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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潘政宏楊晴翔陳月雯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6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840號、95年度偵字第7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計肆拾捌片、電腦主機叁台、調片收據壹批、空白光碟片壹仟零叁拾伍片、光碟目錄傳單玖拾柒張、光碟目錄捌本及訂貨單貳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1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2年7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PlayStation 」(下稱PS)、「PS設計圖」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koei及圖」係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同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日商光榮公司並再授權予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在臺灣使用,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卡帶卡匣、磁卡、磁帶及光碟等商品,且仍在專用期間內,亦均係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得新力公司及臺灣光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亦明知「PS」、「PlayStation 2 」(下稱「PS2 」)系統遊戲軟體光碟內所儲存之「PlayStation Programmer Tools」、「Programmer Tools for the PlayStation 2 computer entertainment system,version 1.0」(下統稱「Library Programs」)電腦程式著作,係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如附表所示之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分別屬臺灣光榮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光榮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新力公司、日商光榮公司、臺灣光榮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售而重製、散布;乙○○竟與辛○○(本院另為審理)、董孟敏、己○○(董孟敏、己○○涉案部分,與渠等前經起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之確定判決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同基於侵害上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及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董孟敏於94年1 月間具名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 萬3 千元至1 萬5 千元不等之價格承租桃園縣中壢市○○路156 號房屋作為惠眾影音資訊店之店面,再由辛○○於94年4 月間具名向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行動電話000000 0000 號、0000000000號、及桃園縣中壢市○○路156 號作為聯絡電話及地址之資料,申請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56 號房屋內裝設寬頻網路;再由乙○○於94年4 月間架設碟報網站(網址:http://98.to/dvd5000)。嗣自94年5 月間某日起至94年10月19日止,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盜版光碟後,在桃園縣不詳處所,利用電腦主機及燒錄器等設備,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重製上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後,在上揭網站上,刊登盜版DVD 光碟每片100 元、VCD 每片30元之目錄及交易訊息,網站上並提供[email protected] 之電子郵件信箱,供不特定人交易聯絡之用,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再依訂單內容寄送或運至惠眾影音資訊店內待顧客來店取貨,由庚○○在店內交付予顧客,利用此方式而重製、仿冒商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即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行使該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人,並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嗣經警於94年10月19日持搜索票分別至桃園縣中壢市○○路156 號惠眾影音資訊店及乙○○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39 巷42號16樓之住處,計查獲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計48片、電腦主機3 台、調片收據1 批、空白光碟片1035片、光碟目錄傳單97張、光碟目錄8 本、訂貨單2 本,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力公司、臺灣光榮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賴正德、董孟敏、戊○○、陳玉蘭、庚○○於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㈡本件證人賴正德、董孟敏、戊○○、陳玉蘭、庚○○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經具結,而被告乙○○就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不爭執,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有明文。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除非均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下列所用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其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就下列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於審判外之證述及文書證據,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其未再於法院審理中為陳述,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被告已知該等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上揭碟報網站為其所架設,且有為複製盜版光碟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並辯稱:實際上我沒有販賣盜版光碟,我只是販賣空白光碟給惠眾影音資訊店云云。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甲○○於警詢時指訴綦詳(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㈠第30頁至第32頁);證人楊士傑、丙○○、江仲皓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㈠第61頁至第67頁);證人董孟敏、賴正德、陳玉蘭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㈡第4 頁至第7 頁、第23頁至第24頁);證人庚○○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㈠第56頁至第60頁、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㈡第37頁至第39頁、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9 頁);並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及異動內容資料、IP使用者資訊、和信電信公司0000000000易付卡使用申請者資料、鑑視證明、鑑識結果、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碟報網站資料、現場圖、房屋租賃契約書、亞太行動電話95年6 月23日暨檢送之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異動資料、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證明書、封面包裝、及照片在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㈠第19頁、第20頁、第34頁至第35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80頁至第89頁、第97頁至第110 頁、第111 頁至第112 頁,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㈡第12頁至第17頁、第59頁至第83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95年度偵字第7930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6頁)。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何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係基於自由意識所為之陳述,並未有任何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經證人即員警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0 頁),足認被告於警詢陳述有關本案其涉案部分係出於自由意識所為陳述,並無不當取供之情事。被告於94年10月20日警詢時自陳:碟報網站http://98.to/dvd5000,是我架設的,是在桃園縣中壢市○○路156 號內1 名男子請我幫他架設,我幫他架設大約5 個月,我知道他們DVD 類盜版光碟1 片賣100 元,而VCD 類的盜版光碟每片賣30元,他們都會叫顧客至中壢市○○路156 號下訂及付款,取片也是在店內。我有燒錄盜版遊戲光碟提供給中壢市○○路156 號讓他出售給客戶,但數量很少,因為我主要是幫他向有在賣盜版影音光碟及盜版遊戲光碟的店買貨而已。我沒有平分他任何所賺的利潤,我只是幫他架設網站、更新網頁目錄及維修網站,然後他才願意買我賣的空白光碟片,讓我有生意做,而警方查扣的電腦主機是用來上網看有無新的遊戲,再告訴該男子等語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㈠第49頁至第53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亦具結證稱:碟報網站是我架設的,惠眾影音資訊店的老闆叫燦哥,他本來在中壢夜市賣盜版CD,我是賣空白帶給他,他們賣盜版光碟,需要新的資訊,我就幫他們架1 個網站提供新的資訊給他們,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也是我設的,我拿去店裏給他們小弟,再教他們如何操作等語明確(見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㈡第116 頁、95年度偵字第3840號偵查卷㈢第45頁);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我架設網站後,有將網站交給燦哥即己○○使用,交給他之後,他會請我幫他們更新資料,從我知道他們販賣盜版光碟起,我還是有在碟報網站更新資訊,且資料損害時,還有教他們如何處理,有關DVD 光碟及CD光碟價格是他們刊登上去的,我之所以會幫他們更新販賣的光碟資料,是因為如果我不處理,且他們買我的空白片會不付錢,我有說不要,但他們那群人的小弟會打我,我沒辦法,只好幫他們等語(見本院卷第118 頁至第120 頁)。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與惠眾影音資訊店之關係,是我提供空白片、主機,幫他們解決他們盜版重製發生的問題,也提供網站給他們使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71 頁)。是被告上揭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本院審理時所述內容屬一致,且可得知被告係明知己○○所經營之惠眾影音資訊店是在販賣盜版光碟,仍將其所架設網站供惠眾影音資訊店於網路上刊登販賣盜版光碟之訊息及產品目錄,且為網頁資料之更新及維護,又幫忙己○○解決無法燒錄盜版遊戲光碟之母片問題,及上網搜尋新的盜版遊戲軟體等行為,雖被告並未與己○○等人就販賣盜版遊戲光碟所得為分配,然被告與惠眾影音資訊店之合作關係,既係惠眾影音資訊店向其購買電腦燒錄機及空白光碟片,而其則為惠眾影音資訊店架設上開網站及網頁資料維護更新,這樣惠眾影音資訊店就會跟其購買空白光碟,其就可賺取空白光碟片之差價利潤,是上述被告之行為,足認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與己○○等人就重製及販售盜版光碟犯行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且為行為分擔無訛。被告前揭所辯,顯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與本案有關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刑、第28條共同正犯、第56條連續犯、第47條累犯、第55條牽連犯等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㈠本件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法定刑有罰金刑之規定,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但被告行為後之現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係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28條有關共犯之規定,修法前係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新法修正施行後,則將「實施」改為「實行」,而成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件被告,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屬共同正犯,,故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㈢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刑法第56條定有明文,此條文經修正刪除。亦即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95年7 月1 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查本件被告所為之數次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之犯行,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且此侵害著作權法、商標法之犯行,時間甚為緊接,手法相同,所犯者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構成連續犯,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被告行為後,累犯規定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規定於執行完畢5 年後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均構成累犯,修正後刑法規定只限於故意再犯始構成累犯,而本案被告是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故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上全部比較結果,本件情形,顯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上揭說明,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論處。 三、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利益,凡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充作真正之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已成立,至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則在所不問。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其行使之時間,與相對人認識文書內容之時,亦非必須一致。從而行為人提出偽造之(準)私文書,以偽作真,對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自不以明示之方法為限,亦不以行為人當面直接就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使相對人認識為必要,祇要將該以偽作真之文書置於可得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行為人主觀上既已認識相對人足以認為其對該文書權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本意,即已屬對該文書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是販售盜版仿冒之光碟片,行為人如未以偽作真,本即以偽冒品之意思出售,因對偽造之(準)私文書內容並未有所主張,固屬文書交付行為而非行使行為;但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人攜回後,一經以機器或電腦執行,偽造(準)私文書之內容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已將該偽造之(準)私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且於交付買受者後,對該仿冒光碟片內容之可能發展已不能掌控,自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罪行為之實施,不論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買受者縱知為仿冒品,苟足生損害於公共信用或被仿冒者權益之虞,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80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註冊商標罪、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己○○、辛○○、董孟敏、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各罪之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又均係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以一重製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與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註冊商標罪,同時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與商標權;並以一販售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及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罪,以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修正後刑法第55條但書僅係想像競合犯之法理明文化,並非法律變更,無須比較新舊法),各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再被告所犯上述2 罪間(即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與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犯行部分予以起訴,然因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前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於審判不可分,本院應一併加以審理。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2年7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規定遞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重製他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販售之犯罪動機、目的、重製之數量及販售所得、對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程度、犯後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上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同條例第9 條定有明文,且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係規定以銀元100 至300 元折算1 日(即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而被告行為後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係規定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計48片、電腦主機3 台,均係供犯本案違法重製他人著作物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至空白光碟片1035片為被告及共犯己○○所有,係被告及共犯等人所有預備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誤(見本院卷第169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沒收。又調片收據1 批、光碟目錄傳單97張、光碟目錄8 本、訂貨單2 本,為共犯己○○所有,且為供被告及共犯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至扣案之1 對3 燒錄機非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為被告之客戶送修之機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單機燒錄機11台,雖為被告所有,但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6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第55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楊 晴 翔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附表一、PS2系統(新力公司) ┌────┬──────────────┬──────┐│ 編號 │ 遊戲名稱 │ 數量 │├────┼──────────────┼──────┤│PS2D1545│ 青蛙過河 │ 2 │├────┼──────────────┼──────┤│PS2D1527│ 太平洋空戰英雄 │ 2 │├────┼──────────────┼──────┤│PS2D1574│ 鄰家小孩 │ 2 │├────┼──────────────┼──────┤│PS2D1577│ 忍者龜3 │ 2 │├────┼──────────────┼──────┤│PS2D1578│ 超級無敵掌門狗2人兔的詛咒 │ 2 │├────┼──────────────┼──────┤│PS2D1576│ 泰思虎奇幻冒險3 │ 2 │├────┼──────────────┼──────┤│PS2D1575│ 地獄記者 │ 2 │├────┼──────────────┼──────┤│PS2D1579│ 暴力橄欖球 │ 3 │├────┼──────────────┼──────┤│PS2D1581│ D1職業甩尾賽 │ 1 │├────┼──────────────┼──────┤│PS2D1580│ 汪達與巨象 │ 1 │├────┼──────────────┼──────┤│ │ 總計 │ 19 │└────┴──────────────┴──────┘備註: 1、上述之編號及遊戲名稱為扣案光碟標示面上之編號及遊戲名 稱。 2、上述之編號及遊戲名稱與碟報網站上之編號及遊戲名稱相符 。 附表二、PSP系統(新力公司) ┌────┬───────────────┬──────┐ │ 編號 │ 遊戲名稱 │ 數量 │ ├────┼───────────────┼──────┤ │ PSP001 │ 世界巡迴足球 │ │ ├────┼───────────────┼──────┤ │ PSP002 │ 益智大辭典 │ │ ├────┼───────────────┼──────┤ │ PSP003 │ 惡魔戰士編年史 │ │ ├────┼───────────────┼──────┤ │ PSP004 │ 太空侵略者 口袋版 │ │ ├────┼───────────────┼──────┤ │ PSP005 │ 世界紙牌集錦 │ │ ├────┼───────────────┼──────┤ │ PSP006 │ V8 Supercars │ │ ├────┼───────────────┼──────┤ │ PSP007 │ 野球拳YKK │ │ ├────┼───────────────┼──────┤ │ PSP008 │ 攻殼機動隊 狩人的領域 │ 1 │ ├────┼───────────────┼──────┤ │ PSP009 │ 蒼穹之巨龍 │ │ ├────┼───────────────┼──────┤ │ PSP010 │ 爆腦 │ │ ├────┼───────────────┼──────┤ │ PSP011 │ 山脊賽車 日版 │ │ ├────┼───────────────┼──────┤ │ PSP012 │ 山脊賽車 美版 │ │ ├────┼───────────────┼──────┤ │ PSP013 │ 泡泡龍:口袋版 │ │ ├────┼───────────────┼──────┤ │ PSP014 │ 街頭橄欖球2 │ │ ├────┼───────────────┼──────┤ │ PSP015 │ 極品飛車:地下賽車 │ │ ├────┼───────────────┼──────┤ │ PSP016 │ NBA 2K5 籃球 │ │ ├────┼───────────────┼──────┤ │ PSP017 │ NAMCO迷你遊戲集 │ 1 │ ├────┼───────────────┼──────┤ │ PSP018 │ 美國職棒聯盟 │ │ ├────┼───────────────┼──────┤ │ PSP019 │ 大眾高爾夫球 可樂版 │ │ ├────┼───────────────┼──────┤ │ PSP020 │ 大眾高爾夫球 │ │ ├────┼───────────────┼──────┤ │ PSP021 │ Metrowerks │ │ ├────┼───────────────┼──────┤ │ PSP022 │ 灣岸3 │ │ ├────┼───────────────┼──────┤ │ PSP023 │ 音樂方塊 │ │ ├────┼───────────────┼──────┤ │ PSP024 │ 全民高爾夫球 │ │ ├────┼───────────────┼──────┤ │ PSP025 │ 美國職棒冰球 │ 1 │ ├────┼───────────────┼──────┤ │ PSP026 │ 一級方程式賽車 │ │ ├────┼───────────────┼──────┤ │ PSP027 │ 越野四驅車 │ │ ├────┼───────────────┼──────┤ │ PSP028 │ 永恆傳說 │ │ ├────┼───────────────┼──────┤ │ PSP029 │ 公主的皇冠 │ │ ├────┼───────────────┼──────┤ │ PSP030 │ 移動火車模擬電車GO! │ │ ├────┼───────────────┼──────┤ │ PSP031 │ 王牌老虎機—主角錢行魯邦三世 │ │ ├────┼───────────────┼──────┤ │ PSP032 │ 捉猴啦 │ │ ├────┼───────────────┼──────┤ │ PSP033 │ 隨身玩伴 │ 1 │ ├────┼───────────────┼──────┤ │ PSP034 │ 戰國 │ │ ├────┼───────────────┼──────┤ │ PSP035 │ 科隆方塊 │ │ ├────┼───────────────┼──────┤ │ PSP036 │ 脫獄潛龍:清算 │ │ ├────┼───────────────┼──────┤ │ PSP037 │ 高達基連的野望 │ │ ├────┼───────────────┼──────┤ │ PSP038 │ 移動火車模擬電車GO!日版 │ │ ├────┼───────────────┼──────┤ │ PSP039 │ 浮游賽車 資料片 │ │ ├────┼───────────────┼──────┤ │ PSP040 │ 智能麻雀 │ │ ├────┼───────────────┼──────┤ │ PSP041 │ 智能將棋 │ │ ├────┼───────────────┼──────┤ │ PSP042 │ 水銀 │ 1 │ ├────┼───────────────┼──────┤ │ PSP043 │ 死神2 │ │ ├────┼───────────────┼──────┤ │ PSP044 │ 龍戰士3 │ │ ├────┼───────────────┼──────┤ │ PSP045 │ 橫衝直撞:傳奇 │ │ ├────┼───────────────┼──────┤ │ PSP046 │ 機密武裝 美版 │ │ ├────┼───────────────┼──────┤ │ PSP047 │ 機密武裝 日版 │ │ ├────┼───────────────┼──────┤ │ PSP048 │ 柯林麥克雷拉力賽 │ │ ├────┼───────────────┼──────┤ │ PSP049 │ 惡魔戰士編年史:混沌之塔 │ 1 │ ├────┼───────────────┼──────┤ │ PSP050 │ 小死神特典 美版 │ │ ├────┼───────────────┼──────┤ │ PSP051 │ 小死神 │ │ ├────┼───────────────┼──────┤ │ PSP052 │ 德比賽馬時代 │ │ ├────┼───────────────┼──────┤ │ PSP053 │ 爆沖賽車 │ │ ├────┼───────────────┼──────┤ │ PSP054 │ 高達戰役 │ │ ├────┼───────────────┼──────┤ │ PSP055 │ 巨人之星 │ │ ├────┼───────────────┼──────┤ │ PSP056 │ DTM越野賽車 │ 1 │ ├────┼───────────────┼──────┤ │ PSP064 │ 遙遠的時空中 彩繪手箱 │ │ ├────┼───────────────┼──────┤ │ PSP065 │ 天地之門 │ │ ├────┼───────────────┼──────┤ │ PSP066 │ 水銀 │ │ ├────┼───────────────┼──────┤ │ PSP067 │ 彼岸島 │ │ ├────┼───────────────┼──────┤ │ PSP068 │ 鬼嚇八 │ │ ├────┼───────────────┼──────┤ │ PSP069 │ 合金裝備:迷幻劑 日版 │ │ ├────┼───────────────┼──────┤ │ PSP070 │ 麻雀大會 │ │ ├────┼───────────────┼──────┤ │ PSP071 │ 冒險玩家 │ │ ├────┼───────────────┼──────┤ │ PSP072 │ 合金裝備:迷幻劑 美版 │ 1 │ ├────┼───────────────┼──────┤ │ PSP085 │ 蜘蛛俠2 │ │ ├────┼───────────────┼──────┤ │ PSP086 │ 星際戰士 │ │ ├────┼───────────────┼──────┤ │ PSP087 │ 太鼓之達人 攜帶版 │ │ ├────┼───────────────┼──────┤ │ PSP088 │ 老虎伍茲高爾夫巡迴賽 │ │ ├────┼───────────────┼──────┤ │ PSP028 │ 永恆傳說 │ 1 │ ├────┼───────────────┼──────┤ │ PSP090 │ 老虎伍茲高爾夫巡迴賽 日版 │ │ ├────┼───────────────┼──────┤ │ PSP091 │ 滑板高手:地下競技2 │ │ ├────┼───────────────┼──────┤ │ PSP092 │ 戰國封神傳 │ │ ├────┼───────────────┼──────┤ │ PSP093 │ 烈火戰車:勇往直前 │ 1 │ ├────┼───────────────┼──────┤ │ PSP094 │ 滑板高手:地下競技2 │ │ ├────┼───────────────┼──────┤ │ PSP095 │ 無名傳奇:刀劍兄弟會 │ │ ├────┼───────────────┼──────┤ │ PSP097 │ MVP職業棒球 │ │ ├────┼───────────────┼──────┤ │ PSP098 │ 超力網球巡迴賽 │ │ ├────┼───────────────┼──────┤ │ PSP099 │ 浮游賽車 資料片2 │ │ ├────┼───────────────┼──────┤ │ PSP100 │ WORLD PURE │ │ ├────┼───────────────┼──────┤ │ PSP101 │ 世界桌球大賽2005 │ 1 │ ├────┼───────────────┼──────┤ │ PSP102 │ 裝甲核心 方程式前線 │ │ ├────┼───────────────┼──────┤ │ PSP103 │ 雙重角色 │ │ ├────┼───────────────┼──────┤ │ PSP104 │ 季節擁抱 │ │ ├────┼───────────────┼──────┤ │ PSP105 │ 茉莉花 │ 1 │ ├────┼───────────────┼──────┤ │ PSP120 │ 迪士尼樂園 │ │ ├────┼───────────────┼──────┤ │ PSP121 │ MVP職業棒球 │ │ ├────┼───────────────┼──────┤ │ PSP122 │ 裝甲核心 │ │ ├────┼───────────────┼──────┤ │ PSP123 │ 灣岸3 │ │ ├────┼───────────────┼──────┤ │ PSP124 │ 英雄傳說 │ │ ├────┼───────────────┼──────┤ │ PSP125 │ 新天魔界:混沌世紀4外傳 │ │ ├────┼───────────────┼──────┤ │ PSP126 │ 煉獄:贖罪之塔 │ 1 │ ├────┼───────────────┼──────┤ │ PSP127 │ 英雄傳說:白髮魔女 │ │ ├────┼───────────────┼──────┤ │ PSP128 │ 捉猴啦 │ │ ├────┼───────────────┼──────┤ │ PSP129 │ 首都高賽車 │ │ ├────┼───────────────┼──────┤ │ PSP130 │ 實況足球9 │ │ ├────┼───────────────┼──────┤ │ PSP131 │ DENSHA │ │ ├────┼───────────────┼──────┤ │ PSP132 │ 實況足球9 │ │ ├────┼───────────────┼──────┤ │ PSP133 │ 智慧執照 │ 1 │ ├────┼───────────────┼──────┤ │ PSP142 │ GALLERY FAKE │ │ ├────┼───────────────┼──────┤ │ PSP143 │ 電車GO!山手線編 │ │ ├────┼───────────────┼──────┤ │ PSP144 │ 天地之門 │ │ ├────┼───────────────┼──────┤ │ PSP145 │ 老虎伍茲高爾夫巡迴賽2006 │ │ ├────┼───────────────┼──────┤ │ PSP146 │ 桌上彈球戰 │ │ ├────┼───────────────┼──────┤ │ PSP147 │ 青蛙過河 │ │ ├────┼───────────────┼──────┤ │ PSP148 │ 老虎伍茲高爾夫巡迴賽2006 │ 1 │ ├────┼───────────────┼──────┤ │ PSP097 │ MVP職業棒球 │ │ ├────┼───────────────┼──────┤ │ PSP121 │ MVP職業棒球 美版 │ │ ├────┼───────────────┼──────┤ │ PSP139 │ 太空侵略者:銀河節拍 │ │ ├────┼───────────────┼──────┤ │ PSP140 │ 柯林麥克雷拉力賽 │ │ ├────┼───────────────┼──────┤ │ PSP141 │ 聖騎士之戰 │ 1 │ ├────┼───────────────┼──────┤ │ PSP054 │ 高達戰役 │ │ ├────┼───────────────┼──────┤ │ PSP060 │ 勁爆美式足球2006 │ │ ├────┼───────────────┼──────┤ │ PSP079 │ 天地之門 │ │ ├────┼───────────────┼──────┤ │ PSP089 │ 勁爆美式足球2006 │ │ ├────┼───────────────┼──────┤ │ PSP134 │ 音樂方塊 │ │ ├────┼───────────────┼──────┤ │ PSP135 │ 瘋狂氣泡狂熱版 │ │ ├────┼───────────────┼──────┤ │ PSP136 │ 終極方車賽2 │ │ ├────┼───────────────┼──────┤ │ PSP137 │ 浮游賽車 日版 │ │ ├────┼───────────────┼──────┤ │ PSP138 │ 浮游賽車 美版 │ 1 │ ├────┼───────────────┼──────┤ │ 總計 │ 119 │ 17 │ └────┴───────────────┴──────┘ 備註: 1、上述遊戲名稱係碟報網站上之遊戲名稱。 2、上述之編號為光碟標示面上之編號。 3、上述遊戲軟體共119種,合計17片光碟。 附表三、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 ┌────┬──┬───────────┬────────┐ │光碟編號│片數│ 被侵害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 │ PS2 │ 1 │ 真三國無雙3 Empires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PCG101 │ 1 │ 真三國無雙3 Hyper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PCG95 │ 1 │ 信長之野望革新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威力│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 │加強版 │股份有限公司 │ ├────┼──┼───────────┼────────┤ │ PCG135 │ 1 │ 美少女夢工場4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 │ PCG115 │ 1 │ 勇者泡泡龍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1 │ 三國群英傳5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PSP106 │ 2 │ 真三國無雙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 │ PSP5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PSP153 │ 1 │ 三國志Ⅵ │日商光榮公司 │ ├────┼──┼───────────┼────────┤ │ PSP83 │ 1 │ 三國志Ⅴ │日商光榮公司 │ ├────┼──┼───────────┼────────┤ │ PSP77 │ 1 │ 信長之野望天翔記 │日商光榮公司 │ ├────┼──┼───────────┼────────┤ │ │ │ 小計:共十二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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