情之馬國華代為承租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310 號之處以作為吉米達公司之設址處,朱明政允諾之並於94年5 月1 日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代為承租,嗣陳俊文即給付500 元予朱明政作為車資及報酬。而盧明輝嗣並在王承明之配偶甲○○之陪同下,由丁○○以車輛載送前往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開立之帳戶帳號為131177號)、大溪鎮農會(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 、合作金庫(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16010)、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以吉米達公司之名義,分別申設支票帳戶(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並據以申請數本支票交予王承明使用,王承明並因此給付盧明輝12萬元之報酬。 ㈡於94年6 月間,其等復推由夏啟鳳擔任「鑫鳳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鳳公司)之負責人,約定事成之後,夏啟鳳將獲取12萬元之報酬,而其等於申請鑫鳳公司之設立登記時,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切實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該公司股東夏啟鳳並未實際繳足股款100 萬元,其等竟為順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遂由王承明自不詳管道取得100 萬元後,即於94年6 月14日存入以鑫鳳公司為名義、向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分行所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下稱系爭土地銀行平鎮分行帳戶),作為已收足股款之證明,嗣並將該存款證明交由不知情之「楊春賢會計師事務所」據以製作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東夏啟鳳已繳足全部股款100 萬元,並由該會計師事務所檢同鑫鳳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鑫鳳公司章程、鑫鳳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鑫鳳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系爭土地銀行平鎮分行帳戶存摺、委託書等資料,於94年6 月20日日,持向經濟部申辦鑫鳳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且於翌日經承辦人員核准設立登記,以此方式使鑫鳳公司負責人夏啟鳳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申辦鑫鳳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審核之正確性。嗣王承明旋即提領該帳戶內之股款,直至94年7 月6 日,該帳戶內之餘額僅剩26元,至94年12月14日該帳戶之金額即經提領一空。且夏啟鳳並早於94年6 月5 日即先出面任承租人、並由劉玉惠任保證人,而向不知情之鍾美智承租其位於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路200 巷2 弄2 號含地下1 樓之 處,作為鑫鳳公司之設立處,然夏啟鳳因於94年7 月1 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到案,執行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3年7 月29日所判決搶奪罪,並處有期徒刑8 月之案件(直至95年2 月10日始執行完畢,並接續執行他案,該部分不構成累犯),不能再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亦未獲取任何報酬;其等遂於97年7 月20日變更由劉玉惠任負責人,並言明每申請1 本銀行支票,劉玉惠即可取得2 萬元之報酬;嗣即由劉玉惠在甲○○之陪同下,及由王承明以車輛載送前往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彰化銀行楊梅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華南銀行楊梅分行、華南銀行楊梅分行、楊梅農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龍潭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分行等金融機構,以鑫鳳公司之名義,申請支票帳戶並據以申請支票(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另劉玉惠更以其個人之名義申請支票帳戶並據以申請支票(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後,將全部支票均交予王承明使用。 ㈢於94年9 月間,其等又推由乙○○擔任「順發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發傑公司)之負責人,並於申請順發傑公司之設立登記時,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應切實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且該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足股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其等竟為順利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遂由王承明自不詳管道取得100 萬元後,於94年9 月7 日、9 日陸續存入以順發傑公司為名義、向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號內(下稱系爭富邦銀行環北分行帳戶),作為已收足股款之證明,嗣並將該存款證明交由不知情之「臺經慶隆會計師事務所」據以製作公司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股東乙○○已繳足全部股款100 萬元,並由該會計師事務所檢同順發傑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順發傑公司章程、順發傑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順發傑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系爭富邦銀行環北分行帳戶存摺、委託書等資料,於94年9 月15日,持向經濟部申辦順發傑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並於翌日經承辦人員核准設立登記,以此方式使順發傑公司負責人乙○○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申辦順發傑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審核之正確性。嗣王承明即自94年9 月13日起開始提領系爭富邦銀行環北分行帳戶內之股款,直至94年10月11日,該帳戶內之餘額僅剩100 元。之後乙○○雖有以順發傑公司之名義,欲向數家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帳戶,惟因乙○○另案而於94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故未領得支票使用(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 三、嗣王承明取得上開以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名義及劉玉惠個人名義所申請之支票後,即以每張支票1800元之代價售予亦有犯意聯絡之林文良與馮建燈,林文良再以刊登報紙分類廣告之方式招攬買家,而以每張支票數千元不等之價額,將支票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犯罪時間及地點販售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某不知姓名、年籍之陳姓成年男子、陳棋瑞、黃明富、汪君惠、曾明德、黃焜煌等人,另由馮建燈售予如附表四所示之李清德、陳萬選等人,再由渠等分持購得之支票加填載金額、日期後用以購物、借款、轉讓、支付各種款項、清償債務等方式,而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尤威鵬、吳澤民、岑崢嶸、郭順祺、賴進成、邱益華、羅盛水等人行使詐騙,使該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喪失相當之利益,嗣因羅盛水(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遭詐騙種鴿20隻,損失85萬元後始訴警偵辦,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追加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此觀諸96年3 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自明。再按本案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朱明政、張志強、林文良、乙○○、丁○○、甲○○等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自得不行合議審判,合先敘明。 二、再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排除傳聞證據之規定)、同法第161 條之2 (關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就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之規定)、同法第161 條之3 (關於調查被告自白的限制之規定)、同法第163 條之1 (關於聲請調查證據程式之規定)及同法第164 條至第170 條 (關於證據調查方法之規定)等規定之限制,是本件即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附此敘明。 貳、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朱明政、張志強、林文良、乙○○、丁○○、甲○○等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尤威鵬、吳澤民、岑崢嶸、郭順祺、賴進成、邱益華、羅盛水等人與證人馬國華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開戶與支票資料(包括支票領用單、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等資料)、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支票資料(包括支票、退票理由單與戶名為劉玉惠之退票紀錄明細等資料)、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與順發傑公司之公司設立資料(包括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公司設立股東同意書、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與以吉米達公司名義所申設之系爭華南銀行大溪分行、以鑫鳳公司名義所申設之系爭土地銀行平鎮分行、以順發傑公司名義所申請之系爭台北富邦銀行等金融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及夏啟鳳為鑫鳳公司承租房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資料附卷可資為憑。足認被告等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日 施行之,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 第1 項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第1 項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考)。經查: ㈠關於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14 條之罪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折算為新台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修正為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以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等人。 ㈡再查,被告王承明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即依舊法被告王承明等人所犯多次詐欺罪及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與刑法第214 條之罪,依修正前之連續犯規定,各僅論以一罪,依新法則被告王承明等人所犯則係成立數罪;且新法亦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王承明等人所犯詐欺罪與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之罪之行為,即無從成立牽連犯而論以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卻需分論併罰之,故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王承明等人。 ㈢又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不純正身分犯之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將原先條文內容:「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此屬可罰性要件之變更,依新刑法第2 條第1 項採從舊從輕主義比較結果,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㈣故經上開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三、是核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林文良、乙○○、丁○○、甲○○等人共同設立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與順發傑公司,並就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部分,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及刑法第214 條之罪。被告王承明、陳俊文、林文良、丁○○、甲○○、劉玉惠等人,雖均非上開公司設立時之負責人,然其等既明知身為公司負責人之盧明輝、夏啟鳳、乙○○等人,均未有充足之資金,對於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順發傑公司應收之股款亦均未實際繳納,竟基於共同犯意,由王承明將自不詳管道取得之股款,分別存入上開三家公司所申設之公司帳戶內,再經不知情之會計師查核辦理申請公司設立登寄送件,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憑以辦理上開三家公司之設立登記,嗣並將股款提領一空,則其等與形式上任上開3 家公司負責人之被告盧民輝、夏啟鳳與乙○○等人間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被告王承明、陳俊文、劉文惠、林文良、丁○○、甲○○、劉玉惠等人雖非上開公司之負責人或非設立時之負責人(劉玉惠雖為鑫鳳公司之負責人,但其非設立時之負責人),但與具有該身份關係之被告盧民輝、夏啟鳳、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又被告等人(除被告朱明政、張志強)等人係利用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之會計師為本件犯行,均係間接正犯。另被告等人(除被告朱明政、張志強部外)在設立上開空頭公司並據以申請支票後,即由王承明將支票均交予林文良及馮建燈,林文良及馮建燈再以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或其他不詳之方式招攬買家,而以每張支票數千元不等之價額,將支票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時間及地點販售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某不知姓名、年籍之陳姓成年男子、陳棋瑞、黃明富、汪君惠、曾明德、黃焜煌、李清德、陳萬選等人,再由渠等分持購得之支票加以填載金額、日期後用以購物、借款、轉讓、支付各種款項、清償債務等方式,而向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尤威鵬、吳澤民、岑崢嶸、郭順祺、賴進成、邱益華、羅盛水等人行使詐騙,而交付財物或喪失相當之利益,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詳細所犯法條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又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林文良、乙○○、丁○○、甲○○等人就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及刑法第214 條之罪部分,及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林文良、乙○○、丁○○、甲○○等人與馮建燈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販售空頭支票及持票詐欺被害人之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林文良、乙○○、丁○○、甲○○等人係在成立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順發傑公司後,據以申請支票,再交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用以詐騙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故其等所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之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間,即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又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林文良、乙○○、丁○○、甲○○等人先後多次就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順發傑公司應收之股款,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從重論以連續之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又被告張志強明知介紹被告夏啟鳳予被告陳俊文認識,係為加入以被告王承明為首、以虛設空頭公司藉以申請支票從事詐欺行為之詐欺集團,另被告朱明政明知被告陳俊文央求其代為承租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310 號之處,係為作為虛設空頭公司即吉米達公司之設立之處後再據以申請支票所用,惟被告張志強、朱明政仍予以介紹或代為承租,二人雖無直接詐欺取財、得利、虛設空頭公司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其等之介紹行為、租賃行為,僅係提供虛設空頭公司用以詐欺取財、得利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是核二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之罪【修正前刑法第30條原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經修正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然此僅屬法條用語之修正,意在使「幫助犯」所具從屬性之本質更臻明確,不涉及可罰性之範圍及效果之更異,非屬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法律變更」,毋須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而適用裁判時法】。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原屬有別,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言,僅有一次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80 號 、87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判決參考)。是被告張志強、朱明政均分別僅有上開一次之幫助行為,至被告王承明所屬之犯罪集團雖連續詐欺取財、得利多次及連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而據以申請設立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與順發傑公司,而成立連續詐欺取財、得利罪及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之罪,已如上述,然被告張志強、朱明政基於幫助之犯意,以一介紹人頭、代租房屋之幫助行為,幫助渠等之上開行為,為幫助連續,僅成立一次幫助犯罪行為;而被告朱明政、張志強二人分別以一幫助行為,使以被告王承明為首之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行為並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之規定,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及異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再被告朱明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133號、89年度易字第2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6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三案接續執行,於91年12 月2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被告朱明政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刑庭決議認,被告所犯之罪,如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故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再被告朱明政、張志強均係幫助犯,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法減輕其刑。被告朱明政同時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五、再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89年11月8 日以89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而確定在案,嗣又因竊盜案件,而經同院於91年5 月2 日以90年度易字第107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該院嗣又於91年6 月8 日以91年度聲字第375 號裁定上開二罪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其即於91年5 月16日入監服刑,且於92年1 月8 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然因其於90年間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於92年3 月31日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65 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於92年12月2 日經灣新竹地方法院通緝到案開始執行,並與上開已執行完畢之案件接續執行,且於94年1 月1 經假釋出監,再於94年3 月15日經撤銷假釋後,復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 月4 日之殘刑,而於94年5 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嗣又因竊盜案件,而於94年7 月29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63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而於94年8 月29確定在案,並與上開案件再接續執行,而於94年10月11日入監,且於95年5 月15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至此,上開四件案件才視為全部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故就本案而言,被告於犯本案前並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是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411號、4783號之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乙○○就本案應有累犯之適用,容有所誤。 六、又公訴人原起訴、追加起訴與聲請併案審理意旨係認被告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朱明政、張志強、乙○○、丁○○與甲○○等人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然依卷內證據資料,該等被告於主觀上應無具有以實施該項犯罪為其職業之特殊惡質心態,即尚不致構成常業詐欺之犯行,僅為普通詐欺取財及得利之犯行,被告朱明政、張志強甚至僅有幫助之情形,已如上述,而檢察官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更正被告等人該部分所涉法條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被告朱明政、張志強並論以幫助犯,是公訴人就此部分原起訴、追加及聲請併案審理之法條容有未洽,惟起訴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95年度偵字第2411號、第4783號案,對於如附表三所示詐欺部分及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部分,請求對於被告王承明、林文良、陳俊文、劉玉惠併案審理,並就乙○○、丁○○、甲○○部分追加起訴,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95年度偵字第17681 號案,對於被告盧明輝所犯如附表四部分,請求併案審理,而檢察官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程序中確認被告王承明、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乙○○、丁○○、甲○○等人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部分,均犯普通詐欺罪嫌,另就吉米達公司、鑫鳳公司及順發傑公司之設立部分,均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且如附表三、四所示部分與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係連續詐欺取財、得利之關係,而為裁判上之一罪,另違反公司法第9 條及刑法第214 條部分更與上開連續詐欺取財罪部分,有牽連犯之關係,誠如前述,故本院就該等部分,均得併予審判。 七、爰審酌被告等人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貪圖不法利益,成立詐欺集團或以己身之行為幫助該集團,而受害之人數眾多,金額甚鉅,且其等所為之上開犯行,已嚴重紊亂金融秩序且共謀虛設公司行號,亦有礙於經濟部控管公司,所為非是,及斟酌每一位被告於該集團所分擔之工作、參與該集團之時間長短,與念其等犯後已全部坦承部分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就被告乙○○、朱明政、張志強所處之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業如前述,然上開最高法院決議,係就刑法修正後有關「罪刑」新舊法應一體適用而為指示,而法院依該原則定其「罪刑」後,就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標準之宣告,乃「罪刑執行」之層次,並非「罪刑」之適用,故而,「罪刑」之適用與「罪刑之執行」雖分別適用修正前、修正後之刑法,並無同一法律割裂適用之疑義,亦無違上開最高法院之決議。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緩刑、保安處分之宣告,均涉及裁量權之行使,須於裁量權行使時,方有比較適用問題,此部分得予割裂適用,合先敘明。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提高100 倍為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台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修正為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裁判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並已刪除)。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又被告等人上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諭就被告盧民輝、陳俊文、夏啟鳳、劉玉惠、朱明政、張志強、林文良、乙○○、丁○○及甲○○等人減得之刑部分,均依修正前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一:(引用之卷一至卷七,係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32號卷一至卷七) 一、吉米達有限公司:94年5 月3 日向濟部申請設立,並於翌日經經濟部准予設立登記(參經濟部94年5 月4 日經授中字第09432071930 號函,參卷一第37頁),以該公司之名義所開立之帳戶如下: ㈠華南銀行大溪分行(戶名為吉米達公司,盧明輝,帳號為000000000號) ㈡第一銀行大溪分行(戶名為吉米達公司,盧明輝,帳號為131177號) ㈢大溪鎮農會(戶名為吉米達公司,盧明輝,帳號為000000000號) ㈣合作金庫大溪分行(戶名為吉米達公司,盧明輝,帳號為016010號) ㈤中國農民銀行大溪分行(戶名為吉米達公司,盧明輝,帳號為00000000號) 二、鑫鳳公司:94年5 月3 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並於翌日經經濟部准予設立登記(參經濟部94年5 月4 日經授中字第09432071930 號函,參本院卷第136 頁以下),並以該公司之名義向下載之銀行開立帳戶: ㈠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 ㈡彰化銀行楊梅分行、 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楊梅分行 ㈣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㈤楊梅農會 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㈦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 ㈧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 ㈨龍潭農會 ㈩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分行(戶名:鑫鳳公司,夏啟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三、順發傑公司:94年9 月14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並於翌日經經濟部准予設立登記(參本院卷第147 頁以下),以該公司所開立之帳戶如下: 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北中壢分行(戶名:順發傑公司,乙○○,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四、劉玉惠以其個人名義所開設之帳戶: ㈠龍潭農會信用部(戶名:劉玉惠,帳號0000000號) ㈡中國農民銀行楊梅分行(戶名:劉玉惠,帳號00-000000) ㈢合作金庫楊梅分行(戶名劉玉惠,帳號:04667-4 ) ㈣楊梅農會(戶名:劉玉惠,帳號) 附表二:(原起訴部分,起訴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95年度偵字第3132號、1843號) ┌──┬───────┬─────┬────┬───────┬────────┐ │編號│購買支票或行使│詐騙時間及│詐騙地點│詐騙方法 │⑴票據資料 │ │ │支票者 │詐騙金額(│ │ │⑵所犯法條 │ │ │ │或遭詐取之│ │ │ │ │ │ │利益) │ │ │ │ ├──┼───────┼─────┼────┼───────┼────────┤ │1 │真實、姓名年籍│94年8 月初│臺北市萬│陳姓成年男子向│⑴票據資料: │ │ │均不詳之陳姓成│某日、 │華區康定│尤威鵬購買吳澤│第一銀行大溪分 │ │ │年男子於不詳時│160,000元 │路294 號│民所有並寄放之│行(吉米達公司,│ │ │間購入如右所示│ │1 樓 │20萬元畫作,除│盧民輝) │ │ │之支票一紙 │ │ │支付現金4 萬元│帳號:131177 │ │ │ │ │ │外,另交付如右│票號:0000000 │ │ │ │ │ │所示支票予尤威│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鵬作為畫款之用│10日 │ │ │ │ │ │,尤威鵬不疑有│票面金額:160,00│ │ │ │ │ │詐,陷於錯誤而│0元 │ │ │ │ │ │交付畫作一幅予│⑵所犯法條: │ │ │ │ │ │陳姓成年人,後│刑法第339第1項 │ │ │ │ │ │經吳澤民提示遭│ │ │ │ │ │ │退票,始知受騙│ │ │ │ │ │ │(卷二P50-54)│ │ ├──┼───────┼─────┼────┼───────┼────────┤ │2 │黃明富於不詳時│94年5 月某│不詳處所│黃明富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間、不詳地點以│日、 │ │所經營中租迪和│第一銀行大溪分 │ │ │不詳方式取得如│390,000元 │ │有限公司以擔保│行(吉米達公司 │ │ │右所示之支票一│ │ │貸款為由,交付│盧民輝) │ │ │紙 │ │ │如右所示支票一│帳號:131177 │ │ │ │ │ │紙予岑崢嶸任職│票號:0000000 │ │ │ │ │ │之中興票券金融│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股份有限公司,│16日 │ │ │ │ │ │後經中興票券金│票面金額:390,00│ │ │ │ │ │融股份有限公司│0元 │ │ │ │ │ │提示遭退票(卷│⑵所犯法條: │ │ │ │ │ │五P71-80) │刑法第339 條第2 │ │ │ │ │ │ │項 │ ├──┼───────┼─────┼────┼───────┼────────┤ │3 │童何麗珠成年女│94年8 月中│嘉義縣六│童何麗珠成年女│⑴票據資料: │ │ │子於不詳時間購│旬某日、 │腳鄉正義│子交付如右所示│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入如右所示支票│315,000元 │村161-2 │支票予陳嘉娸,│分行(吉米達公司│ │ │一紙 │ │號百銘消│作為合夥款項之│、盧民輝) │ │ │ │ │防顧問有│給付,陳嘉娸嗣│帳號:00000000 │ │ │ │ │限公司內│交付予中租迪和│票號:FAZ0000000│ │ │ │ │ │公司作為擔保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據,後經中租迪│30日 │ │ │ │ │ │公司提示遭退票│票面金額:315,00│ │ │ │ │ │(卷五P102-113│0元 │ │ │ │ │ │) │(卷五P10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 條第2 │ │ │ │ │ │ │項 │ ├──┼───────┼─────┼────┼───────┼────────┤ │4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65,000元 │ │詳成年男子以清│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償債務為由,交│(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 │ │付如右所示支票│民輝) │ │ │ │ │ │予尤威鵬,尤威│帳號:000000000 │ │ │ │ │ │鵬嗣交付該支票│票號:FA0000000 │ │ │ │ │ │予其母張秀桃,│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後經張秀桃提示│14日 │ │ │ │ │ │遭退票 │票面金額:65,000│ │ │ │ │ │(卷三P262-265│元 │ │ │ │ │ │ ) │(卷三P26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陳陳輝成年男子│94年6 月間│不詳處所│陳陳輝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 │以償還債務為由│華南商業銀行大溪│ │ │如右所示支票一│570,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紙 │ │ │支票予葉采雯,│、盧民輝) │ │ │ │ │ │後經葉采雯提示│帳號:000000000 │ │ │ │ │ │遭退票 │票號:PC0000000 │ │ │ │ │ │(卷二P362-370│到期日:94年8 月│ │ │ │ │ │ ) │31日 │ │ │ │ │ │ │票面金額:570,00│ │ │ │ │ │ │0元 │ │ │ │ │ │ │(卷二P367、368 │ │ │ │ │ │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5│臺北市南│「阿輝」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輝」│日下午2 時│京東路5 │子交付如右所示│第一銀行大溪分 │ │ │成年男子於不詳│許、 │段吳建河│支票委託吳建河│行(吉米達公司,│ │ │時間購入如右所│470,000元 │公司樓下│週轉現金,吳建│盧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河隨即交付予林│帳號:131177 │ │ │ │ │ │佳真,林佳真不│票號:VB0000000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30日 │ │ │ │ │ │金470,000 元予│票面金額:470,00│ │ │ │ │ │吳建河,「阿輝│0元 │ │ │ │ │ │」因而詐得470,│(卷四P22) │ │ │ │ │ │000 元得逞,後│⑵所犯法條: │ │ │ │ │ │經林佳真提示遭│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退票 │ │ │ │ │ │ │(卷四P18-32)│ │ ├──┼───────┼─────┼────┼───────┼────────┤ │7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6 月中│嘉義縣中│「阿麟」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麟」│旬某日、 │埔鄉中華│子以清償貨款為│農民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195,000元 │路630 巷│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以不詳金額│ │45號吳明│示支票予吳明融│民輝) │ │ │代價向不詳之人│ │融公司 │,吳明融嗣交付│帳號:131501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予欒世雄,後經│票號:0000000 │ │ │票一紙 │ │ │欒世雄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30日 │ │ │ │ │ │(卷二P61-64)│票面金額:195,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某│不詳處所│「阿興」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興」│日、 │ │子以清償債務為│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成年男子於不詳│123,500元 │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林蒼龍│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林蒼龍嗣交付│帳號:000000000 │ │ │ │ │ │予賴連發,賴連│票號:FA0000000 │ │ │ │ │ │發再交付予林職│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昭,後經林職昭│25日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123,50│ │ │ │ │ │(卷五P145-154│0元 │ │ │ │ │ │ ) │(卷五P149)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第2項 │ ├──┼───────┼─────┼────┼───────┼────────┤ │9 │陳祺瑞成年男子│94年7 月間│南投縣集│陳祺瑞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中國時報分類│某日下午3 │集鎮民生│成年男子交付如│第一銀行大溪分 │ │ │廣告版報紙上所│許、 │東路1 號│右所示支票予郭│行(吉米達公司,│ │ │登「支票借你用│90,000元 │ │順祺週轉現金,│盧民輝) │ │ │(電話忘了)」│ │ │郭順祺不疑有詐│帳號:131177 │ │ │廣告後,於94年│ │ │陷於錯誤,而如│票號:0000000 │ │ │7 月間某日下午│ │ │數交付現金90,0│到期日:94年9 年│ │ │2 時許打電話聯│ │ │00元予陳祺瑞,│10日 │ │ │絡並約在南投縣│ │ │陳祺瑞因而詐得│票面金額:90,000│ │ │名間交流道附近│ │ │90,000元得逞,│元 │ │ │,以3, 000元代│ │ │後經郭順祺提示│⑵所犯法條: │ │ │價向真實姓名年│ │ │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籍不詳自稱「張│ │ │(卷二P249-255│ │ │ │先生」成年男子│ │ │) │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陳祺瑞另經本│ │ │ │票一紙 │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1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中│臺北市龍│「蘇仔」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蘇仔」│旬某日、 │江路412 │子交付如右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詳│40,500元 │號朋友家│支票予陳寶玉週│分行(吉米達公司│ │ │時間購入如右所│ │中 │轉現金,陳寶玉│,盧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000000000 │ │ │ │ │ │誤,而如數交付│票號:0000000 │ │ │ │ │ │現金40,500元予│到期日:94年10月│ │ │ │ │ │「蘇仔」,「蘇│5 日 │ │ │ │ │ │仔」因而詐得40│票面金額:40,500│ │ │ │ │ │,500 元得逞, │元 │ │ │ │ │ │陳寶玉嗣交付予│ │ │ │ │ │ │賴玉珍,賴玉珍│⑵所犯法條: │ │ │ │ │ │再交付予陳茂霖│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後經陳茂霖提│項 │ │ │ │ │ │示遭退票 │ │ │ │ │ │ │(卷四P33-39)│ │ ├──┼───────┼─────┼────┼───────┼────────┤ │11 │真實姓名年籍不│49,100元 │不詳處所│劉姓友人交付如│⑴票據資料: │ │ │詳劉姓友人於不│ │ │右所示支票予蔡│大溪鎮農會 │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岡憬,蔡岡憬嗣│(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 │ │交付葉梅桂調現│明輝) │ │ │ │ │ │,後經葉梅桂提│帳號:000000000 │ │ │ │ │ │示遭退票(卷三│票號:0000000 │ │ │ │ │ │P52-57) │到期日:94年10月│ │ │ │ │ │ │31日 │ │ │ │ │ │ │票面金額:49,10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1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底│桃園市三│「二佰」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二佰」│某日、 │民路三段│子以清償借款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66,000元 │284號前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之支票予曾韋│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綸,曾韋綸嗣交│帳號:131177 │ │ │ │ │ │付予張淑娥,後│票號:VB0000000 │ │ │ │ │ │經張淑娥提示遭│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退票(卷二 │10日 │ │ │ │ │ │P55-60 ) │票面金額:66,000│ │ │ │ │ │ │元 │ │ │ │ │ │ │(卷二P58)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2項 │ ├──┼───────┼─────┼────┼───────┼────────┤ │13 │莊賢明成年男子│94年7 月中│不詳處所│莊賢明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 │以給付頂讓金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208,000元 │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示支票予呂永鴻│民輝) │ │ │ │ │ │,後經呂永鴻提│帳號:131177 │ │ │ │ │ │示遭退票 │票號:0000000 │ │ │ │ │ │(卷四P78-81)│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12日 │ │ │ │ │ │ │票面金額:208,00│ │ │ │ │ │ │0元 │ │ │ │ │ │ │⑵刑法第339 條第│ │ │ │ │ │ │2 項 │ ├──┼───────┼─────┼────┼───────┼────────┤ │1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中│中壢市中│「大頭」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大頭」│旬某日、 │央西路2 │子交付如右所示│大溪鎮農會 │ │ │成年男子於不詳│200,000元 │段148 號│支票予蔡敬森週│(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3 樓 │轉現金,蔡敬森│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000000000 │ │ │ │ │ │誤,而如數交付│票號:0000000 │ │ │ │ │ │現金50,000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大頭」,「大│20日 │ │ │ │ │ │頭」因而詐得50│票面金額:200,00│ │ │ │ │ │,000元得逞,蔡│0元 │ │ │ │ │ │敬森嗣交付予謝│⑵所犯法條: │ │ │ │ │ │隆盛,後經謝隆│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盛提示遭退票 │項 │ │ │ │ │ │(卷二P161-17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中│臺北市忠│「林呈文」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林呈文│旬某日、 │孝東路4 │男子交付如右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400,000元 │段麥當勞│示支票予蔡淑真│(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前 │週轉現金,蔡淑│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真不疑有詐陷於│帳號:131177 │ │ │ │ │ │錯誤,而如數交│票號:VB0000000 │ │ │ │ │ │付現金400,000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元予「林呈文」│10日 │ │ │ │ │ │,「林呈文」因│票面金額:400,00│ │ │ │ │ │而詐得400,000 │0元 │ │ │ │ │ │元得逞,後經蔡│(卷三P300) │ │ │ │ │ │淑真提示遭退票│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三P297-301│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 │項 │ ├──┼───────┼─────┼────┼───────┼────────┤ │16 │王東宬成年男子│94年7 月中│臺中市東│王東宬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興路3段 │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 96,000元 │171-5 號│,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6 樓 │支票予廖哲賢,│民輝) │ │ │ │ │ │廖哲賢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廖苾秀,後經廖│票號:VB0000000 │ │ │ │ │ │苾秀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三P210-221│8 日 │ │ │ │ │ │) │票面金額:96,000│ │ │ │ │ │(廖哲賢另經本│元 │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卷三P217)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⑵所犯法條: │ │ │ │ │ │中) │刑法第339 條第2 │ │ │ │ │ │ │項 │ ├──┼───────┼─────┼────┼───────┼────────┤ │17 │江春美成年女子│94年8 月26│不詳處所│江春美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 │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105,500元 │ │票予周憲宏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現金,周憲宏不│民輝)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FA0000000 │ │ │ │ │ │金105,500 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江春美,江春美│15日 │ │ │ │ │ │因而詐得105,50│票面金額:105,50│ │ │ │ │ │0 元得逞,後經│0元 │ │ │ │ │ │周憲宏提示遭退│(卷三P274) │ │ │ │ │ │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三P272-274│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 │項 │ ├──┼───────┼─────┼────┼───────┼────────┤ │18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18│臺北市中│「阿賓」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阿賓」│日晚上、 │山區中山│子交付如右所示│華南商業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詳│55,000元 │北路3 段│支票委託陳再復│分行 │ │ │時間購入如右所│ │55巷6 號│週轉現金,陳再│(吉米達公司、盧│ │ │示支票一紙 │ │5 樓鄭清│復隨即交付予鄭│民輝) │ │ │ │ │慧住處 │清慧,鄭清慧不│帳號:000000000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票號:0000000 │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票面金額:55,000│ │ │ │ │ │55,000元予陳再│元 │ │ │ │ │ │復,「阿賓」因│⑵所犯法條: │ │ │ │ │ │而詐得55,000元│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得逞,後經鄭清│項 │ │ │ │ │ │慧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二P38-42)│ │ ├──┼───────┼─────┼────┼───────┼────────┤ │19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22│高雄縣鳳│「阿輝」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阿輝」│日、 │屏路萬客│子以清償借款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72,500元 │隆公司前│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林瑞仁│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林瑞仁嗣交付│帳號:131177 │ │ │ │ │ │予余萬裕,後經│票號:VB0000000 │ │ │ │ │ │余萬裕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25日 │ │ │ │ │ │(卷二P109-116│票面金額:72,500│ │ │ │ │ │) │元 │ │ │ │ │ │ │(卷二P112)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底│臺北縣三│「盧先生」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盧先生│某日、 │重市忠孝│男子以支付貨款│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22,500元 │路1 段50│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號1 樓三│所示支票予鄭存│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富建築材│安,鄭存安嗣交│帳號:000000000 │ │ │(經鄭存安指認│ │料行 │付予杜阿月,後│票號:PC0000000 │ │ │盧民輝檔案照片│ │ │經杜阿月存入其│到期日:94年9 月│ │ │,自稱「盧先生│ │ │夫鄭金安帳戶內│15日 │ │ │」之男子並不確│ │ │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22,500│ │ │定是否盧民輝本│ │ │(卷二P183-192│元 │ │ │人,卷二P192)│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1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陳姓成年男子以│⑴票據資料: │ │ │詳陳姓成年男子│190,000元 │ │清償債務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於不詳時間購入│ │ │交付如右所示支│(吉米達公司,盧│ │ │如右所示支票一│ │ │票予余國雄,余│民輝) │ │ │紙 │ │ │國雄嗣交付予黃│帳號:000000000 │ │ │ │ │ │周碧鳳,後經黃│票號:0000000 │ │ │ │ │ │周碧鳳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0日 │ │ │ │ │ │(卷五P136-144│票面金額:190,00│ │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某│臺北縣浮│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日中午12時│洲橋下旁│詳成年男子以清│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詳時間購入如右│許、 │大安路上│償貨款為由,交│(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250,000元 │ │付如右所示支票│民輝) │ │ │ │ │ │予陳永蒼,陳永│帳號:131177 │ │ │ │ │ │蒼嗣交付予王承│票號:VB0000000 │ │ │ │ │ │厚,後經王承厚│到期日:94年11月│ │ │ │ │ │存入其妻王美慧│6 日 │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票面金額:250,00│ │ │ │ │ │票 │0元 │ │ │ │ │ │(卷二P201-210│(卷二P206)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3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25│臺北市康│「黃國倫」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黃國倫│日下午2 時│定路232 │男子以清償借款│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許、 │號2 樓 │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356,000元 │「黃國倫│所示支票予林麗│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住處 │華,林麗華嗣交│帳號:000000000 │ │ │ │ │ │付予王金木,後│票號:PC0000000 │ │ │ │ │ │經王金木交付其│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女王曉萍代收提│30日 │ │ │ │ │ │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356,00│ │ │ │ │ │(卷三P164-17 │0元 │ │ │ │ │ │2) │(卷三P16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4 │吳方成成年男子│94年8 月初│臺北縣新│吳方成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中國時報分類│間某日、 │莊市中港│交付如右所示支│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廣告版報紙上所│150,000元 │路財源戲│票予劉世仁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登「支票借你用│ │院前 │現金,劉世仁不│民輝) │ │ │(電話忘了)」│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廣告後,於94年│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PC0000000 │ │ │7 月底某日下午│ │ │金150,000 元予│到期日:94年8 月│ │ │1 時許打電話聯│ │ │吳方成,吳方成│31日 │ │ │絡並約在臺北縣│ │ │因而詐得150,00│票面金額:150,00│ │ │新莊市○○路與│ │ │0 元得逞,後經│0元 │ │ │中港路口,以5,│ │ │劉世仁提示遭退│(卷二P260) │ │ │000元代價向真 │ │ │票 │⑵所犯法條: │ │ │實姓名年籍不詳│ │ │(卷二P256-264│刑法第339條第1項│ │ │自稱「高先生」│ │ │) │ │ │ │成年男子購入如│ │ │(吳方成另經本│ │ │ │右所示支票一紙│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25 │陳金萬成年男子│94年7 月底│不詳處所│吳兆麒透過黃坤│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 │興向陳金萬借票│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150,000元 │ │,陳金萬交付如│(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右所示支票予黃│民輝) │ │ │ │ │ │坤興,黃坤興嗣│帳號:000000000 │ │ │ │ │ │將支票借予吳兆│票號:0000000 │ │ │ │ │ │麒,吳兆麒以清│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償債務為由,交│10日 │ │ │ │ │ │付予黃文賢,黃│票面金額:150,00│ │ │ │ │ │文賢亦以清償債│0元 │ │ │ │ │ │務為由,交付予│⑵所犯法條: │ │ │ │ │ │施文祥,施文祥│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再交付予陳景暘│ │ │ │ │ │ │週轉現金,後經│ │ │ │ │ │ │陳景暘提示遭退│ │ │ │ │ │ │票(卷二 │ │ │ │ │ │ │P329-349) │ │ ├──┼───────┼─────┼────┼───────┼────────┤ │26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底│不詳處所│「林文良」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林文良│某日、 │ │男子以清償汽車│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186,000元 │ │材料為由,交付│(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如右所示支票予│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王見賢,王見賢│帳號:000000000 │ │ │ │ │ │嗣匯入張茂海帳│票號:PC0000000 │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卷三P126-130│31日 │ │ │ │ │ │) │票面金額:186,00│ │ │ │ │ │ │0元 │ │ │ │ │ │ │(卷三P128)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7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30│桃園縣大│該自稱為「盧民│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盧民輝│日、 │溪鎮中華│輝」之成年男子│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70,000元 │路310 號│以清償衛浴設備│(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債務為由,交付│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如右所示支票予│帳號:000000000 │ │ │ │ │ │潘俊榮,潘俊榮│票號:PC0000000 │ │ │ │ │ │嗣交付予陳建富│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後經陳建富提│10日 │ │ │ │ │ │示遭退票(卷三│票面金額:70,000│ │ │ │ │ │P131-140 │元 │ │ │ │ │ │ ) │(卷三P13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8 │張智雄成年男子│94年7 月底│新莊市中│張智雄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報紙刊登賣支│某日、 │正路「道│交付如右所示支│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票廣告,於不詳│89,520元 │祖宮」 │票予張慶寶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撥打電話聯│ │ │現金,張慶寶不│民輝) │ │ │絡並約在新莊市│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中正路旁,以3,│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0000000 │ │ │000 元代價向真│ │ │金89,520元予張│到期日:94年8 月│ │ │實姓名年籍不詳│ │ │智雄,張智雄因│30日 │ │ │成年男子購入如│ │ │而詐得89,520元│票面金額:89,520│ │ │右所示支票一紙│ │ │得逞,後經張慶│元 │ │ │ │ │ │寶提示遭退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三P231-236│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 │ │ │(張智雄另經本│ │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29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7 月底│高雄市一│「阿明」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明」│某日、 │心路與凱│子以清償借款為│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200,000元 │旋路附近│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大廈前 │示支票予陳宏瑞│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陳宏瑞嗣交付│帳號:000000000 │ │ │ │ │ │予江淑薇,江淑│票號:PC0000000 │ │ │ │ │ │薇再交付予蔡國│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民,後經蔡國民│20日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200,00│ │ │ │ │ │(卷三P316-327│0元 │ │ │ │ │ │) │(卷三P318、325 │ │ │ │ │ │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0 │黃田斌成年男子│94年8 月4 │不詳處所│黃田斌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經由姓名年籍不│日、 │ │以給付保險費為│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詳李姓友人介紹│100,000元 │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於94年7 月底│ │ │示支票予友聯產│民輝) │ │ │打電話聯絡並約│ │ │物保險公司業務│帳號:000000000 │ │ │在臺中市○○路│ │ │員,後經友聯產│票號:0000000 │ │ │附近,以6,000 │ │ │物保險公司提示│到期日:94年9 月│ │ │元代價向真實姓│ │ │遭退票 │15日 │ │ │名年籍不詳成年│ │ │(卷四P56-64)│票面金額:100,00│ │ │男子購入如右所│ │ │(黃田斌另經本│0元 │ │ │示支票一紙 │ │ │院以97年度易字│⑵所犯法條: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中) │ │ │ │ │ │ │ │ │ │ │ │ │ │ │ │ ├──┼───────┼─────┼────┼───────┼────────┤ │31 │徐富容成年女子│94年7 月底│平鎮市地│徐富容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政事務所│交付如右所示支│1. │ │ │如右所示支票二│82,000元 │ │票予劉邦炤週轉│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紙 │100,000元 │ │現金,劉邦炤不│分行(吉米達公司│ │ │ │(合計182,│ │疑有詐陷於錯誤│、盧民輝) │ │ │ │000元) │ │,而如數交付現│帳號:01601-0 │ │ │ │ │ │金82,000元、10│票號:LM0000000 │ │ │ │ │ │0,000 元(合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182,000 元)予│10日 │ │ │ │ │ │徐富容,徐富容│票面金額:82,000│ │ │ │ │ │因而詐得合計18│元 │ │ │ │ │ │2,000 元得逞,│(卷四P297) │ │ │ │ │ │劉邦炤嗣分別交│2. │ │ │ │ │ │付票面金額82,0│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 │ │00元、票面金額│(吉米達公司,盧│ │ │ │ │ │100,000 元予劉│民輝) │ │ │ │ │ │邦保、黃姿語,│帳號:131177 │ │ │ │ │ │劉邦保再交付予│票號:00000000 │ │ │ │ │ │張寶鈿,後分別│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經張寶鈿、黃姿│12日 │ │ │ │ │ │語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100,00│ │ │ │ │ │(卷四P291-306│0元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32 │張健偉成年男子│94年7 月10│臺中市清│張健偉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水巷25-6│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40,000元 │5 號工地│,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內 │支票予蔡運彰,│民輝) │ │ │ │ │ │蔡運彰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林分梯,林分梯│票號:VB0000000 │ │ │ │ │ │再交付予林明皇│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後經林明皇提│30日 │ │ │ │ │ │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40,000│ │ │ │ │ │(卷四P318-327│元 │ │ │ │ │ │ ) │(卷四P32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3 │賴柏澄成年男子│94年7 月底│臺北縣土│賴柏澄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城市學府│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80,000元 │路1段129│票予茆晉銘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巷36號2 │現金,茆晉銘不│民輝) │ │ │ │ │樓茆晉銘│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131177 │ │ │ │ │住處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0000000 │ │ │ │ │ │金80,000元予賴│到期日:94年10月│ │ │ │ │ │柏澄,賴柏澄因│5 日 │ │ │ │ │ │而詐得80,000元│票面金額:80,000│ │ │ │ │ │得逞,後經茆晉│元 │ │ │ │ │ │銘存入詹瑞珍帳│⑵所犯法條: │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五P122-124│ │ │ │ │ │ │) │ │ │ │ │ │ │ │ │ ├──┼───────┼─────┼────┼───────┼────────┤ │34 │陳建和成年男子│94年7 月底│臺北市德│邱德發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中午、│惠街與新│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95,000元 │生北路口│,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支票予王永和,│民輝) │ │ │ │ │ │後經王永和提示│帳號:131177 │ │ │ │ │ │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 │ │ │(卷五P282-289│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 │25日 │ │ │ │ │ │ │票面金額:95,000│ │ │ │ │ │ │元 │ │ │ │ │ │ │(卷五P286)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新竹縣竹│「小陳」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小陳」│某日、 │北市仁義│子以清償借款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100,000元 │路50號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文國成│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文國成嗣交付│帳號:131177 │ │ │ │ │ │予劉瑞香,後經│票號:0000000 │ │ │ │ │ │劉瑞香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5日 │ │ │ │ │ │(卷三P141-146│票面金額:100,00│ │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6 │潘裕仁成年男子│94年8 月初│臺北市南│潘裕仁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京東路四│以清償債務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1,300,000 │段亞太三│,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元 │溫暖內 │支票予黃珮怡,│民輝) │ │ │ │ │ │黃珮怡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 │許智翔,後經許│票號:0000000 │ │ │ │ │ │智翔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二P407-412│10日 │ │ │ │ │ │) │票面金額:1,300,│ │ │ │ │ │ │00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7 │章台保(已歿)│94年6 月初│臺北市天│章台保(已歿)│⑴票據資料: │ │ │成年男子於不詳│某日、 │母東路加│成年男子以清償│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時間購入如右所│650,000元 │賀日本料│借款為由,交付│(吉米達公司、盧│ │ │示支票一紙 │ │理餐廳內│如右所示支票予│民輝) │ │ │ │ │ │潘裕仁,潘裕仁│帳號:000000000 │ │ │ │ │ │嗣交付沈慧萍,│票號:PC0000000 │ │ │ │ │ │後經沈慧萍提示│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遭退票 │10日 │ │ │ │ │ │(卷二P413-422│票面金額:650,00│ │ │ │ │ │ ) │0元(卷二P41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8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嘉義縣朴│「簡英桃」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簡英桃│某日上午10│子市內厝│女子交付如右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女子於不│時許、 │里四維路│示支票予黃國昇│(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53,000 元 │3 段410 │週轉現金,黃國│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號黃國昇│昇不疑有詐陷於│帳號:131177 │ │ │ │ │家中 │錯誤,而如數交│票號:VB0000000 │ │ │ │ │ │付現金53,000元│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予「簡英桃」,│10日 │ │ │ │ │ │「簡英桃」因而│票面金額:53,000│ │ │ │ │ │詐得53,000元得│元 │ │ │ │ │ │逞,,黃國昇嗣│(卷二P308) │ │ │ │ │ │交付該支票予黃│⑵所犯法條: │ │ │ │ │ │惠三,後經黃惠│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三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二P301-309│ │ │ │ │ │ │) │ │ │ │ │ │ │ │ │ ├──┼───────┼─────┼────┼───────┼────────┤ │39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林春嵐在│「李玉鳳」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李玉鳳│某日、 │大溪鎮所│女子交付如右所│1. │ │ │」成年女子於不│140,000元 │經營之服│示支票予林春嵐│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詳時間購入如右│170,000元 │飾店 │週轉現金,林春│(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二紙 │(合計310,│ │嵐不疑有詐陷於│民輝) │ │ │ │000元) │ │錯誤,而如數交│帳號:131177 │ │ │ │ │ │付現金140,000 │票號:VB0000000 │ │ │ │ │ │元、170,000元 │到期日:94年10月│ │ │ │ │ │予「李玉鳳」,│5 日 │ │ │ │ │ │「李玉鳳」因而│票面金額:140,00│ │ │ │ │ │詐得310,000 元│0元 │ │ │ │ │ │得逞,林春嵐嗣│(卷三P37) │ │ │ │ │ │將該二支票交付│2. │ │ │ │ │ │予郭秀桂,郭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 │ │桂再交付票面金│(吉米達公司、盧│ │ │ │ │ │額140,000 元支│民輝) │ │ │ │ │ │票予林明聰,林│帳號:131177 │ │ │ │ │ │明聰再交付予溫│票號:VB0000000 │ │ │ │ │ │素玲,溫素玲再│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交付予陳俊嘉,│20日 │ │ │ │ │ │後經陳俊嘉提示│票面金額:170,00│ │ │ │ │ │遭退票 │0元 │ │ │ │ │ │(卷三P22-38)│(卷三P38)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40 │田璧娟成年女子│94年8 月初│臺北市信│田璧娟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看中國時報分類│間某日、 │義路5 段│交付如右所示支│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廣告版報紙上所│150,000元 │5 號前 │票予王基展清償│(吉米達公司、盧│ │ │登「支票借你(│ │ │債務,王基展不│民輝) │ │ │電話忘了)」廣│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告後,於94年8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PC0000000 │ │ │月1 日晚上打電│ │ │金150,000 元予│到期日:94年8 月│ │ │話聯絡並約翌日│ │ │田璧娟,田璧娟│30日 │ │ │下午在臺北市信│ │ │因而詐得150,00│票面金額:150,00│ │ │義路5 段(101 │ │ │0元 得逞,後經│0元 │ │ │大樓)附近路口│ │ │王基展提示遭退│(卷二P268) │ │ │,以5,000 元代│ │ │票(卷二P265- │⑵所犯法條: │ │ │價向真實姓名年│ │ │-274) │刑法第339 條第2 │ │ │籍不詳自稱「陳│ │ │(田璧娟另經本│項 │ │ │富強」成年男子│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第446 號案審理│ │ │ │票一紙 │ │ │中) │ │ ├──┼───────┼─────┼────┼───────┼────────┤ │41 │某真實姓名、年│94年8 月底│臺中市中│江俊岳以5000元│⑴票據資料: │ │ │籍均不詳、自稱│某日、 │清交流道│向自稱為「阿慶│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為「阿慶」之成│720000元 │ │」之成年男子購│(吉米達公司、盧│ │ │年男子購入如右│ │ │買如右所示之支│民輝) │ │ │所示之支票一紙│ │ │票一紙後,再將│帳號:000000000 │ │ │ │ │ │之交付予彭信財│票號:0000000 │ │ │ │ │ │,作為720000元│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工程款之給付 │31日 │ │ │ │ │ │(江俊岳另經本│票面金額:720000│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元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⑵所犯法條: │ │ │ │ │ │中)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新竹縣芎│王茂棠向「李有│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李有明│某日、 │林鄉秀湖│明」成年男子借│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120,000元 │村1鄰7-2│款,「李有明」│(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號 │交付如右所示支│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票予王茂棠,王│帳號:000000000 │ │ │ │ │ │茂棠嗣交付予何│票號:0000000 │ │ │ │ │ │恭光,後經何恭│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光提示遭退票 │31日 │ │ │ │ │ │(卷二P193-200│票面金額:12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3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臺北市萬│「小魏」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小魏」│某日、 │大路與西│子以清償債務為│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65,000元 │藏路口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黃豐隆│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黃豐隆再交付│帳號:000000000 │ │ │ │ │ │予董美玉,董美│票號:PC0000000 │ │ │ │ │ │玉再交付予趙樹│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禮,後經趙樹禮│5日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65,000│ │ │ │ │ │(卷二P9-16) │元 │ │ │ │ │ │ │(卷二P16)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4 │黃俊安成年男子│94年9 月初│楊梅鎮上│黃俊安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某不詳地│以清償債務為由│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如右所示支票一│700,000元 │點 │,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紙 │ │ │支票予黃金鳳,│、盧民輝) │ │ │ │ │ │黃金鳳嗣交付予│帳號:01601-0 │ │ │ │ │ │趙樹禮,後經趙│票號:LM0000000 │ │ │ │ │ │樹禮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五P33-44)│10日 │ │ │ │ │ │ │票面金額:700,00│ │ │ │ │ │ │0元 │ │ │ │ │ │ │(卷五P39)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5 │陳輝雄成年男子│94年8 月初│臺中縣大│陳輝雄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雅鄉永和│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0,000元 │路114 之│票予詹必成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1 號詹必│現金,詹必成不│民輝) │ │ │ │ │成住處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131177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VB0000000 │ │ │ │ │ │金50,000元予陳│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輝雄,陳輝雄因│15日 │ │ │ │ │ │而詐得50,000元│票面金額:50,000│ │ │ │ │ │得逞,詹必成嗣│元 │ │ │ │ │ │交付予張瑞成,│(卷五P5) │ │ │ │ │ │後經張瑞成提示│⑵所犯法條: │ │ │ │ │ │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五P1-12) │ │ ├──┼───────┼─────┼────┼───────┼────────┤ │46 │江俊岳成年男子│1.94年8 月│1.臺中縣│1.江俊岳成年男│1. │ │ │看報紙分類廣告│初某日、 │潭子鄉潭│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版所登「支票借│1,860,000 │陽村新興│支票予洪瑞英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人(電話忘了)│元 │路1 段42│轉現金,洪瑞英│(吉米達公司、盧│ │ │」廣告後,於94│ │5 號江俊│不疑有詐陷於錯│民輝) │ │ │年8 月初某日打│ │岳家中 │誤,而如數交付│帳號:000000000 │ │ │電話聯絡並約在│ │ │現金1,860,000 │票號:PC0000000 │ │ │臺中市○○路麥│ │ │元予江俊岳,江│到期日:94年9 月│ │ │當勞前,以每張│ │ │俊岳因而詐得1,│15日 │ │ │5,000 元代價向│ │ │860,000 元得逞│票面金額:1,860,│ │ │真實姓名年籍不│ │ │,後經洪瑞英提│000元 │ │ │詳自稱「阿慶」│ │ │示遭退票 │(卷二P289) │ │ │成年男子購入如│ │ │(卷二P287-293│⑵所犯法條: │ │ │右所示支票一紙│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江俊岳另經本│ │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47 │李正松成年男子│94年8 月10│臺北縣三│李正松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晚上7 時│重市重陽│以償還房租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路1 段11│,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25,000元 │3 巷1 弄│支票予李再福,│民輝) │ │ │ │ │13號5 樓│後經李再福提示│帳號:000000000 │ │ │ │ │李再福住│遭退票 │票號:PC0000000 │ │ │ │ │處 │(卷四P307-317│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 │17日 │ │ │ │ │ │ │票面金額:25,000│ │ │ │ │ │ │元 │ │ │ │ │ │ │(卷四P316、317 │ │ │ │ │ │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8 │黃美月成年女子│94年8 月10│臺北縣三│黃美月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11時│重市重陽│以清償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路4 段9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26,800元 │號某友人│支票予鄭茂成,│民輝) │ │ │ │ │家中 │鄭茂成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王琇月,後經王│票號:VB0000000 │ │ │ │ │ │琇月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328-335│10日 │ │ │ │ │ │ ) │票面金額:126,8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332)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9 │黃永盛成年男子│94年8 月10│桃園縣新│黃永盛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晚上8 時│屋交流道│以清償工程款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橋下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紙 │300,000元 │ │示支票予王登輝│民輝) │ │ │ │ │ │,王登輝嗣交付│帳號:131177 │ │ │ │ │ │予李宏明,後經│票號:VB0000000 │ │ │ │ │ │李宏明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5日 │ │ │ │ │ │(卷五P25-32)│票面金額:300,00│ │ │ │ │ │ │0元 │ │ │ │ │ │ │(卷五P30)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1│臺北縣板│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日、 │橋市中興│詳成年男子交付│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詳時間購入如右│100,000元 │路65號松│如右所示支票予│(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 │古水果行│徐新慶,徐新慶│民輝) │ │ │ │ │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131177 │ │ │ │ │ │誤,而交付梨山│票號:VB0000000 │ │ │ │ │ │水梨一百五十箱│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予該男子,該男│10日 │ │ │ │ │ │子因而詐得梨山│票面金額:100,00│ │ │ │ │ │水梨一百五十箱│0元 │ │ │ │ │ │得逞,徐新慶嗣│(卷三P269) │ │ │ │ │ │交付該支票於陳│⑵所犯法條: │ │ │ │ │ │鴻林,後經陳鴻│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林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三P266-269│ │ │ │ │ │ │ ) │ │ ├──┼───────┼─────┼────┼───────┼────────┤ │51 │王贊盛成年男子│94年8 月13│臺中市西│王贊盛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3 時│屯區中港│以償還貨款為由│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30分許、 │路3 段18│,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95,000元 │之9 號 │支票予賴米珍,│民輝) │ │ │ │ │ │賴米珍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 │孫順德,後經孫│票號:FA0000000 │ │ │ │ │ │順德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五P126-130│30日 │ │ │ │ │ │) │票面金額:195,00│ │ │ │ │ │ │0元 │ │ │ │ │ │ │(卷五P129)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基隆市義│「張勝發」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張勝發│旬某日、 │二路某拍│男子以給付貨款│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276,000元 │賣場內 │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所示支票予葉儱│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華,葉儱華嗣交│帳號:131177 │ │ │ │ │ │付予蔡永進,蔡│票號:VB0000000 │ │ │ │ │ │永進再交付予賴│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淑美,後經賴淑│3 日 │ │ │ │ │ │美提示遭退票(│票面金額:276,00│ │ │ │ │ │卷三P328-334 │0元 │ │ │ │ │ │) │(卷三P330)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3 │盧沈寶桂成年女│94年8 月中│不詳處所│盧沈寶桂成年女│⑴票據資料: │ │ │子於不詳時間撥│旬某日、 │ │子交付如右所示│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 │打0000000000、│100,000元 │ │支票委託吳金桂│(吉米達公司、盧│ │ │0000000000電話│ │ │週轉現金,吳金│民輝) │ │ │聯絡,以4,500 │ │ │桂隨即交付予陳│帳號:01601-0 │ │ │元代價向真實姓│ │ │玉梅,陳玉梅不│票號:LM0000000 │ │ │名年籍不詳自稱│ │ │疑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10月│ │ │「楊小姐」成年│ │ │,而如數交付現│30日 │ │ │女子購入如右所│ │ │金100,000 元予│票面金額:100,00│ │ │示支票一紙 │ │ │吳金桂,盧沈寶│0元 │ │ │ │ │ │桂因而詐得100,│(卷三P340、341 │ │ │ │ │ │000 元得逞,後│) │ │ │ │ │ │經陳玉梅提示遭│⑵所犯法條: │ │ │ │ │ │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三P338-349│ │ │ │ │ │ │) │ │ │ │ │ │ │(盧沈寶桂另經│ │ │ │ │ │ │本院以97年度易│ │ │ │ │ │ │字第446 號案審│ │ │ │ │ │ │理中) │ │ ├──┼───────┼─────┼────┼───────┼────────┤ │54 │徐伯溫成年男子│94年8 月15│桃園縣八│徐伯溫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報紙分類廣告│日下午2時 │德市介壽│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版上所登「支票│許、 │路1 段28│票予周賦樺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借人(電話忘了│150,000元 │號 │現金,周賦樺不│民輝) │ │ │)」廣告後,於│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131177 │ │ │94年8 月中旬某│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VB0000000 │ │ │日打電話聯絡並│ │ │金150,000 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約在八德市交流│ │ │徐伯溫,徐伯溫│30日 │ │ │道附近,以6,00│ │ │因而詐得150,00│票面金額:150,00│ │ │0 元代價向真實│ │ │0 元得逞,周賦│0元 │ │ │姓名年籍不詳自│ │ │樺溫嗣交付予唐│⑵所犯法條: │ │ │稱「余代書」成│ │ │瑞伯,後經唐瑞│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年男子購入如右│ │ │伯提示遭退票 │ │ │ │所示支票一紙 │ │ │(卷二P275-286│ │ │ │ │ │ │ ) │ │ │ │ │ │ │(徐伯溫另經本│ │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55 │王國慶成年男子│94年8 月11│臺北縣土│辛秋宜向王國慶│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8 時│城市裕民│借款,王國慶成│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路260 號│年男子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紙 │57,000元 │5 樓 │所示支票予辛秋│民輝) │ │ │ │ │ │宜,辛秋宜嗣交│帳號:000000000 │ │ │ │ │ │付郭秀瑟,後經│票號:PC0000000 │ │ │ │ │ │郭秀瑟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0日 │ │ │ │ │ │(卷三P39-51)│票面金額:57,000│ │ │ │ │ │ │元 │ │ │ │ │ │ │(卷三P4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6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1│臺北市林│「江尚霖」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江尚霖│日、 │森北路慶│男子交付如右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1,500,000 │生醫院門│示支票予黃家玲│(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元 │口 │,黃家玲嗣交付│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予張淑芬,作為│帳號:131177 │ │ │ │ │ │清償債務所用,│票號:VB0000000 │ │ │ │ │ │後經張淑芬提示│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遭退票(卷五 │10日 │ │ │ │ │ │P155-162 │票面金額:1,500,│ │ │ │ │ │ ) │000元 │ │ │ │ │ │ │(卷五P160)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7 │楊斌成年男子於│94年8 月中│中壢市衡│楊斌成年男子交│⑴票據資料: │ │ │不詳時間購入如│旬某日、 │陽街13號│付如右所示支票│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右所示支票一紙│110,000元 │「童心園│予蔡春香週轉現│(吉米達公司、盧│ │ │ │ │文教機構│金,蔡春香不疑│民輝) │ │ │ │ │」內 │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票號:0000000 │ │ │ │ │ │110,000 元予楊│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斌,楊斌因而詐│30日 │ │ │ │ │ │得110,000 元得│票面金額:110,00│ │ │ │ │ │逞,後經蔡春香│0元 │ │ │ │ │ │提示遭退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三P237-239│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58 │袁明文成年男子│94年8 月中│中壢市內│袁明文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中午│壢火車站│以清償債務為由│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如右所示支票一│、 │前 │,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紙 │55,000元 │ │支票予林福財,│、盧民輝) │ │ │ │ │ │林福財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 │ │ │ │ │ │游濱吉,後經游│票號:LM0000000 │ │ │ │ │ │濱吉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卷五P54-60)│5 日 │ │ │ │ │ │ │票面金額:55,00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59 │紀曾欽成年男子│94年8 月上│不詳處所│紀曾欽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 │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326,100元 │ │票予邱孟忠作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木材買賣之預購│民輝) │ │ │ │ │ │金 ,後經邱孟│帳號:131177 │ │ │ │ │ │忠提示遭退票(│票號:VB0000000 │ │ │ │ │ │卷五P114-121)│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326,10│ │ │ │ │ │ │0元 │ │ │ │ │ │ │(卷五P116)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0 │林宜宏成年男子│1.94年8 月│1.桃園市│1.林宜宏成年男│1. │ │ │於不詳時間購入│中旬某日、│龍鳳一街│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如右所示支票二│69,800元 │31巷2 號│支票票面金額69│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紙 │ │(高明汽│,800 元予邱誌 │(吉米達公司、盧│ │ │ │ │車商行)│盟購買中古汽車│民輝) │ │ │ │ │ │,邱誌盟不疑有│帳號:000000000 │ │ │ │ │ │詐陷於錯誤,而│票號:PC0000000 │ │ │ │ │ │交付汽車一部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林宜宏,林宜宏│10日 │ │ │ │ │ │因而詐得汽車一│票面金額:69,800│ │ │ │ │ │部得逞,後經邱│元 │ │ │ │ │ │誌盟提示遭退票│(卷五P295) │ │ │ │ │ │(卷五P290-295│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 │2.94年8 月│2.桃園市│2.林宜宏成年男│2. │ │ │ │中旬某日、│龍鳳一街│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 │41,000元 │31巷2 號│支票票面金額41│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 │(合計110,│(高明汽│,000元予邱誌盟│(吉米達公司、盧│ │ │ │800元) │車商行)│購買中古汽車,│民輝) │ │ │ │ │ │邱誌盟不疑有詐│帳號:000000000 │ │ │ │ │ │陷於錯誤,而交│票號:0000000 │ │ │ │ │ │付汽車一部予林│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宜宏,林宜宏因│10日 │ │ │ │ │ │而詐得汽車一部│票面金額:41,000│ │ │ │ │ │得逞,後經邱誌│元 │ │ │ │ │ │盟提示遭退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五P290-295│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61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20│嘉義縣民│「蔡崑火」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蔡崑火│日、 │雄鄉福樂│男子交付如右所│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55,000元 │村96號欣│示支票委託蔡必│分行(吉米達公司│ │ │詳時間購入如右│ │欣超市 │棚調現,蔡必棚│、盧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再交付予黃榮聰│帳號:000000000 │ │ │ │ │ │,黃榮聰不疑有│票號:0000000 │ │ │ │ │ │詐陷於錯誤,而│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如數交付現金55│25日 │ │ │ │ │ │,000元予蔡必棚│票面金額:55,000│ │ │ │ │ │,「蔡崑火」因│元 │ │ │ │ │ │而詐得55,000元│⑵所犯法條: │ │ │ │ │ │得逞,黃榮聰嗣│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交付予上游廠商│ │ │ │ │ │ │德興免洗餐具行│ │ │ │ │ │ │,德興免洗餐具│ │ │ │ │ │ │行再交付予景泰│ │ │ │ │ │ │塑膠有限公司,│ │ │ │ │ │ │後經景泰塑膠有│ │ │ │ │ │ │限公司負責人薛│ │ │ │ │ │ │文生提示遭退票│ │ │ │ │ │ │(卷二P17-26)│ │ │ │ │ │ │ │ │ │ │ │ │ │ │ │ ├──┼───────┼─────┼────┼───────┼────────┤ │6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20│謝東炎公│陳姓成年男子交│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陳姓成年│日、 │司內 │付如右所示支票│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男子於不詳時間│152,500元 │ │予謝東炎訂購半│(吉米達公司、盧│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成品木材材料,│民輝) │ │ │票一紙 │ │ │謝東炎不疑有詐│帳號:000000000 │ │ │ │ │ │陷於錯誤,而交│票號:PC0000000 │ │ │ │ │ │付半成品木材材│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料予該男子,該│30日 │ │ │ │ │ │男子因而詐得半│票面金額:152,50│ │ │ │ │ │成品木材材料得│0元 │ │ │ │ │ │逞,謝東炎嗣交│(卷四P49) │ │ │ │ │ │付予陳漢邦,陳│⑵所犯法條: │ │ │ │ │ │漢邦再交付予葉│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文通,葉文通再│ │ │ │ │ │ │交付予楊美玲,│ │ │ │ │ │ │後經楊美玲提示│ │ │ │ │ │ │遭退票 │ │ │ │ │ │ │(卷四P40-55)│ │ ├──┼───────┼─────┼────┼───────┼────────┤ │63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臺中市文│「林永紹」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林永紹│某日、 │心路與中│男子以清償借款│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108,000元 │港路路口│為由,交付如右│分行(吉米達公司│ │ │詳時間購入如右│ │前 │所示支票予張柏│、盧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傑,張柏傑嗣交│帳號:000000000 │ │ │ │ │ │付予黃鎗湖,黃│票號:FAZ0000000│ │ │ │ │ │鎗湖再交付予劉│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朝祥,後經劉朝│25日 │ │ │ │ │ │祥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108,00│ │ │ │ │ │(卷二P27-37)│0元 │ │ │ │ │ │ │(卷二P3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初│彰化縣大│「郭信福」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郭信福│某日、 │村鄉中興│男子以清償貨款│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135,800元 │街3 號(│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炬展企業│所示支票予謝英│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有限公司│德,謝英德嗣交│帳號:000000000 │ │ │ │ │) │付予劉昌富,劉│票號:PC0000000 │ │ │ │ │ │昌富再交付予洪│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欽誠,後經洪欽│5 日 │ │ │ │ │ │誠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135,80│ │ │ │ │ │(卷二P43-49)│0元 │ │ │ │ │ │ │(卷二P49)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0│臺中市自│「周先生」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周先生」成│日、 │由路與復│男子以償還貨款│1. │ │ │年男子於不詳時│241,000元 │興路口跳│為由,交付如右│大溪鎮農會大溪分│ │ │間購入如右所示│60,000元(│蚤市場內│所示支票予吳日│行(吉米達公司、│ │ │支票二紙 │合計281,00│ │登,吳日登嗣分│盧民輝) │ │ │ │0元) │ │別交付票面金額│帳號:000000000 │ │ │ │ │ │241,000元、600│票號:0000000 │ │ │ │ │ │,000 元支票予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林淮水、李素玉│20日 │ │ │ │ │ │,後經李素玉提│票面金額:241,00│ │ │ │ │ │示遭退票退票(│0元 │ │ │ │ │ │卷二P145-153 │2. │ │ │ │ │ │) │大溪鎮農會大溪分│ │ │ │ │ │ │行(吉米達公司、│ │ │ │ │ │ │盧民輝)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票號: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20日 │ │ │ │ │ │ │票面金額:60,00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6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中壢市育│「陳鴻欽」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陳鴻欽│旬某日、 │達商職附│男子以清償債務│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215,000元 │近 │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所示支票予陳嬿│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竹,陳嬿竹嗣交│帳號:131177 │ │ │ │ │ │付予廖翊伶,後│票號:VB0000000 │ │ │ │ │ │經廖翊伶提示遭│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退票 │10日 │ │ │ │ │ │(卷二P65-72)│票面金額:215,00│ │ │ │ │ │ │0元 │ │ │ │ │ │ │(卷二P70、7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7 │陳成輝成年男子│94年8 月中│桃園縣蘆│陳成輝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竹鄉中山│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235,000元 │路23號前│票予蔡孟育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現金,蔡孟育不│民輝)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FA0000000 │ │ │ │ │ │金235,000 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陳成輝,陳成輝│15日 │ │ │ │ │ │因而詐得235,00│票面金額:235,00│ │ │ │ │ │0 元得逞,蔡孟│0元 │ │ │ │ │ │育嗣交付予吳鎧│(卷二P376、377 │ │ │ │ │ │亦,後經吳鎧亦│) │ │ │ │ │ │提示遭退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二P371-377│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 │ │ │ │ │ ├──┼───────┼─────┼────┼───────┼────────┤ │68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4│樹林車站│「小陳」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小陳」│或15日、 │ │子以償還款項為│1. │ │ │成年男子於不詳│200,000元 │ │由,交付如右所│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時間購入如右所│400,000元 │ │示支票予吳瑞皇│(吉米達公司、盧│ │ │示支票二紙 │(合計600,│ │,吳瑞皇嗣交付│民輝) │ │ │ │000元) │ │予黃世彥,黃世│帳號:000000000 │ │ │ │ │ │彥再交付予邱麗│票號:FA0000000 │ │ │ │ │ │玲,邱麗玲再交│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付票面金額400,│5 日 │ │ │ │ │ │ 000元支票予林│票面金額:200,00│ │ │ │ │ │文德,後經林文│0元 │ │ │ │ │ │德提示遭退票 │ (卷二P129) │ │ │ │ │ │(卷二P126-134│2. │ │ │ │ │ │) │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 │ │ │ │(吉米達公司、盧│ │ │ │ │ │ │民輝)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票號:FA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5 日 │ │ │ │ │ │ │票面金額:40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69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底│臺中市太│「世子」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世子」│某日晚上7 │平路與三│子以清償借款為│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成年男子於不詳│時許、 │民路口 │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200,000元 │ │示支票予徐蔚奇│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徐蔚奇嗣交付│帳號:000000000 │ │ │ │ │ │予王金彬,王金│票號:FA0000000 │ │ │ │ │ │彬再交付予張瑋│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芳,張瑋芳再交│20日 │ │ │ │ │ │付予陳智鴻,後│票面金額:200,00│ │ │ │ │ │經陳智鴻存入其│ 0元 │ │ │ │ │ │妻吳惠美帳戶內│(卷二P78) │ │ │ │ │ │提示遭退票 │⑵所犯法條: │ │ │ │ │ │(卷二P73-88)│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7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桃園市民│「阿明」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明」│旬某日、 │生路 │子以清償維修費│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詳│180,000元 │ │6 萬多元為由,│分行(吉米達公司│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交付如右所示支│、盧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票予簡琪峰,簡│帳號:016010 │ │ │ │ │ │琪峰不疑有詐陷│票號:LM0000000 │ │ │ │ │ │於錯誤,而另交│到期日:94年10月│ │ │ │ │ │付交付現金11萬│5日 │ │ │ │ │ │多元予「大頭」│票面金額:180,00│ │ │ │ │ │,簡琪峰嗣交付│0元 │ │ │ │ │ │予簡秀玲,後經│(卷二P179) │ │ │ │ │ │簡秀玲提示遭退│⑵所犯法條: │ │ │ │ │ │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二P177-182│、第2項 │ │ │ │ │ │ ) │ │ ├──┼───────┼─────┼────┼───────┼────────┤ │71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嘉義縣北│「文雄」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文雄」│旬某日、 │港鄉朋友│子交付如右所示│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100,000元 │家中 │支票予蘇冠銘清│(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償借款,蘇冠銘│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000000000 │ │ │ │ │ │誤,而如數交付│票號:PC0000000 │ │ │ │ │ │現金70,000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文雄」,「文│15日 │ │ │ │ │ │雄」因而詐得70│票面金額:100,00│ │ │ │ │ │,000 元得逞, │0元 │ │ │ │ │ │蘇冠銘嗣交付予│(卷三P310) │ │ │ │ │ │楊梅淑,後經楊│⑵所犯法條: │ │ │ │ │ │梅淑提示遭退票│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三P308-315│ │ │ │ │ │ │) │ │ ├──┼───────┼─────┼────┼───────┼────────┤ │7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賴玉菊所│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旬某日、 │開設之奇│詳成年男子交付│1. │ │ │詳時間購入如右│48,000元 │木桌椅批│如右所示支票予│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所示支票二紙 │46,000元(│發店 │賴玉菊購買奇木│(吉米達公司、盧│ │ │ │合計94,000│ │桌二張,賴玉菊│民輝) │ │ │ │元) │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000000000 │ │ │ │ │ │誤,而交付奇木│票號:FA0000000 │ │ │ │ │ │桌二張予該男子│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該男子因而詐│12日 │ │ │ │ │ │得奇木桌二張得│票面金額:48,000│ │ │ │ │ │逞,賴玉菊嗣分│元 │ │ │ │ │ │別將票面金額48│(卷三P71) │ │ │ │ │ │,000元、46,000│2. │ │ │ │ │ │元支票交付予鍾│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 │ │ │盛國、歐惠三,│(吉米達公司、盧│ │ │ │ │ │後經鍾盛國、歐│民輝) │ │ │ │ │ │惠三提示遭退票│帳號:000000000 │ │ │ │ │ │(卷三P69-71、│票號:FA0000000 │ │ │ │ │ │、72-75、78-80│到期日:94年9 月│ │ │ │ │ │、81-82) │12日 │ │ │ │ │ │ │票面金額:46,000│ │ │ │ │ │ │元 │ │ │ │ │ │ │(卷三P7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73 │張明弘成年男子│94年8 月中│不詳處所│張明弘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 │以清償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00,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支票予張亦凱,│民輝) │ │ │ │ │ │張亦凱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其妻李玉英,李│票號:VB0000000 │ │ │ │ │ │玉英再交付予綽│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號「阿雄」,「│10日 │ │ │ │ │ │阿雄」再交付予│票面金額:500,00│ │ │ │ │ │姚正祥,姚正祥│0元 │ │ │ │ │ │再交付予其母羅│(卷四P95) │ │ │ │ │ │台華,後經羅台│⑵所犯法條: │ │ │ │ │ │華提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卷四P88-101 │ │ │ │ │ │ │) │ │ ├──┼───────┼─────┼────┼───────┼────────┤ │74 │王金鵬成年男子│94年8 月1 │臺中市北│王金鵬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屯區東山│以給付房租押金│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34,000元 │路某代書│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事務所 │所示支票予賴李│民輝) │ │ │ │ │ │登權,後經賴李│帳號:131177 │ │ │ │ │ │登權提示遭退票│票號:VB0000000 │ │ │ │ │ │(卷四P121-130│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30日 │ │ │ │ │ │ │票面金額:34,000│ │ │ │ │ │ │元 │ │ │ │ │ │ │(卷四P123)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75 │陳進南成年男子│94年8 月2 │臺中市北│陳進南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4 時│屯區松竹│以清償月費款項│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南街6 號│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55,900元 │(華穗護│所示支票予華穗│民輝) │ │ │ │ │理之家)│護理之家會計,│帳號:000000000 │ │ │ │ │ │後經華穗護理之│票號:0000000 │ │ │ │ │ │家負責人聶玉美│到期日:94年10月│ │ │ │ │ │提示遭退票 │5 日 │ │ │ │ │ │(卷五P209-222│票面金額:155,90│ │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76 │郭肇昆成年男子│1.94年8 月│1.臺北縣│1.郭肇昆成年男│1. │ │77 │於不詳時間購入│2日、 │中和市中│子以清償借款為│⑴票據資料: │ │ │如右所示支票二│145,850元 │山路2 段│由,交付如右所│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紙 │ │461 號 │示支票予呂顏杉│(吉米達公司、盧│ │ │ │ │ │,後經呂顏杉提│民輝) │ │ │ │ │ │示遭退票 │帳號:000000000 │ │ │ │ │ │(卷五P234-239│票號:PC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8 月│ │ │ │ │ │ │30日 │ │ │ │ │ │ │票面金額:145,85│ │ │ │ │ │ │0元 │ │ │ │ │ │ │(卷五P23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 │2.94年8 月│2.臺北縣│2.郭肇昆成年男│2. │ │ │ │10日下午1 │板橋市大│子以清償借款為│⑴票據資料: │ │ │ │時許、 │同街8 巷│由,交付如右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245,000元 │16號 │示支票予鄭宏彥│(吉米達公司、盧│ │ │ │(合計390,│ │,後經鄭宏彥提│民輝) │ │ │ │850元) │ │示遭退票 │帳號:131177 │ │ │ │ │ │(卷五P240-248│票號:VB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245,00│ │ │ │ │ │ │0元 │ │ │ │ │ │ │(卷五P244)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78 │王裕義成年男子│94年8 月初│臺北縣三│王裕義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峽鎮復興│以償還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85,530元 │路(中華│,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汽車前)│支票予王運禎,│民輝) │ │ │ │ │ │王運禎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黃桂香,後經黃│票號:0000000 │ │ │ │ │ │桂香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257-264│20日 │ │ │ │ │ │ ) │票面金額:85,53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79 │黃瑾成年女子於│94年8 月初│臺北縣樹│黃瑾成年女子以│⑴票據資料: │ │ │不詳時間購入如│某日、 │林市復興│借款為由交付如│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右所示支票一紙│72,000元 │路373 巷│右所示支票予張│(吉米達公司、盧│ │ │ │ │22號3 樓│鶴,張鶴不疑有│民輝) │ │ │ │ │張鶴家中│詐陷於錯誤,而│帳號:131177 │ │ │ │ │ │如數交付現金72│票號:0000000 │ │ │ │ │ │,000元予黃瑾,│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黃瑾因而詐得72│10日 │ │ │ │ │ │,000元得逞,張│票面金額:720,00│ │ │ │ │ │鶴嗣交付予蔡雅│0元 │ │ │ │ │ │晴,蔡雅晴再交│⑵所犯法條: │ │ │ │ │ │付予曾慶郎,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經曾慶郎提示遭│ │ │ │ │ │ │退票 │ │ │ │ │ │ │(卷五P223-233│ │ │ │ │ │ │ ) │ │ │ │ │ │ │ │ │ ├──┼───────┼─────┼────┼───────┼────────┤ │80 │吳武林成年男子│94年8 月初│高雄縣燕│吳武林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早上10│巢鄉榮民│以給付貨款為由│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如右所示支票一│時許、 │之家工地│,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紙 │150,000元 │內 │支票予林致吉,│、盧民輝) │ │ │ │ │ │林致吉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 │黃清勇,後經黃│票號:FAZ0000000│ │ │ │ │ │清勇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283-290│30日 │ │ │ │ │ │ ) │票面金額:15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1 │楊宏平成年男子│94年8 月15│臺北市信│楊宏平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4 時│義路3 段│以清償貨款為由│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162 號10│,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28,000元 │樓 │支票予邱乾鐘,│民輝) │ │ │ │ │ │邱乾鐘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 │台值實業有限公│票號:FA0000000 │ │ │ │ │ │司,後經台值實│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業有限公司提示│10日 │ │ │ │ │ │遭退票 │票面金額:128,00│ │ │ │ │ │(卷五P249-256│0元 │ │ │ │ │ │) │(卷五P254)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 │ │ │ │ │ ├──┼───────┼─────┼────┼───────┼────────┤ │82 │方榮茂成年男子│94年8 月7 │嘉義縣水│方榮茂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4 時│上鄉寬士│以清償債務及分│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村崎仔頭│紅為由,交付如│(吉米達公司、盧│ │ │紙 │2,180,000 │25鄰736-│右所示支票予鄭│民輝) │ │ │ │元 │1 號濟公│吉男,後經鄭吉│帳號:131177 │ │ │ │ │廟前 │男提示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 │ │ │(卷五P197-208│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2,180,│ │ │ │ │ │ │000元 │ │ │ │ │ │ │(卷五P204)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3 │邱德發成年男子│94年8 月8 │臺北縣土│邱德發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城市1 鄰│以清償借款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150,000元 │學享街6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巷10號1 │支票予許郁煌,│民輝) │ │ │ │ │樓許郁煌│許郁煌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住處 │陳燦裕,後經陳│票號:0000000 │ │ │ │ │ │燦裕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五P266-273│8 日 │ │ │ │ │ │) │票面金額:15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4 │周鳳嬌成年女子│94年8 月10│基隆市孝│周鳳嬌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 │二路75號│以償還債務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9,322元 │2 樓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支票予楊國雄,│民輝) │ │ │ │ │ │後經楊國雄存入│帳號:000000000 │ │ │ │ │ │其母陳碧帳戶內│票號:PC0000000 │ │ │ │ │ │提示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218-223│15日 │ │ │ │ │ │) │票面金額:59,322│ │ │ │ │ │ │元 │ │ │ │ │ │ │(卷四P22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5 │石為開成年男子│94年8 月10│不詳處所│石為開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 │以償還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76,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支票予鄭富男,│民輝) │ │ │ │ │ │鄭富男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吳志清,後經吳│票號:VB0000000 │ │ │ │ │ │志清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241-248│30日 │ │ │ │ │ │ ) │票面金額:576,00│ │ │ │ │ │ │ 0元 │ │ │ │ │ │ │(卷四P243)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6 │王俊杰成年男子│94年8 月13│不詳處所│王俊杰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 │以償還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1,020,000 │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元 │ │支票予何桂卿,│民輝) │ │ │ │ │ │後經何桂卿提示│帳號:131177 │ │ │ │ │ │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 │ │ │(卷四P211-217│到期日:94年11月│ │ │ │ │ │) │1 日 │ │ │ │ │ │ │票面金額:1,020,│ │ │ │ │ │ │000元 │ │ │ │ │ │ │(卷四P213)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7 │王金鵬成年男子│94年8 月1 │臺中市北│王金鵬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屯區東山│以給付房租押金│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34,000元 │路某代書│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事務所 │所示支票予賴李│民輝) │ │ │ │ │ │登權,後經賴李│帳號:131177 │ │ │ │ │ │登權提示遭退票│票號:VB0000000 │ │ │ │ │ │(卷四P121-130│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30日 │ │ │ │ │ │ │票面金額:34,000│ │ │ │ │ │ │元 │ │ │ │ │ │ │(卷四P123)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8 │陳永泓成年男子│94年8 月15│臺中縣大│陳永泓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下午4 時│里市瑞城│以清償債務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一街94號│,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280,000元 │陳永泓家│支票予劉登立,│民輝) │ │ │ │ │中 │後經劉登立提示│帳號:131177 │ │ │ │ │ │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 │ │ │(卷四P170-177│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 │30日 │ │ │ │ │ │ │票面金額:280,0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174)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89 │陳慶榮成年男子│94年8 月15│臺北縣三│陳慶隆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晚上8 時│重市昌隆│以給付貨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街某友人│,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300,000元 │家中 │支票予何宗榮,│民輝) │ │ │ │ │ │何宗榮嗣交付予│帳號:131177 │ │ │ │ │ │林英銘,後經林│票號:VB0000000 │ │ │ │ │ │英銘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四P131-141│5 日 │ │ │ │ │ │) │票面金額:300,0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13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90 │吳國寶成年男子│1.94年8 月│1.臺北縣│1.吳國寶成年男│1. │ │ │於不詳時間購入│18日下午2 │板橋市懷│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如右所示支票二│時許、 │德街235 │支票票面金額56│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紙 │56,700元 │巷3 號2 │,700元予張秋玉│分行(吉米達公司│ │ │ │ │樓張秋玉│週轉現金,張秋│、盧民輝) │ │ │ │ │住處 │玉不疑有詐陷於│帳號:00000000 │ │ │ │ │ │錯誤,而如數交│票號:0000000 │ │ │ │ │ │付現金56,700元│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予吳國寶,吳國│18日 │ │ │ │ │ │寶因而詐得56,7│票面金額:56,700│ │ │ │ │ │00元得逞,張秋│元 │ │ │ │ │ │玉嗣交付予王正│⑵所犯法條: │ │ │ │ │ │宏,後經王正宏│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五P274-281│ │ │ │ │ │ │) │ │ │ │ │ │ │ │ │ │ │ │2.94年8 月│2.臺北縣│2.吳國寶成年男│2. │ │ │ │15日晚上8 │板橋市懷│子交付如右所示│⑴ │ │ │ │時許、 │德街235 │支票票面金額86│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 │86,000元 │巷3 號2 │,000元予張秋玉│分行(吉米達公司│ │ │ │(合計142,│樓張秋玉│週轉現金,張秋│、盧民輝) │ │ │ │700元) │住處 │玉不疑有詐陷於│帳號:00000000 │ │ │ │ │ │錯誤,而如數交│票號:FAZ0000000│ │ │ │ │ │付現金86,000元│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予吳國寶,吳國│28日 │ │ │ │ │ │寶因而詐得86,0│票面金額:86,000│ │ │ │ │ │00元得逞,張秋│元 │ │ │ │ │ │玉嗣交付予王正│(卷五P278) │ │ │ │ │ │宏,後經王正宏│⑵所犯法條: │ │ │ │ │ │提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五P274-281│ │ │ │ │ │ │) │ │ ├──┼───────┼─────┼────┼───────┼────────┤ │91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9│臺北市重│「陳錫煌」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陳錫煌│日下午3 時│慶南路三│男子以清償債務│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許、 │段(重慶│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33,700元 │派出所)│所示支票予李謀│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門口 │田,後經李謀田│帳號:01601-0 │ │ │ │ │ │存入其妻陳素月│票號:LM0000000 │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6日 │ │ │ │ │ │(卷三P88-91)│票面金額:33,700│ │ │ │ │ │ │元 │ │ │ │ │ │ │(卷三P9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92 │李榮杰成年男子│94年8 月中│中壢市新│李榮杰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旬某日、 │生路591 │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200,000元 │號李新煌│票委託陳芷涵週│(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家中 │轉現金,陳芷涵│民輝) │ │ │ │ │ │隨即交付予李新│帳號:131177 │ │ │ │ │ │煌,李新煌不疑│票號:0000000 │ │ │ │ │ │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10日 │ │ │ │ │ │200,000 元予陳│票面金額:200,00│ │ │ │ │ │芷涵,李榮杰因│0元 │ │ │ │ │ │而詐得200,000 │⑵所犯法條: │ │ │ │ │ │元得逞,後經李│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新煌提示遭退票│ │ │ │ │ │ │(卷四P189-198│ │ │ │ │ │ │) │ │ │ │ │ │ │ │ │ ├──┼───────┼─────┼────┼───────┼────────┤ │93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20 │臺北市林│「志文」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志文」│日、 │森北路錦│子交付如右所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48,000元 │州街口(│支票予林建宏作│(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金帝酒店│為酒店消費款項│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之用,林建宏不│帳號:131177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票號:VB0000000 │ │ │ │ │ │,而向酒店簽帳│到期日:94年9 月│ │ │ │ │ │48,000元,「志│10日 │ │ │ │ │ │文」因而詐得48│票面金額:48,000│ │ │ │ │ │,000元得逞,林│元 │ │ │ │ │ │建宏嗣交付予江│(卷二P92、93) │ │ │ │ │ │衍智,江衍智再│⑵所犯法條: │ │ │ │ │ │交付莊碧雲,後│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經莊碧雲提示遭│ │ │ │ │ │ │退票 │ │ │ │ │ │ │(卷二89-97) │ │ │ │ │ │ │ │ │ ├──┼───────┼─────┼────┼───────┼────────┤ │9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20│柯至鍵所│「盧民輝」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盧民輝│日、 │經營之中│男子交付如右所│1. │ │ │」成年男子於不│40,000元 │古車行 │示支票予柯至鍵│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 │詳時間購入如右│20,000元(│ │購買中古自小客│(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二紙 │合計60,000│ │車一台(牌照NL│民輝) │ │ │ │元) │ │-2649 、引擎車│帳號:01601-0 │ │ │ │ │ │身號碼0000000 │票號:LM0000000 │ │ │ │ │ │),柯至鍵不疑│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有詐陷於錯誤,│25日 │ │ │ │ │ │而交付中古自小│票面金額:20,000│ │ │ │ │ │客車一台予「盧│元 │ │ │ │ │ │民輝」,「盧民│(卷三P105) │ │ │ │ │ │輝」,因而詐得│2. │ │ │ │ │ │中古自小客車一│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 │ │ │ │台得逞,柯至鍵│(吉米達公司、盧│ │ │ │ │ │嗣交付予張麗玉│民輝) │ │ │ │ │ │,後經張麗玉提│帳號:01601-0 │ │ │ │ │ │示遭退票 │票號:0000000 │ │ │ │ │ │(卷三P101-106│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40,00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95 │盧民輝成年男子│94年8 月20│臺北縣永│盧民輝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開立│日晚上7 時│和市文化│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路 │票予廖和英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218,500元 │ │現金(約定利息│民輝) │ │ │(經廖和英指認│ │ │五分利),廖和│帳號:131177 │ │ │,詳卷三P117)│ │ │英不疑有詐陷於│票號:VB0000000 │ │ │ │ │ │錯誤,而如數交│到期日:94年9 月│ │ │ │ │ │付現金218,500 │10日 │ │ │ │ │ │元予盧民輝,盧│票面金額:230,00│ │ │ │ │ │民輝因而詐得現│0元 │ │ │ │ │ │金218,500 元得│(卷三P116) │ │ │ │ │ │逞,廖和英嗣將│⑵所犯法條: │ │ │ │ │ │該支票交付予許│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金樹,後經許金│ │ │ │ │ │ │樹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三P110-117│ │ │ │ │ │ │) │ │ ├──┼───────┼─────┼────┼───────┼────────┤ │96 │陳育峰成年男子│94年8 月20│桃園市永│陳育峰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12時│安路261 │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號極品刷│,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500,000 │刷鍋店內│支票予李秋珠,│民輝) │ │ │ │元 │ │後經李秋珠提示│帳號:131177 │ │ │ │ │ │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 │ │ │(卷三P281-289│到期日:94年9 月│ │ │ │ │ │、290-296)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1,500,│ │ │ │ │ │ │000元 │ │ │ │ │ │ │(卷三P284)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97 │林欣儒成年女子│94年8 月23│臺北市中│林欣儒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 │正紀念堂│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00,000元 │王伯豪車│,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上 │支票予王伯豪,│民輝) │ │ │ │ │ │後經王伯豪提示│帳號:131177 │ │ │ │ │ │遭退票 │票號:0000000 │ │ │ │ │ │(卷三P58-64)│票面金額:50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98 │王勝世成年男子│94年8 月25│臺北縣板│王勝世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12時│橋市南雅│以償還債務為由│1. │ │ │如右所示支票二│許、 │南路某處│,交付如右所示│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紙 │170,000元 │ │支票予廖志盛,│分行(吉米達公司│ │ │ │100,000元 │ │廖志盛嗣分別將│、盧民輝) │ │ │ │(合計270,│ │票面金額170,00│帳號:01601-0 │ │ │ │000元) │ │0元、100,000元│票號:LM0000000 │ │ │ │ │ │交付予陳賴素蘭│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鄭金成,後經│14日 │ │ │ │ │ │陳賴素蘭提示遭│票面金額:170,00│ │ │ │ │ │退票 │0元 │ │ │ │ │ │(卷四P199-210│ (卷四P202) │ │ │ │ │ │) │2.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 │ │ │ │分行(吉米達公司│ │ │ │ │ │ │、盧民輝) │ │ │ │ │ │ │帳號:01601-0 │ │ │ │ │ │ │票號:LM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14日 │ │ │ │ │ │ │票面金額:100,0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207)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 │ │ │ │ │ ├──┼───────┼─────┼────┼───────┼────────┤ │99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19│臺北市重│「陳錫煌」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陳錫煌│日下午3 時│慶南路三│男子以清償債務│合作金庫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許、 │段(重慶│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33,700元 │派出所)│所示支票予李謀│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門口 │田,後經李謀田│帳號:01601-0 │ │ │ │ │ │存入其妻陳素月│票號:LM0000000 │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票 │16日 │ │ │ │ │ │(卷三P88-91)│票面金額:33,700│ │ │ │ │ │ │元 │ │ │ │ │ │ │(卷三P9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0 │江西聰成年男子│1.94年8 月│1.林口鄉│1.江西聰交付如│1. │ │ │於不詳時間購入│中旬某日、│臺灣企銀│右所示支票票面│⑴票據資料: │ │ │如右所示支票二│86,500元 │林口分行│金額86,500元予│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紙 │ │ │廖學斌,廖學斌│(吉米達公司、盧│ │ │ │ │ │再持向許書源清│民輝) │ │ │ │ │ │償債務(56,500│帳號:000000000 │ │ │ │ │ │元)及週轉現金│票號:FA0000000 │ │ │ │ │ │,許書源不疑有│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詐陷於錯誤,而│10日 │ │ │ │ │ │如數交付現金30│票面金額:86,500│ │ │ │ │ │,000元予廖學斌│元 │ │ │ │ │ │,江西聰因而詐│(卷四P156、157 │ │ │ │ │ │得30,000元得逞│) │ │ │ │ │ │,後經許書源提│⑵所犯法條: │ │ │ │ │ │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四P153-157│、第2項 │ │ │ │ │ │、158-164) │ │ │ │ │ │ │ │ │ │ │ │ │ │ │ │ │ │ │2.94 年8月│2.不詳處│2.江西聰交付如│2. │ │ │ │30日、 │所 │右所示支票票面│⑴票據資料: │ │ │ │600,000元 │ │金額600,000 元│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 │(合計686,│ │予廖學斌,廖學│(吉米達公司、盧│ │ │ │500元) │ │斌再持向蔡文聰│民輝) │ │ │ │ │ │週轉現金,蔡文│帳號:000000000 │ │ │ │ │ │聰不疑有詐陷於│票號:PC0000000 │ │ │ │ │ │錯誤,而如數交│到期日:94年10月│ │ │ │ │ │付現金600,000 │31日 │ │ │ │ │ │元予廖學斌,江│票面金額:600,00│ │ │ │ │ │西聰因而詐得60│0元 │ │ │ │ │ │0,000元得逞 │(卷四P16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101 │楊慶達成年男子│94年8 月30│臺北縣泰│楊慶達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山鄉中山│以交付貨款為由│1. │ │ │如右所示支票二│141,600元 │路1段488│,交付如右所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紙 │100,000元 │之15號 │支票予紀氏源豐│(吉米達公司、盧│ │ │ │(合計241,│ │企業股份有限公│民輝) │ │ │ │000元) │ │司黃主任,後經│帳號:131177 │ │ │ │ │ │紀氏源豐企業股│票號:VB0000000 │ │ │ │ │ │份有限公司提示│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遭退票 │16日 │ │ │ │ │ │(卷四P265-270│票面金額:141,60│ │ │ │ │ │ ) │0元 │ │ │ │ │ │ │(卷四P267) │ │ │ │ │ │ │2. │ │ │ │ │ │ │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 │ │ │(吉米達公司、盧│ │ │ │ │ │ │民輝) │ │ │ │ │ │ │帳號:131177 │ │ │ │ │ │ │票號:VB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26日 │ │ │ │ │ │ │票面金額:100,0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268)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31│桃園縣大│「林文良」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林文良│日下午4 時│溪鎮中華│男子以清償貨款│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成年男子於不│30分許、 │路310 號│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270,000元 │ │所示支票予楊三│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貴,楊三貴嗣交│帳號:000000000 │ │ │ │ │ │付予林春金,後│票號:0000000 │ │ │ │ │ │經林春金提示遭│到期日:94年10月│ │ │ │ │ │退票 │31日 │ │ │ │ │ │(卷三P305-307│票面金額:27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3 │盧民輝成年男子│94年8 月底│臺中縣新│盧民輝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開立│某日下午4 │社鄉福興│以清償債務為由│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時許、 │村福民15│,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575,000元 │號旁果園│支票予張晏城,│民輝) │ │ │(經張晏城指認│ │內 │張晏城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詳卷三P124)│ │ │李春花,後經李│票號:FA0000000 │ │ │ │ │ │春花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三P118-125│25日 │ │ │ │ │ │ ) │票面金額:575,00│ │ │ │ │ │ │0元 │ │ │ │ │ │ │(卷三P12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底│桃園市三│「盧民輝」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盧民輝│某日晚上8 │民路麥當│男子以清償賭債│農民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時許、 │勞門口 │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417,000元 │ │所示支票予趙明│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忠,趙明忠嗣交│帳號:000000000 │ │ │(經趙明忠指認│ │ │付予趙達民,後│票號:FAZ0000000│ │ │盧民輝檔案照片│ │ │經趙達民提示遭│到期日:94年9 月│ │ │,自稱「盧民輝│ │ │退票 │20日 │ │ │」之男子並非盧│ │ │(卷二P117-125│票面金額:417,00│ │ │民輝本人) │ │ │) │0元 │ │ │ │ │ │ │(卷二P12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底│臺北市內│「鵝仔」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鵝仔」│某日下午1 │湖路3 段│子以還款為由,│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詳│時許、 │111 號順│交付如右所示支│分行(吉米達公司│ │ │時間購入如右所│160,000元 │安香舖店│票予陳華音,陳│、盧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內 │華音嗣交付予廖│帳號:000000000 │ │ │ │ │ │陳碧,後經廖陳│票號:0000000 │ │ │ │ │ │碧提示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二P171-176│30日 │ │ │ │ │ │) │票面金額:16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6 │蔡燦文成年男子│不詳時間、│新竹市東│蔡燦文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70,000元 │園街43號│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 │張承惠經│票委託陳炳陽週│(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營早餐店│轉現金,陳炳陽│民輝) │ │ │ │ │內 │隨即交付予吳陳│帳號:000000000 │ │ │ │ │ │梅雀,吳陳梅雀│票號:0000000 │ │ │ │ │ │再交付予張承惠│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張承惠不疑有│20日 │ │ │ │ │ │詐陷於錯誤,而│票面金額:70,000│ │ │ │ │ │如數交付現金70│元 │ │ │ │ │ │,000元予吳陳梅│⑵所犯法條: │ │ │ │ │ │雀,蔡燦文因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詐得70,000元得│ │ │ │ │ │ │逞,後經張承惠│ │ │ │ │ │ │提示遭退票 │ │ │ │ │ │ │(卷二P350-361│ │ │ │ │ │ │) │ │ │ │ │ │ │ │ │ ├──┼───────┼─────┼────┼───────┼────────┤ │107 │王清敏成年男子│94年8 月30│蔡宗亮工│王清敏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報紙刊登賣支│日、 │作地點 │以清償借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票廣告,於不詳│30,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撥打電話09│ │ │支票予蔡宗亮,│民輝) │ │ │00000000聯絡並│ │ │後經蔡宗亮提示│帳號:131177 │ │ │約在臺中市崇德│ │ │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路與大連路口,│ │ │(卷三P222-230│到期日:94年9 月│ │ │以3,000 元代價│ │ │) │8 日 │ │ │向真實姓名年籍│ │ │(王清敏另經本│票面金額:30,000│ │ │不詳成年男子購│ │ │院以97年度易字│元 │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第446 號案審理│(卷三P225) │ │ │一紙 │ │ │中)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8 │鄭炎松成年男子│94年9 月初│臺北縣三│鄭炎松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晚上8 │重市溪尾│交付如右所示支│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時許、 │街113 巷│票予吳宛蒨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125,000元 │12號1 樓│現金,吳宛蒨不│民輝)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131177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VB0000000 │ │ │ │ │ │金125,000 元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鄭炎松,鄭炎松│10日 │ │ │ │ │ │因而詐得125,00│票面金額:125,00│ │ │ │ │ │0 元得逞,吳宛│0元 │ │ │ │ │ │蒨嗣交付予吳進│(卷五P69) │ │ │ │ │ │章,後經吳進章│⑵所犯法條: │ │ │ │ │ │提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五P61-70)│ │ ├──┼───────┼─────┼────┼───────┼────────┤ │109 │朱曉玲成年女子│94年9 月初│臺中市東│朱曉玲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早上10│區○○路│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時許、 │(23支郵│票委託高玉貞週│(吉米達公司、盧│ │ │紙 │80,000 元 │局) │轉現金,高玉貞│民輝) │ │ │ │ │ │隨即交付予潘月│帳號:000000000 │ │ │ │ │ │珠,潘月珠不疑│票號:FA0000000 │ │ │ │ │ │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20日 │ │ │ │ │ │80,000元予高玉│票面金額:80,000│ │ │ │ │ │貞,朱曉玲因而│元 │ │ │ │ │ │詐得80,000元得│(卷五P96、100)│ │ │ │ │ │逞,後經潘月珠│⑵所犯法條: │ │ │ │ │ │存入其子鄭文祥│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 │ │ │ │ │ │票 │ │ │ │ │ │ │(卷五P93-101 │ │ │ │ │ │ │) │ │ ├──┼───────┼─────┼────┼───────┼────────┤ │11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初│不詳處所│「阿明」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綽號「阿明」│某日、 │ │子以清償消費款│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165,000元 │ │項為由,交付如│(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右所示支票予洪│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豪駿任職酒店之│帳號:000000000 │ │ │ │ │ │會計,後經洪豪│票號:0000000 │ │ │ │ │ │駿提示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三P270-271│10日 │ │ │ │ │ │ ) │票面金額:165,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11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1 │臺北縣新│「盧民輝」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盧民輝│日、 │店市北新│男子以清償借款│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160,000元 │路捷運站│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附近 │所示支票予鍾旺│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成,後經鍾旺成│帳號:131177 │ │ │(經鍾旺成指認│ │ │提示遭退票 │票號:VB0000000 │ │ │自稱「盧民輝」│ │ │(卷三P65-68)│到期日:94年10月│ │ │為綽號「小四」│ │ │ │1 日 │ │ │,詳卷三P66、 │ │ │ │票面金額:160,00│ │ │67) │ │ │ │0元 │ │ │ │ │ │ │(卷三P68)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12 │吳貴彩成年女子│94年9 月5 │臺北縣三│吳貴彩成年女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 │重市環河│交付如右所示支│1. │ │ │如右所示支票二│190,000元 │南路221 │票予陳義文購買│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紙 │502,000元 │巷28-1號│金飾,陳義文不│(吉米達公司、盧│ │ │ │(合計692,│陳義文住│疑有詐陷於錯誤│民輝) │ │ │ │000元) │處 │,而交付金飾予│帳號:000000000 │ │ │ │ │ │吳貴彩,吳貴彩│票號:FA0000000 │ │ │ │ │ │因而詐得金飾得│到期日:94年9 月│ │ │ │ │ │逞,後經陳義文│5 日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面金額:190,00│ │ │ │ │ │(卷四P231-240│0元 │ │ │ │ │ │ ) │(卷四P236) │ │ │ │ │ │ │2. │ │ │ │ │ │ │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 │ │ │ │(吉米達公司、盧│ │ │ │ │ │ │民輝)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票號:FA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8 日 │ │ │ │ │ │ │票面金額:502,00│ │ │ │ │ │ │0元 │ │ │ │ │ │ │(卷四P236)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113 │陳金昌成年男子│94年9 月5 │桃園市中│陳金昌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或6 日晚│正路遠東│以清償借款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上9 時許、│愛買百貨│,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紙 │50,000元 │前 │支票予張梓辛,│民輝) │ │ │ │ │ │後經張梓辛提示│帳號:000000000 │ │ │ │ │ │遭退票 │票號:PC0000000 │ │ │ │ │ │(卷五P183-188│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 │8 日 │ │ │ │ │ │ │票面金額:50,000│ │ │ │ │ │ │元 │ │ │ │ │ │ │(卷五P186)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1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初│臺中縣潭│「劉彥顯」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劉彥顯│某日、 │子鄉栗林│男子交付如右所│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367,000元 │村4 鄰安│示支票委託黃景│(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和路13巷│弘週轉現金,黃│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9 號李淑│景弘隨即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 │ │娟住處 │李淑娟,李淑娟│票號:PC0000000 │ │ │ │ │ │不疑有詐陷於錯│到期日:94年10月│ │ │ │ │ │誤,而如數交付│5 日 │ │ │ │ │ │現金367,000 元│票面金額:367,00│ │ │ │ │ │予黃景弘,「劉│0元 │ │ │ │ │ │彥顯」因而詐得│(卷二P101) │ │ │ │ │ │367,000元得逞 │⑵所犯法條: │ │ │ │ │ │,後經李淑娟提│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示遭退票 │ │ │ │ │ │ │(卷二98-103)│ │ ├──┼───────┼─────┼────┼───────┼────────┤ │11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臺中市中│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旬某日、 │清路某加│詳成年男子交付│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詳時間購入如右│17,900元 │油站 │如右所示支票向│(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 │ │詹德輝購買茶葉│民輝) │ │ │ │ │ │,詹德輝不疑有│帳號:131177 │ │ │ │ │ │詐陷於錯誤,而│票號:0000000 │ │ │ │ │ │交付茶葉予該男│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子,該男子因而│20日 │ │ │ │ │ │詐得茶葉得逞,│票面金額:17,900│ │ │ │ │ │詹德輝嗣交付予│元 │ │ │ │ │ │劉瑞菊,後經劉│⑵所犯法條: │ │ │ │ │ │瑞菊提示遭退票│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116 │湯國義成年男子│94年8 月底│桃園縣新│湯國義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經由真實姓名年│某日、 │屋鄉望間│交付如右所示支│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籍不詳自稱「徐│64,500元 │村1 鄰15│票予胡欲勝週轉│分行(吉米達公司│ │ │文忠」成年男子│ │間3 號胡│現金,胡欲勝不│、盧民輝) │ │ │介紹於不詳時間│ │欲勝家中│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以3,000元代價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0000000 │ │ │向真實姓名年籍│ │ │金64,500元予胡│到期日:94年10月│ │ │不詳自稱「余代│ │ │欲勝,胡欲勝因│15日 │ │ │書」成年男子購│ │ │而詐得64,500元│票面金額:64,500│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得逞,胡欲勝嗣│元 │ │ │一紙 │ │ │交付予翁湘雲,│⑵所犯法條: │ │ │ │ │ │後經翁湘雲提示│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遭退票 │ │ │ │ │ │ │(卷二P211-218│ │ │ │ │ │ │ ) │ │ │ │ │ │ │(湯國義另經本│ │ │ │ │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117 │楊斌成年男子看│94年8 月9 │中壢市衡│楊斌成年男子以│⑴票據資料: │ │ │聯合報分類廣告│日晚上7 時│陽街13號│支付貨款為由,│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版報紙上所登「│許、 │(童心園│交付如右所示支│(吉米達公司、盧│ │ │支票借你用03-4│55,000元 │安親班內│票予劉士權,劉│民輝) │ │ │258480」廣告後│ │) │士權嗣交付予胡│帳號:131177 │ │ │,於94年8 月9 │ │ │振凱,後經胡振│票號:0000000 │ │ │日下午打電話聯│ │ │凱之兄胡嘉麟提│到期日:94年9 年│ │ │絡並約晚上在中│ │ │示遭退票 │10日 │ │ │壢市○○路(信│ │ │(卷二P228-238│票面金額:55,000│ │ │義國小)門口(│ │ │ ) │元 │ │ │,以4,500 元代│ │ │(楊斌另經本院│⑵所犯法條: │ │ │價向真實姓名年│ │ │以97年度易字第│刑法第339條第2項│ │ │籍不詳自稱「王│ │ │446 號案審理中│ │ │ │先生」成年男子│ │ │) │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 │ │ │ │票一紙 │ │ │ │ │ ├──┼───────┼─────┼────┼───────┼────────┤ │118 │吳俊賢成年男子│94年8 月20│新竹縣竹│吳俊賢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自由時報廣告│日、 │東鎮雲南│以清償借款為由│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版於94年8 月17│300,000元 │1鄰路377│,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日下午4 時許撥│ │巷121 號│支票予劉金英,│民輝) │ │ │打電話聯絡並相│ │劉金英家│後經劉金英存入│帳號:000000000 │ │ │約在中山高速公│ │中 │其女葉恩汝帳戶│票號:FA0000000 │ │ │路竹北交流道下│ │ │內提示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以8,000 元代│ │ │(卷三P369-379│17日 │ │ │價向真實姓名年│ │ │) │票面金額:300,00│ │ │籍不詳綽號「梁│ │ │(吳俊賢另經本│0元 │ │ │哥」成年男子購│ │ │院以97年度易字│(卷三P371) │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第446 號案審理│⑵所犯法條: │ │ │一紙 │ │ │中)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19 │陳進福成年男子│94年8 月中│臺南市南│陳進福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94年8 月中旬│旬某日、 │區○○街│以清償借款為由│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看中華日報刊登│50,000元 │11號3 樓│,交付如右所示│(吉米達公司、盧│ │ │廣告賣支票,隨│ │ │支票予羅濟謙,│民輝) │ │ │即撥打電話(門│ │ │羅濟謙嗣交付予│帳號:000000000 │ │ │號不記得)給對│ │ │黃菊,後經黃菊│票號:PC0000000 │ │ │方,並以4,000 │ │ │提示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元代價向真實姓│ │ │(卷二P219-227│20日 │ │ │名年籍不詳成年│ │ │ ) │票面金額:50,000│ │ │男子購入如右所│ │ │(陳進福另經本│元 │ │ │示支票一紙 │ │ │院以97年度易字│(卷二P223) │ │ │ │ │ │第446 號案審理│⑵所犯法條: │ │ │ │ │ │中)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20 │丁文杰(已歿)│94年8 月底│臺北縣五│丁文杰(已歿)│⑴票據資料: │ │ │成年男子於不詳│某日、 │股鄉四維│成年男子交付如│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時間購入如右所│120,000元 │路185 巷│右所示支票予丁│分行(吉米達公司│ │ │示支票一紙 │ │30之9 號│木富週轉現金,│、盧民輝) │ │ │ │ │丁木富住│丁木富不疑有詐│帳號:000000000 │ │ │ │ │處 │陷於錯誤,而如│票號:FAZ0000000│ │ │ │ │ │數交付現金120,│到期日:94年9 月│ │ │ │ │ │000元予丁文杰 │20日 │ │ │ │ │ │,丁文杰因而詐│票面金額:120,00│ │ │ │ │ │得120,000 元得│0元 │ │ │ │ │ │逞,後經丁木富│(卷三P255) │ │ │ │ │ │存入友人蔡允吉│⑵所犯法條: │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票 │ │ │ │ │ │ │(卷三P253-258│ │ │ │ │ │ │ ) │ │ ├──┼───────┼─────┼────┼───────┼────────┤ │121 │薛鴻鈞成年男子│94年8 月底│高雄市七│薛鴻鈞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賢一路與│交付如右所示支│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如右所示支票一│500,000元 │錦田路口│票予楊榮貴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紙 │ │ │現金,楊榮貴不│民輝)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000000000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PC0000000 │ │ │ │ │ │金500,000 元予│到期日:94年10月│ │ │ │ │ │薛鴻鈞,薛鴻鈞│26日 │ │ │ │ │ │因而詐得500,00│票面金額:500,00│ │ │ │ │ │0 元得逞,後經│0元 │ │ │ │ │ │楊榮貴存入其妻│(卷四P76、77) │ │ │ │ │ │吳素芬帳戶內提│⑵所犯法條: │ │ │ │ │ │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四P72-77)│ │ │ │ │ │ │ │ │ ├──┼───────┼─────┼────┼───────┼────────┤ │122 │彭永欽成年男子│94年9 月初│臺中市力│彭永欽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晚上9 │行路33號│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顏傳重公│票予顏傳重償還│(吉米達公司、盧│ │ │紙 │35,000元 │司內 │債務(2,000 元│民輝) │ │ │ │ │ │)及週轉現金,│帳號:000000000 │ │ │ │ │ │顏傳重不疑有詐│票號:FA0000000 │ │ │ │ │ │陷於錯誤,而如│到期日:94年10月│ │ │ │ │ │數交付現金32,0│15日 │ │ │ │ │ │00元予彭永欽,│票面金額:35,000│ │ │ │ │ │彭永欽因而詐得│元 │ │ │ │ │ │32,000元得逞,│(卷四P86) │ │ │ │ │ │後經顏傳重提示│⑵所犯法條: │ │ │ │ │ │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四P82-87)│、第2項 │ ├──┼───────┼─────┼────┼───────┼────────┤ │123 │楊進財成年男子│94年8 月底│基隆市愛│楊進財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三路與仁│交付如右所示支│1. │ │ │如右所示支票二│570,000元 │四路口 │票二張票面金額│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紙 │570,000元 │ │570,000 元予陳│(吉米達公司、盧│ │ │ │(合計1,14│ │淑華週轉現金,│民輝) │ │ │ │0,000元) │ │陳淑華不疑有詐│帳號:131177 │ │ │ │ │ │陷於錯誤,而如│票號:VB0000000 │ │ │ │ │ │數交付現金合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1,140,000 元予│13日 │ │ │ │ │ │楊進財,楊進財│票面金額:570,00│ │ │ │ │ │因而詐得1,140,│0元 │ │ │ │ │ │000 元得逞,後│(卷三P400) │ │ │ │ │ │經陳淑華提示遭│2. │ │ │ │ │ │退票 │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 │ │(卷三P397-405│(吉米達公司、盧│ │ │ │ │ │) │民輝) │ │ │ │ │ │ │帳號:131177 │ │ │ │ │ │ │票號:VB0000000 │ │ │ │ │ │ │票面金額:570,00│ │ │ │ │ │ │0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124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初│彰化市大│「林耶」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林耶」│某日、 │埔路566 │子交付如右所示│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詳│93,000元 │巷27號德│支票委託吳益元│(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 │勝興業社│週轉現金,吳益│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元隨即交付予黃│帳號:131177 │ │ │ │ │ │湘詒,黃湘詒不│票號:0000000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10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18日 │ │ │ │ │ │金93,000元予吳│票面金額:93,000│ │ │ │ │ │益元,「林耶」│元 │ │ │ │ │ │因而詐得93,000│⑵所犯法條: │ │ │ │ │ │元得逞,黃湘詒│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嗣交付予林雪姿│ │ │ │ │ │ │,後經林雪姿存│ │ │ │ │ │ │入其女許寶文帳│ │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 │ │ │ │ │ │(卷0000-000 │ │ │ │ │ │ │) │ │ ├──┼───────┼─────┼────┼───────┼────────┤ │12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初│臺北市西│「阿民」成年男│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阿民」│某日下午2 │藏路與萬│子以清償借款為│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成年男子於不詳│許、 │大路交叉│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時間購入如右所│322,650元 │路口 │示支票予許志興│民輝) │ │ │示支票一紙 │ │ │,後經許志興存│帳號:000000000 │ │ │ │ │ │入其女許琇雯帳│票號:FA0000000 │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卷三P249-252│28日 │ │ │ │ │ │) │票面金額:322,65│ │ │ │ │ │ │0元 │ │ │ │ │ │ │(卷三P252)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26 │林民湖成年男子│不詳時間、│不詳處所│林民湖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於不詳時間購入│610,000 元│ │交付如右所示支│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如右所示支票一│ │ │票予呂志星週轉│分行(吉米達公司│ │ │紙 │ │ │現金,呂志星不│、盧民輝) │ │ │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帳號:131501 │ │ │ │ │ │,而如數交付現│票號:00000000 │ │ │ │ │ │金610,000 元予│票面金額:610,00│ │ │ │ │ │林民湖,林民湖│0元 │ │ │ │ │ │因而詐得610,00│⑵所犯法條: │ │ │ │ │ │0 元得逞,後經│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呂志星提示遭退│ │ │ │ │ │ │票 │ │ │ │ │ │ │(卷三P302-303│ │ │ │ │ │ │) │ │ │ │ │ │ │(林民湖已還款│ │ │ │ │ │ │於呂志星) │ │ ├──┼───────┼─────┼────┼───────┼────────┤ │127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8 月中│基隆市義│「張勝發」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張勝發│旬某日、 │二路某拍│男子以給付貨款│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276,000元 │賣場內 │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所示支票予葉儱│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華瑞,葉儱華嗣│帳號:131177 │ │ │ │ │ │交付予蔡永進,│票號:VB0000000 │ │ │ │ │ │蔡永進再交付予│到期日:94年9 月│ │ │ │ │ │賴淑美,後經賴│3 日 │ │ │ │ │ │淑美提示遭退票│票面金額:276,00│ │ │ │ │ │(卷三P328-334│0元 │ │ │ │ │ │) │(卷三P330)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28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10│臺北市南│「陳瑞明」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陳瑞明│日左右、 │港區忠孝│男子交付如右所│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成年男子於不│35,000元 │東路6 段│示支票予鍾彩琴│分行(吉米達公司│ │ │詳時間購入如右│ │昆陽捷運│,鍾彩琴嗣交付│、盧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站前 │予謝木華作為工│帳號:000000000 │ │ │ │ │ │程款之給付,後│票號:FAZ0000000│ │ │ │ │ │經謝木華之妻艾│到期日:94年9 月│ │ │ │ │ │慧華提示遭退票│25日 │ │ │ │ │ │(卷三P380-391│票面金額:35,000│ │ │ │ │ │ ) │元 │ │ │ │ │ │ │(卷三P383、388 │ │ │ │ │ │ │)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29 │邱朝清成年男子│94年9 月某│臺中縣太│邱朝清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看報紙分類廣告│日、 │平市大興│交付如右所示支│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版所登「支票借│190,000元 │17街76號│票予莊源泉週轉│(吉米達公司、盧│ │ │人(00-0000000│ │莊源泉家│現金,莊源泉華│民輝) │ │ │3)」廣告後, │ │中 │不疑有詐陷於錯│帳號:000000000 │ │ │於94年9 月10日│ │ │誤,而如數交付│票號:0000000 │ │ │上午11點許打電│ │ │現金190,000 元│到期日:94年10月│ │ │話聯絡並約晚上│ │ │予邱朝清,邱朝│10日 │ │ │在臺中市○○路│ │ │清因而詐得190,│票面金額:190,00│ │ │與忠明路口(空│ │ │000 元得逞,後│0元 │ │ │軍醫院)門口,│ │ │經莊源泉提示遭│⑵所犯法條: │ │ │以5,000 元代價│ │ │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向真實姓名年籍│ │ │(卷三P406-416│ │ │ │不詳自稱「楊代│ │ │ ) │ │ │ │書」成年男子購│ │ │(邱朝清另經本│ │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院以97年度易字│ │ │ │一紙 │ │ │第446 號案審理│ │ │ │ │ │ │中) │ │ ├──┼───────┼─────┼────┼───────┼────────┤ │130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底│新竹市東│真實姓名年籍不│⑴票據資料: │ │ │詳成年男子於不│某日、 │區9 鄰東│詳成年男子交付│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詳時間購入如右│239,000元 │南街210 │如右所示支票委│(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一紙 │ │巷17號 │託趙信豪週轉現│民輝) │ │ │ │ │ │金,趙信豪隨即│帳號:000000000 │ │ │ │ │ │交付予王林月娥│票號:0000000 │ │ │ │ │ │,王林月娥不疑│到期日:94年10月│ │ │ │ │ │有詐陷於錯誤,│22日 │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票面金額:239,00│ │ │ │ │ │239,000 元予趙│0元 │ │ │ │ │ │信豪,該男子因│⑵所犯法條: │ │ │ │ │ │而詐得239,000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元得逞,後經王│ │ │ │ │ │ │林月娥提示遭退│ │ │ │ │ │ │票(卷二 │ │ │ │ │ │ │P154-1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楊紹榮成年男子│1.94年8 月│土城市南│1.楊紹榮成年男│1. │ │ │看蘋果日報或中│11日、 │天母路11│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國時報於不詳時│52,000元 │1 巷7 號│支票票面金額52│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間撥打00-00000│ │5 樓楊秀│,000 元予楊秀 │(吉米達公司、盧│ │ │442、000000000│ │美住處 │美週轉現金,楊│民輝) │ │ │7 電話聯絡並相│ │ │秀美不疑有詐陷│帳號:131177 │ │ │約分別於9 月初│ │ │於錯誤,而如數│票號:VB0000000 │ │ │某日、9 月10日│ │ │交付現金35,000│到期日:94年9 月│ │ │在臺北縣鶯歌鎮│ │ │元予楊紹榮(約│20日 │ │ │陶瓷博物館前的│ │ │定支票兌現後15│票面金額:52,000│ │ │空地上(停車場│ │ │,000元為小孩教│元 │ │ │),以每張4,50│ │ │育費用、2,000 │(卷三P355) │ │ │0 元代價向真實│ │ │元為利息),楊│⑵所犯法條: │ │ │姓名年籍不詳自│ │ │紹榮因而詐得35│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稱「張一帆」成│ │ │,000元得逞,後│、第2項 │ │ │年男子購入如右│ │ │經楊秀美提示遭│ │ │ │所示支票二紙 │ │ │退票 │ │ │ │ │ │ │(卷三P350-355│ │ │ │ │ │ │、360-363) │ │ │ │ │ │ │ │ │ │ │ │2.94年8 月│ │2.楊紹榮成年男│2. │ │ │ │15日、 │ │子以支付貨款為│⑴票據資料: │ │ │ │40,000元 │ │由,交付如右所│第一銀行大溪分行│ │ │ │(合計92,0│ │示支票票面金額│(吉米達公司、盧│ │ │ │00元) │ │40,000元予廖政│民輝) │ │ │ │ │ │雄,後經廖政雄│帳號:131177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號:0000000 │ │ │ │ │ │(卷三P356-359│到期日:94年9 月│ │ │ │ │ │、360-363) │10日 │ │ │ │ │ │ │票面金額:40,000│ │ │ │ │ │ │元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32 │邱鎮安(原名邱│94年9 月15│桃園縣龜│邱鎮安成年男子│⑴票據資料: │ │ │文郎)成年男子│日下午1 時│山鄉龍孝│以償還債務為由│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看自由時報分類│許、 │街107 巷│,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廣告版報紙上所│ │3 號鍾款│支票予鍾款,後│、盧民輝) │ │ │登「支票借人(│ │家中 │經鍾款提示遭退│帳號:01601-0 │ │ │電話忘了)」廣│ │ │票 │票號:LM0000000 │ │ │告後,於94年9 │ │ │(卷二P239-248│到期日:94年9 月│ │ │月15日中午12時│ │ │ ) │15日 │ │ │許打電話聯絡並│ │ │(邱鎮安另經本│票面金額:342,00│ │ │約在桃園縣新屋│ │ │院以97年度易字│0元 │ │ │交流道附近,以│ │ │第446 號案審理│(卷二P242、243 │ │ │3,500 元代價向│ │ │中)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 │ │ │⑵所犯法條: │ │ │詳自稱「徐代書│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成年男子購入│ │ │ │ │ │ │如右所示支票一│ │ │ │ │ │ │紙(依邱鎮安警│ │ │ │ │ │ │詢筆錄P246所示│ │ │ │ │ │ │共購買3 次) │ │ │ │ │ ├──┼───────┼─────┼────┼───────┼────────┤ │133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20│臺北縣蘆│「胡宜昌」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胡宜昌│日晚上7 時│洲市集賢│男子以清償借款│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成年男子於不│許、 │路「嘎嘎│為由,交付如右│(吉米達公司、盧│ │ │詳時間購入如右│116,500元 │釣蝦場」│所示支票予葉志│民輝) │ │ │所示支票一紙 │ │ │翔,後經葉志翔│帳號:000000000 │ │ │ │ │ │提示遭退票 │票號:PC0000000 │ │ │ │ │ │(卷三P152-156│到期日:94年9 月│ │ │ │ │ │) │25日 │ │ │ │ │ │ │票面金額:116,50│ │ │ │ │ │ │0元 │ │ │ │ │ │ │(卷三P155)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34 │胡建平成年男子│1.94年9 月│1.彰化縣│1.胡建平成年男│1. │ │ │經由姓名年籍不│中旬某日晚│和美鎮忠│子交付如右所示│⑴票據資料: │ │ │詳友人介紹,於│上9 時許、│孝273 巷│支票票面金額15│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94年9 月中旬9 │155,000元 │2 號胡麗│5,000 元予胡麗│分行(吉米達公司│ │ │點鐘打電話聯絡│ │美家中 │美週轉現金,胡│、盧民輝) │ │ │並約在西螺果菜│ │ │麗美不疑有詐陷│帳號:000000000 │ │ │市場旁,以每張│ │ │於錯誤,而如數│票號:0000000 │ │ │6,000 元代價向│ │ │交付現金155,00│到期日:94年10月│ │ │真實姓名年籍不│ │ │0 元予胡建平,│5 日 │ │ │詳綽號「小陳」│ │ │胡建平因而詐得│票面金額:155,00│ │ │成年男子購入如│ │ │155,000 元得逞│0元 │ │ │右所示支票二紙│ │ │,後經胡麗美提│⑵所犯法條: │ │ │ │ │ │示遭退票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卷三P194-196│ │ │ │ │ │ │、205-207) │ │ │ │ │ │ │ │ │ │ │ │ │ │ │ │ │ │ │2.94年9 月│2.雲林縣│2.胡建平成年男│2. │ │ │ │中旬某日下│西螺果菜│子以支付果菜市│⑴票據資料: │ │ │ │午1 時許、│市場內 │場付攤費用為由│中國農民銀行大溪│ │ │ │91,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分行(吉米達公司│ │ │ │(合計246,│ │支票票面金額91│、盧民輝) │ │ │ │000元) │ │,000元予馬炎松│帳號:000000000 │ │ │ │ │ │,後經西螺果菜│票號:FAZ0000000│ │ │ │ │ │市場提示遭退票│到期日:94年10月│ │ │ │ │ │(卷三P197-203│20日 │ │ │ │ │ │、205-207) │票面金額:91,000│ │ │ │ │ │(胡建平經本院│元 │ │ │ │ │ │以97年度易字第│(卷三P203) │ │ │ │ │ │446 號案審理中│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35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9 月間│臺中縣大│「廖俊吉」成年│⑴票據資料: │ │ │詳自稱「廖俊吉│某日、 │里市元提│男子以清償借款│1. │ │ │」成年男子於不│52,000元 │路附近之│為由,交付如右│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詳時間購入如右│52,000元 │工地內 │所示支票予石森│(吉米達公司、盧│ │ │所示支票二紙 │(合計:10│ │宇,石森宇嗣分│民輝) │ │ │ │4,000元) │ │別交付票面金額│帳號:000000000 │ │ │ │ │ │52,000元、52,0│票號:0000000 │ │ │ │ │ │00元支票予盧皆│到期日:94年10月│ │ │ │ │ │興、石芳瑜,後│4 日 │ │ │ │ │ │經石芳瑜提示遭│票面金額:52,000│ │ │ │ │ │退票退票 │元 │ │ │ │ │ │(卷二P294-300│2. │ │ │ │ │ │) │大溪鎮農會信用部│ │ │ │ │ │ │(吉米達公司、盧│ │ │ │ │ │ │民輝) │ │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 │ │票號:FA0000000 │ │ │ │ │ │ │到期日:94年10月│ │ │ │ │ │ │2 日 │ │ │ │ │ │ │票面金額:52,000│ │ │ │ │ │ │元 │ │ │ │ │ │ │(卷二P300)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36 │蕭田成年男子於│94年10月12│臺北市敦│蕭田成年男子以│⑴票據資料: │ │ │不詳時間購入如│日、 │化南路2 │給付土地尾款為│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右所示支票一紙│2,500,000 │段81巷之│由,交付如右所│(吉米達公司、盧│ │ │ │元 │某咖啡店│示支票予詹日信│民輝) │ │ │ │ │內 │,後經詹日信提│帳號:000000000 │ │ │ │ │ │示遭退票 │票號:PC0000000 │ │ │ │ │ │(卷四P65-71)│到期日:94年11月│ │ │ │ │ │ │5 日 │ │ │ │ │ │ │票面金額:2,500,│ │ │ │ │ │ │000元 │ │ │ │ │ │ │(卷四P71) │ │ │ │ │ │ │⑵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附表三(聲請併辦及追加起訴部分,案號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11號、4783號案卷) ┌──┬───────┬─────┬────┬───────┬────────┐ │編號│購買芭樂票者 │詐騙時間及│詐騙地點│詐騙方法 │支票號碼及票面金│ │ │ │詐騙金額 │ │ │額 │ ├──┼───────┼─────┼────┼───────┼────────┤ │1 │黃焜煌成年男子│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黃焜煌交付如右│合作金庫銀行龍潭│ │ │看自由時報分類│ │ │所示支票委託賴│分行(戶名:劉玉│ │ │廣告版廣告後,│200,000 元│ │進 成借調現金 │惠) │ │ │於94年10月初,│ │ │,賴進成再交付│帳號:04667-4 │ │ │以5,000元代價 │ │ │予真實姓名年籍│票號:NW0000000 │ │ │向真實姓名年籍│ │ │不詳之人,該他│到期日:94年11月│ │ │不詳成年男子購│ │ │人不疑有詐陷於│10日 │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錯誤,而如數交│票面金額:200,00│ │ │一紙 │ │ │付現金200,000 │0元 │ │ │ │ │ │元予賴進成,黃│(95偵4783卷一,│ │ │ │ │ │焜煌因而詐得20│P63-64) │ │ │ │ │ │0,000 元得逞(│ │ │ │ │ │ │95偵4783卷一,│所犯法條: │ │ │ │ │ │P60-64)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 │ │ │ │ │ │ │ │ │ ├──┼───────┼─────┼────┼───────┼────────┤ │2 │真實姓名年籍不│94年10月初│不詳處所│「林士德」成年│合作金庫銀行龍潭│ │ │詳自稱「林士德│某日、 │ │男子交付如右所│分行(戶名:劉玉│ │ │」成年男子於不│【?起訴書│ │示支票及現金50│惠) │ │ │詳時間購入如右│為8 月初】│ │,000元予陳錫仁│帳號:04667-4 │ │ │所示支票三紙 │1,000,000 │ │購買六百三十盒│票號:NW0000000 │ │ │ │元、 │ │蘭花及二千株蘭│到期日:94年11月│ │ │ │1,000,000 │ │苗,陳錫仁不疑│15日 │ │ │ │元、 │ │有詐陷於錯誤,│票面金額:1,000,│ │ │ │950,000元 │ │而如數交付六百│000元 │ │ │ │(合計2,95│ │三十盒蘭花及二│(95偵4783卷一,│ │ │ │0,000元) │ │千株蘭苗予「林│P68-69) │ │ │ │ │ │士德」,「林士│ │ │ │ │ │ │德」因而詐得六│2. │ │ │ │ │ │百三十盒蘭花及│合作金庫銀行龍潭│ │ │ │ │ │二千株蘭苗得逞│分行 │ │ │ │ │ │,後經陳錫仁存│帳號:04667-4 │ │ │ │ │ │入新竹國際商業│票號:NW0000000 │ │ │ │ │ │銀行新坡分行帳│到期日:94年12月│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15日 │ │ │ │ │ │(95偵4783卷一│票面金額:1,000,│ │ │ │ │ │,P65-69) │000元 │ │ │ │ │ │ │(95偵4783卷二,│ │ │ │ │ │ │P163) │ │ │ │ │ │ │ │ │ │ │ │ │ │3.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龍潭│ │ │ │ │ │ │分行 │ │ │ │ │ │ │帳號:04667-4 │ │ │ │ │ │ │票號:NW0000000 │ │ │ │ │ │ │到期日:95年1 月│ │ │ │ │ │ │15日 │ │ │ │ │ │ │票面金額:950,00│ │ │ │ │ │ │0元 │ │ │ │ │ │ │(95偵4783卷二,│ │ │ │ │ │ │P162) │ │ │ │ │ │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 │項 │ ├──┼───────┼─────┼────┼───────┼────────┤ │3 │丙○○成年女子│94年10月初│不詳處所│丙○○成年女子│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 │以清償借款為由│分行(戶名:劉玉│ │ │如右所示支票一│200,000元 │ │,交付如右所示│惠) │ │ │紙 │ │ │支票予陳裕明,│帳號:00-000000 │ │ │ │ │ │後經陳裕明存入│票號:FAZ0000000│ │ │ │ │ │其女陳淑君新竹│到期日:94年11月│ │ │ │ │ │國際商業銀行帳│5 日 │ │ │ │ │ │戶內提示遭退票│票面金額:200,00│ │ │ │ │ │(95偵4783卷一│0元 │ │ │ │ │ │,P70-74) │(95偵4783卷一,│ │ │ │ │ │ │P73-74) │ │ │ │ │ │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4 │潘秋【起訴書誤│94年10月間│不詳處所│潘秋生成年男子│龍潭鄉農會信用部│ │ │繕為邱】生成年│某日、 │ │交付如右所示支│(戶名:劉玉惠)│ │ │男子於不詳時間│150,000元 │ │票予江忠龍借調│帳號:0000000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現金,江忠龍不│票號:FA0000000 │ │ │票一紙 │ │ │疑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11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13日 │ │ │ │ │ │金150,000 元予│票面金額:150,00│ │ │ │ │ │潘秋生,潘秋生│0元 │ │ │ │ │ │因而詐得150,00│(95偵4783卷一,│ │ │ │ │ │0 元得逞,後經│P78-79) │ │ │ │ │ │江忠龍存入臺灣│所犯法條: │ │ │ │ │ │銀行東桃園分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帳戶內提示遭退│ │ │ │ │ │ │票 │ │ │ │ │ │ │(95偵4783卷一│ │ │ │ │ │ │,P75-79) │ │ ├──┼───────┼─────┼────┼───────┼────────┤ │5 │徐永金成年男子│94年10月間│不詳處所│徐永金成年男子│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於不詳時間購入│某日、 │ │交付如右所示支│分行(戶名:劉玉│ │ │如右所示支票一│100,000元 │ │票予蘇正芬購買│惠) │ │ │紙 │ │ │茶葉一批,蘇正│票號:61068 │ │ │ │ │ │芬不疑有詐陷於│票面金額:100,00│ │ │ │ │ │錯誤,而如數交│0元 │ │ │ │ │ │付茶葉一批予徐│所犯法條: │ │ │ │ │ │永金,徐永金因│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 │而詐得茶葉一批│ │ │ │ │ │ │得逞,後經蘇正│ │ │ │ │ │ │芬存入聯邦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帳戶內│ │ │ │ │ │ │提示遭退票 │ │ │ │ │ │ │(95偵4783卷一│ │ │ │ │ │ │,P81-82) │ │ ├──┼───────┼─────┼────┼───────┼────────┤ │6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徐沐源」成年│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詳自稱「徐沐源│80,000元 │ │男子子以清償借│分行(戶名:劉玉│ │ │」成年男子於不│ │ │款為由,交付如│惠) │ │ │詳時間購入如右│ │ │右所示支票予黃│帳號:00-000000 │ │ │所示支票一紙 │ │ │金鳳,黃金鳳再│票號:FAZ0000000│ │ │ │ │ │交付予洪煖照,│到期日:94年11月│ │ │ │ │ │後經洪煖照存入│16日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票面金額:80,000│ │ │ │ │ │行湖口分行帳戶│元 │ │ │ │ │ │內提示遭退票 │(95偵4783卷一,│ │ │ │ │ │(95偵4783卷一│P86、90-91) │ │ │ │ │ │,P83-91)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7 │ │94年9 月初│不詳處所│某自稱為「劉玉│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 │某日、 │ │惠」之女子,交│分行(戶名:劉玉│ │ │ │50,700元、│ │付如右所示支票│惠) │ │ │ │50,000元、│ │予丙○○借調現│帳號:00-000000 │ │ │ │(合計100,│ │金,丙○○不疑│票號:FAZ0000000│ │ │ │700元) │ │有詐陷於錯誤,│到期日:94年11月│ │ │ │ │ │而如數交付現金│10日 │ │ │ │ │ │100,700 元予該│票面金額:50,700│ │ │ │ │ │女子,後丙○○│元 │ │ │ │ │ │將票面金額50,7│(95偵4783卷一,│ │ │ │ │ │00元支票交付予│P99) │ │ │ │ │ │新國民綜合醫院│ │ │ │ │ │ │做體檢費用,後│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 │ │ │經新國民綜合醫│分行(戶名:劉玉│ │ │ │ │ │院提示遭退票(│惠) │ │ │ │ │ │95偵4783 卷 一│到期日:94年11月│ │ │ │ │ │,P92-99) │30日 │ │ │ │ │ │ │票面金額:50,000│ │ │ │ │ │ │元 │ │ │ │ │ │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 條第1│ │ │ │ │ │ │1 項 │ ├──┼───────┼─────┼────┼───────┼────────┤ │8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阿宏」成年男│楊梅農會 │ │ │詳綽號「阿宏」│90,000元 │ │子以清償借款為│(戶名:劉玉惠)│ │ │成年男子於不詳│ │ │由,交付如右所│票號:372466 │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李建發│票面金額:90,000│ │ │示支票一紙 │ │ │,後經李建發存│元 │ │ │ │ │ │入其子李長緯新│所犯法條: │ │ │ │ │ │竹國際商業銀行│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內壢分行帳戶內│ │ │ │ │ │ │提示遭退票 │ │ │ │ │ │ │【「阿宏」已拿│ │ │ │ │ │ │現金將該支票換│ │ │ │ │ │ │回】 │ │ │ │ │ │ │(95偵4783卷一│ │ │ │ │ │ │,P100-103) │ │ ├──┼───────┼─────┼────┼───────┼────────┤ │9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真實姓名年籍不│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詳之嚴姓成年友│450,000元 │ │詳之嚴姓成年友│分行(戶名:劉玉│ │ │人於不詳時間購│ │ │人以清償借款為│惠) │ │ │入如右所示支票│ │ │由,交付如右所│帳號:00-000000 │ │ │一紙 │ │ │示支票予洪進財│票號:FAZ0000000│ │ │ │ │ │,洪進財再交付│到期日:94年11月│ │ │ │ │ │予黃姓友人,後│10日 │ │ │ │ │ │經黃姓友人存入│票面金額:450,00│ │ │ │ │ │中國農民銀行楊│0元 │ │ │ │ │ │梅分行帳戶內提│(95偵4783卷一,│ │ │ │ │ │示遭退票(95 │P107-108) │ │ │ │ │ │偵4783卷一, │所犯法條: │ │ │ │ │ │P104-109)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0 │陳麗慧之真實姓│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陳麗慧之真實姓│中國農民銀行楊梅│ │ │名年籍不詳成年│105,000元 │ │名年籍不詳成年│分行(戶名:劉玉│ │ │客戶於不詳時間│ │ │客戶人以清償債│惠) │ │ │購入如右所示支│ │ │務為由,交付如│帳號:00-000000 │ │ │票一紙 │ │ │右所示支票予陳│票號:FAZ0000000│ │ │ │ │ │麗慧,陳麗慧再│到期日:94年11月│ │ │ │ │ │交付予陳寶猜,│5 日 │ │ │ │ │ │後經陳寶猜存入│票面金額:105,00│ │ │ │ │ │桃園郵局帳戶內│0元 │ │ │ │ │ │提示遭退票 │(95偵4783卷一,│ │ │ │ │ │(95偵4783卷一│P114-115) │ │ │ │ │ │,P110-115)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11 │真實姓名年籍不│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阿宏」成年男│龍潭農會 │ │ │詳綽號「阿宏」│150,000元 │ │子以清償借款為│(戶名:劉玉惠)│ │ │成年男子於不詳│ │ │由,交付如右所│帳號:0000000號 │ │ │時間購入如右所│ │ │示支票予吳昱學│票號:9807 │ │ │示支票一紙 │ │ │,後經吳昱學存│票面金額:150,00│ │ │ │ │ │入三義郵局帳戶│0元 │ │ │ │ │ │內提示遭退票 │所犯法條: │ │ │ │ │ │(95偵4783卷一│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P116-119) │ │ └──┴───────┴─────┴────┴───────┴────────┘ 附表四:(聲請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81號) ┌──┬───────┬─────┬────┬───────┬────────┐ │編號│購買芭樂票者 │詐騙時間及│詐騙地點│詐騙方法 │支票號碼及票面金│ │ │ │詐騙金額 │ │ │額 │ ├──┼───────┼─────┼────┼───────┼────────┤ │1 │李清德成年男子│不詳時間、│不詳處所│李清德成年男子│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 │於不詳時間購入│120,000元 │ │以清償漁貨貨款│(吉米達公司:盧│ │ │如右所示支票一│ │ │為由,交付如右│民輝) │ │ │紙 │ │ │所示支票予邱益│帳號:000000000 │ │ │ │ │ │華,邱益華嗣交│票號:0000000 │ │ │ │ │ │付予蘇義方,後│到期日:94年9 月│ │ │ │ │ │經蘇義方提示遭│10日 │ │ │ │ │ │退票 │票面金額:120,00│ │ │ │ │ │(95偵1843卷一│0元 │ │ │ │ │ │,P120-125)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2 │陳萬選成年男子│94年7 月10│雲林縣林│陳萬選成年男子│大溪鎮農會 │ │ │於不詳時間購入│日中午12時│內鄉鄉林│以清償借款為由│(吉米達公司:盧│ │ │如右所示支票一│許、 │南村中華│,交付如右所示│民輝) │ │ │紙 │80,000元 │巷1之18 │支票予劉仁德,│帳號:000000000 │ │ │ │ │號劉仁德│後經劉仁德提示│票號:0000000 │ │ │ │ │住處 │遭退票 │到期日:94年9 月│ │ │ │ │ │(95偵1843卷一│20日 │ │ │ │ │ │ ,P146-149) │票面金額:80,000│ │ │ │ │ │ │元 │ │ │ │ │ │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3 │黃鴻仁成年男子│不詳時間、│不詳處所│黃鴻仁成年男子│大溪鎮農會 │ │ │於不詳時間購入│76,500元 │ │以清償借款為由│(吉米達公司: │ │ │如右所示支票一│ │ │,交付如右所示│盧民輝) │ │ │紙 │ │ │支票予宋國棟,│帳號:000000000 │ │ │ │ │ │後經宋國棟存入│票號:0000000 │ │ │ │ │ │其妻陳貴蘭帳戶│到期日:94年9 月│ │ │ │ │ │內提示遭退票 │17日 │ │ │ │ │ │(95偵1843卷一│票面金額:76,500│ │ │ │ │ │,P178-181) │元 │ │ │ │ │ │ │所犯法條: │ │ │ │ │ │ │刑法第339條第2項│ │ │ │ │ │ │ │ ├──┼───────┼─────┼────┼───────┼────────┤ │4 │張議聰成年男子│94年8 月15│桃園市江│張議聰成年男子│合作金庫銀行大溪│ │ │看自由時報分類│日下午4 時│南三街6 │交付如右所示支│分行(吉米達公司│ │ │廣告版報紙上所│許、 │號羅盛水│票予羅盛水購買│、盧民輝) │ │ │登「支票0935、│850,000元 │家中 │二十隻鴿子,羅│帳號:01601-0 │ │ │0936(詳細電話│ │ │盛水不疑有詐陷│票號:LM0000000 │ │ │忘了)」廣告後│ │ │於錯誤,而如數│到期日:94年9 月│ │ │,於94年8月12 │ │ │交付二十隻鴿子│10日 │ │ │日打公共電話聯│ │ │予張議聰,張議│票面金額:850,00│ │ │絡並約在臺北市│ │ │聰因而詐得二十│0元 │ │ │士林區○○路重│ │ │隻鴿子得逞,後│(95他1523,P60 │ │ │新橋下,以6,00│ │ │經羅盛水提示遭│) │ │ │0 元代價向真實│ │ │退票 │所犯法條: │ │ │姓名年籍不詳自│ │ │(94他1523,P4│刑法第339條第1項│ │ │稱「阿偉」成年│ │ │8-60) │ │ │ │男子購入如右所│ │ │ │ │ │ │示支票一紙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 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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