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75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M○○原名庚○○ 送達地址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甲○○ 己○○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d○○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1 、20017 、21029 、21030 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70、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33、4734、4735、4736、4749、4750、4751、4752、4 753 、4754、4755、6820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93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72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86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57、7255、7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庚○○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丙○○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甲○○無罪。 辛○○無罪。 事 實 一、乙○○前曾因詐欺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高雄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25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89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於92年1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 月17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構成累犯)。 二、乙○○(化名「許哲文」)竟不知悔改,復與己○○、鍾坤亮(化名「陳在福」、「陳有福」)」、柯淨棠(化名「郭志雄」)、楊家銘(化名「楊仕銘」、「楊士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由己○○為址設台南縣永康市○○路229 號1 樓台陽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台陽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於93年3 月1 日起至93年9 月6 日止,先推由己○○於93年3 月1 日出面向附表一編號1 之Y○○佯稱欲承租台南縣永康市○○路229 號設立公司,使Y○○陷於錯誤而允諾出租上開房屋,乙○○、己○○、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等人因而獲得使用該屋之不法利益。再由其等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戌○○或癸○○於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4所示時間,向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4所示商家詐購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4所示貨物,佯稱屆期付款或佯以支票付款,以詐購貨物,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使各商家送貨時不疑有他,而詐得由各該商家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乙○○、己○○、鍾坤亮、B○○、楊家銘等人,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乙○○、己○○、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等人即將所詐購之貨物搬遷後,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一所示商家屆期發現業已搬遷一空,或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亦陸續退票,始發覺受騙。 三、乙○○(化名「楊政雄」、「李春雄」)、己○○(化名「郭銘駿」)復承前犯意,復與丁○○、楊政雄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由丁○○為址設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2鄰海湖161 之5 號至寶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至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於93年11月10日起至94年5 月20日止,先推由乙○○自稱為「楊政雄」於93年11月10日出面向附表二編號1 之n○○佯稱欲承租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12鄰161 之5 號,使n○○陷於錯誤而允諾出租上開房屋,乙○○、己○○、丁○○、楊政雄等人因而獲得使用該屋之不法利益。再由其等於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時間,向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商家詐購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貨物,佯稱屆期付款或佯以支票付款,以詐購貨物,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使各商家送貨時不疑有他,而詐得由各該商家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乙○○、己○○、丁○○、楊政雄等人,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乙○○、己○○、楊政雄等人即將所詐購之貨物搬遷後,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二所示商家屆期發現業已搬遷一空,或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亦陸續退票,始發覺受騙。 四、乙○○(化名「李春雄」、「李哲雄」)、丁○○復承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即於94年5 月20日向附表三編號1 之甲辰○佯稱欲承租桃園縣大園鄉○○○路○ 段96號,使甲辰○陷於錯誤而允諾出租上開房 屋,乙○○、丁○○因而獲得使用該屋之不法利益。嗣因積欠房租、水電費用,甲辰○始知受騙。 五、乙○○(化名「李春雄」、「李哲雄」)、復承前犯意,與丙○○(化名「楊欽澤」)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於94年9 月5 日起至94年9 月25日止,由乙○○、丙○○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寅○○於附表三編號2 至編號10所示時間,向附表三編號2 至編號10所示商家詐購如附表三編號2 至編號10所示貨物,佯稱屆期付款或佯以支票付款,以詐購貨物,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使各商家送貨時不疑有他,而詐得由各該商家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乙○○、丙○○,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乙○○、丙○○等人即將所詐購之貨物搬遷後,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三編號2 至10所示商家屆期發現業已搬遷一空,或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亦陸續退票,始發覺受騙。 六、庚○○與F○○(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真實年籍不詳自稱「李有川」(或稱「呂有川」)」之成年男子(下稱「李有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先由庚○○遊說不知情之黃○○(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苗栗縣頭份鎮○○里○ 鄰○○街6 號 同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於93年5 月26日起至93年8 月13日止,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向附表四所示商家詐購如附表四所示貨物,佯稱屆期付款或佯以支票付款,以詐購貨物,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使各商家送貨時不疑有他,而詐得由各該商家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庚○○、F○○、「李有川」等人,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庚○○、F○○、「李有川」即將所詐購之貨物搬遷後,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四所示商家屆期發現業已搬遷一空,或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亦陸續退票,始發覺受騙。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3 所規定之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坦承事實欄三、四、五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辯稱:台陽公司部分,伊只有負責海產方面之生意云云;訊據被告己○○、丙○○對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丁○○坦承事實欄三之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事實欄四之犯罪事實,辯稱:伊只有參與至寶公司部分,其餘沒有參與云云;訊據被告庚○○矢口否認事實欄六之犯罪事實,辯稱:伊並沒有詐騙財物,伊只有介紹從事冷凍豬肉者給「李有川」認識云云。經查: (一)就如附表一、二、三、四被害人如何於附表一、二、三、四之時間遭人詐騙等情,有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二)被告乙○○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乙○○確有參與台陽公司,此為被告乙○○所是認。又證人戌○○於警詢中證稱:台陽公司分貿易部及冷凍食品部,冷凍食品部主管是「許哲文」(指乙○○)、「陳有福」(指鍾坤亮),貨物是由該2 人負責買賣等語(見偵查卷A7卷,第265 、266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台陽公司分為冷凍部及貿易部,伊在冷凍部門上班,冷凍部門有「許哲文」(指乙○○)、「陳有福」(指鍾坤亮)及伊,伊負責詢價、下單收貨,收到的貨伊就放在冷凍庫,看誰下的單就自己處理,看「許哲文」或「陳有福」誰指示伊下單,就出自己所下單的貨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3 、114 頁)。證人閻梅婷於警詢中證稱:貨物及貨款均是由負責人「郭志雄」(指柯淨棠)、「陳有福」(指鍾坤亮)、「許哲文」(指乙○○)等人自行處理的等語(見偵查卷A7卷,第300 頁)。證人楊家銘於警詢時證稱:台陽公司是柯淨棠與乙○○合夥經營,柯淨棠是負責貿易部分,鍾坤亮是負責冷凍部分等語(見偵查卷A8,第9頁 )。證人即被告己○○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台陽公司成員有化名「楊士名」之楊家銘、化名「郭志雄」之柯淨棠,化名「陳再福」之鍾坤亮,化名「許哲文」之乙○○等語(見偵查卷A6,第89、90頁,本院卷㈡第1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去台陽公司都是乙○○叫伊去幫忙搬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頁)。 2.另證人z○○於警詢中證稱:台陽公司與寶元機電有限公司間之生意往來均由「許先生」接洽(指乙○○)等語(見偵查卷A9,第16頁);證人G○○於警詢中證稱:台陽公司負責人自稱「許先生」(指乙○○),與台陽公司間之生意往來均由「許先生」接洽,付款條件也是「許先生」確認的等語(見偵查卷A9,第49、50頁);證人b○○於警詢中證稱:乙○○就是與伊接洽之「許哲文」,台陽公司均是由「許哲文」(指乙○○)及己○○前往伊公司取貨的等語(見偵查卷A6,P33)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交易是與乙○○接觸,當時其自稱「許哲文」,是與乙○○談票期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16 頁)。 3.依證人戌○○、閻梅婷、楊家銘、z○○、G○○、b○○之證述,堪認被告乙○○在台陽公司可決定是否訂貨及交易付款條件、進出貨,並實際參與對被害人佯裝交易之詐欺犯行。 4.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是縱被告乙○○並未參與全部對被害人之詐騙行為,惟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既係基於被告乙○○與其他共犯之合同意思範圍內,無論是由何人實際施用詐術,被告乙○○即負全部之責。 5.綜上,被告乙○○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至被告丁○○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證人甲辰○於警詢中證稱:94年5 月20日時房屋仲介公司帶著1 個李先生(指乙○○)及丁○○到伊家簽租賃契約,承租桃園縣大園鄉○○○路1 段96號,承租人是玖陸商行負責人丁○○,租賃期間與伊簽約之丁○○在該屋內住過,而房租都是由「李春雄」(指乙○○)接洽等語(見偵查卷A2,第137 、138 頁)。又該租賃契約確係由被告丁○○所簽署,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A2,第143 頁)。查上址即桃園縣大園鄉○○○路○ 段96號係供「玖陸商行 」使用,被告丁○○期間亦居住於上址,是被告丁○○自與被告乙○○就事實欄四之犯行,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 (四)至被告庚○○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被告庚○○於警詢中即明確供稱:之前曾經參與同欣公司的詐騙集團,伊在公司內擔任業務(俗稱「叫貨師傅」),主要是針對肉品等語(見偵查卷A2,第105頁)。 2.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介紹庚○○給豐業紙器公司之地○○,所訂購之紙箱交給庚○○去處理的,紙箱是庚○○要買的,當時庚○○自稱「白先生」,不用真實姓名是因為不想付錢;同欣公司是呂有川(即指「李有川」)在操作的,庚○○也是呂有川叫其去做的,庚○○都在同欣公司沒錯,是呂有川叫其在現場負責的;庚○○有帶呂有川去租房子,而且都留在公司整理雜物,貨進來也有幫忙搬等語(見本院卷㈤第81、82、83、84、88頁)。證人黃○○於本院審理證稱:是庚○○介紹伊去當人頭,庚○○說叫伊去當人頭,並說伊就可以在頭份工業區倉庫工作,庚○○帶伊到同欣公司那邊,庚○○帶伊到銀行那邊去簽名開戶等語(見本院卷㈤第94頁)。 3.證人古志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萬烽公司有與同欣公司交易,是張芳銘介紹的,庚○○在同欣公司是負責採買等語(見本院卷㈤第89、90頁);證人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萬烽公司有與同欣公司交易,是張芳銘介紹的,但當時庚○○自稱「黃○○」,貨物都是送往苗栗縣頭份鎮的工業區的同欣興業公司;在同欣公司時有見到庚○○,貨物都是由庚○○簽收的,是蓋同欣興業的發票章;都是庚○○跟伊說需要什麼貨,要伊出貨等語(見本院卷㈤第91、92頁)。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欣公司訂貨後伊將貨物送到竹南工業區交給庚○○,庚○○就是伊在警詢中所稱自稱「李平田」的人,當時我在93年7 月25日將貨物送到竹南工業區之後,庚○○叫伊在工業區內等,後來說裡面倉庫東西放不下,結果就帶伊到1 處說跟朋友所借用的停車庫,是自稱為「李平田」的人(庚○○)交給伊1 張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同欣興業黃○○的支票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50 、251 頁)。 4.查本院審理中證人F○○、黃○○均明確證述被告庚○○確有參與同欣公司,而證人古志瑋、申○○、J○○亦明確證稱被告庚○○係與被害廠商為交易之人,參諸被告庚○○於警詢中已供承參與同欣公司的詐騙集團之情,是被告庚○○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1.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2.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定有罰金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雖改以新台幣為罰金之單位並提高3 倍(因常業詐欺罪於88年曾經修正,罰金修正為銀元5 萬元),惟因修正前之罰金單位為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比例為3 比1 ,就罰金之最高額而言,實與修正前罰金之最高額相同,惟罰金之最低額部分,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則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0元即為新台幣30元以上,提高為新台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為單位,因而以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3.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後改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查本件被告等所為之前開犯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及舊法對於被告等並無利或不利之情形。 4.被告乙○○行為時,刑法第47條係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故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要件,亦有擴張及限縮,新舊法就累犯之要件,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所為之前開犯行,係屬故意犯罪,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及舊法對於被告並無利或不利之情形。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二)以本案之詐騙集團分工規模、著手詐騙行為數量甚鉅,且依被告等人係因需賴該詐騙所得以營生,是被告等人自有賴以營生之主觀犯意,及反覆實施之客觀事實,自屬常業犯。是核被告乙○○、己○○、丙○○、庚○○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就被告乙○○、己○○、共犯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就事實欄二之犯行;被告乙○○、己○○、丁○○、共犯楊政雄就事實欄三之犯行;被告乙○○、丁○○就事實欄四之犯行;被告乙○○、丁○○、丙○○就事實欄五之犯行;被告庚○○、共犯F○○、「李有川」就事實欄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上開罪名之幫助犯罪嫌,尚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依法變更其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雖公訴人起訴書認被告丁○○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惟按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判之範圍,以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6 條、第268 條規定自明,審判之違背該等規定者,自足以構成同法379 條第12款之當然違法。此所謂被告犯罪事實,除同法第267 條所定單一性案件之未起訴部分外,依同法第264 條第1 項規定,係指起訴書事實欄所記載之事實,與其所犯法條欄所記載之法條無涉,蓋起訴既不採訴因主義,審判之認定被告行為是否成立犯罪及應適用何法條,又屬法院之職權,自應以起訴之事實為準,而不受起訴書所引罪名法條之拘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4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公訴人起訴書中(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全然未敘及被告等有「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犯罪事實,況被告丁○○固提供其名義登記為至寶公司之負責人,而與被告乙○○等人屬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然被告丁○○既非實際負責人,對至寶公司股款繳納及申辦登記情形本即難認知情,且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查常業詐欺亦非必以違反公司法為方法,違反公司法更非常業詐欺之當然結果,是顯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是被告丁○○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嫌,既未經公訴人起訴,自非法院審判之範圍,一併敘明。 (四)又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4 、16、20、22、24、38、54、附表二編號1 、7 、附表三編號3 、附表四編號3 、5 、8 、11、12、13、14、15、17、18、20、21、26、27、28、29、30、31、32、34、35、36、37、38、39、40、41、44、45、46犯行提起公訴,且未就被告丁○○亦涉犯附表三編號1 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加以審理。 (五)被告乙○○有如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常業犯之一部行為,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者,仍該當於累犯加重之要件。本件被告乙○○最初行為雖係在前案假釋期間內為之,惟其繼續至該案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之日(即94年1 月17日)後,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 條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等人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貪圖不法利益,成立詐欺集團,而受害之人數眾多,金額甚鉅,並分別參酌被告等各加入該詐欺集團之時間長短,參與情節輕重有異,及被告丙○○、己○○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而有悔意,被告乙○○、丁○○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庚○○則否認犯行而無悔意,並考量被告乙○○前即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竟再為本件犯行,且為主要角色,惡性非輕,而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乙○○、庚○○、丙○○、己○○求處有期徒刑5 年,尚嫌過重,另就被告丁○○部分求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尚稱妥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丙○○、丁○○上開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前,爰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雖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然查上開減刑條例第5 條之規定,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施行後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經緝獲歸案者,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仍得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0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丁○○雖經本院96年5 月11日發佈通緝,而於96年5 月15日經緝獲到案,惟其既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遭通緝,並於該條例施行前緝獲,不適用上開條例第5 條規定,自仍應依該條例減刑,一併敘明。至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直接關連,爰均不宣告沒收。 (七)另檢察官請求就被告乙○○、庚○○部分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宣告被告強制工作一節,惟被告乙○○前雖有詐欺、偽造文書、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惟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乙○○於本案中已賠償部分被害人,且其對本件犯行大致坦承,非無悔意,亦難逕認其有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另被告庚○○雖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案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無罪,此外僅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顯難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公訴人請求宣告被告乙○○、庚○○強制工作,尚有未合,要難依其所請,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係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海湖辦事處之職員,因乙○○於93年9 月間向蘆竹鄉農會承租位於桃園縣蘆竹鄉○○村○○○路77號之倉庫作為至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寶公司)置放詐得財物而與其熟職後,明知至寶公司於設立之初以楊政雄等人於蘆竹鄉農會開立帳戶所填之資料多屬偽造,而於嗣後為警方發覺後,並向蘆竹鄉農會海湖辦事處調取相關文書時,竟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於94年9 月間,以電話通知乙○○,告訴警方正在調查其等之犯罪集團,並請其速至農會更正楊政雄等人所填之資料,以掩護乙○○等人所從事之詐欺犯行,因認被告辛○○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30條第1 項之幫助常業詐欺罪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辛○○涉犯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辛○○與被告乙○○間之監聽譯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辛○○固坦承與被告乙○○間有通話,內容要求被告乙○○更正至寶公司於蘆竹鄉農會海湖辦事處開戶資料,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因為當時至寶公司開設甲存帳戶時,印鑑卡上之主管核章係由伊代理用印,後來警方向農會調取資料時,農會承辦人員發現資料有誤,伊怕有業務疏失,所以才通知被告乙○○來更正等語。經查: (一)被告辛○○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固於94年9 月30日下午5 時20分28秒間有通話:「辛○○:人家警察發公文來調查楊政雄,可能會害死人。」、「乙○○:不會啦,我有在處理,自己的外甥。」、「辛○○:可能有人去告,現在來調資料了。」、「乙○○:你說你不知道就好了。」、「辛○○:這事我都當作不知道啊。」、「乙○○:楊政雄又沒有在你那邊搞到票啊,也沒有向別人買到貨,什麼都沒有啊。」、「辛○○:人家今天不知道從那邊調下來,你聽懂嗎?」、「乙○○:那沒關係,我知道。」等語,惟參諸蘆竹鄉農會海湖辦事處號碼00-0000000號電話與被告乙○○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於94年10月3 日上午9 時23分16秒間之通話內容:「辛○○:你之前楊政雄的原本圓的印鑑來上來借我用一下。」、「乙○○:借你做什麼,領錢嗎?」、「辛○○:領你的大頭,之前印鑑卡做錯了,住址亂寫,會害死我啊你。」、「乙○○:住址怎麼會寫錯?」、「辛○○:住址寫桃園要寫戶籍才對。」等語,顯見被告辛○○確因印鑑卡上地址資料有誤,方與被告乙○○聯絡。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無獨立性,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乃於他人實施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故以「事前幫助」及「事中幫助」為限;若於他人犯罪行為完成後,予以助力,即學說上所謂「事後幫助」,除法律別有處罰規定外,不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等以至寶公司名義向被害人詐取財物犯行係於94年5 月20日止,姑不論被告辛○○通知被告乙○○更正資料之目的為何,縱如公訴人所認係告知被告乙○○警方正在調查其等之犯罪集團云云,然被告乙○○等以至寶公司名義之詐欺被害人之犯罪行為已完成,則被告辛○○於警方調查該欺欺犯行時通知被告乙○○,亦無從再幫助被告乙○○實施其詐欺犯行。 (三)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辛○○涉犯本件幫助常業詐欺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辛○○犯罪,即應為被告辛○○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庚○○、丙○○、己○○及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李清波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9 日至93年9 月間虛設台陽公司、於93年9 月至94年5 月間虛設至寶公司、於94年6 月至94年9 月間虛設玖陸商行、於94年9 月虛設南仁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南仁興公司),上開人等便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又被告甲○○明知乙○○等人所出售物品之價格,均係向被害人所詐得之物,而屬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3年3 月間至94年9 月間,在乙○○等人之虛設公司內,以遠低於市價之5 至6 折,向乙○○販入上開物品。因認被告甲○○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刑法第349 條第2項 故買贓物罪云云。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之監聽譯文及被害人之指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伊並沒有參與詐欺集團,也有並沒有向被告乙○○購買任何物品等語。經查: (一)就被告甲○○被訴共同常業詐欺部分: 1.依卷附被告甲○○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內容(見偵查卷A4,第188 至193 頁),被告甲○○與被告乙○○雖於94年9 月1 日至94年10月17日間有多次通話情形,惟上開通話時間均係於被告乙○○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事實欄二、三犯行之後,自不得以該監聽通話內容為被告甲○○與被告乙○○間有共犯事實欄二、三犯行之憑據。2.被告甲○○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固於94年9 月5 日上午10時49分39秒間有通話:「乙○○:那個雅芳的羊肉爐有沒有銷路?」、「甲○○:怎會沒銷路。」、「乙○○:有喔!幾折要收購?」、「甲○○:要看樣品,寄給你雞脖子的那人他有收這種貨啊。」、「乙○○:價格?」、「甲○○:那我怎麼講?」、「乙○○:依你看會幾折收購?」、「甲○○:你要先和他談談看啊。」、「乙○○:對啊,一開始就要我賠很多的話,我才不會理他呢?」、「甲○○:你自己和他談啊。」、「乙○○:你帶他來我們當面談。」、「甲○○:對啦,你和他談啦。」等語;復於94年9 月13日上午9 時20分23秒間有通話:「甲○○:我告訴你現在雞精及雞粉拼的很激烈,進10箱送1 箱,再拼經銷權啦,一箱又附50元的油票。」、「乙○○:要向誰買啊?」、「甲○○:現在有3 間在拼,台中、高雄嘛!」、「乙○○:現在怎樣?」、「甲○○:之前那個瓶子上有電話啊。」、「乙○○:這個是嗎?2 段這個是嗎?」、「甲○○:你叫的進來,管他在哪裡。」、「乙○○:在土城還是哪裡。」、「甲○○:瓶子上有電話啊。」、「乙○○:瓶子上的電話啊,板橋新竹嘛。」、「甲○○:能進來就好,管他是哪邊的。」、「乙○○:1 瓶多少元?」、「甲○○:210 元,正常小賣是225 元啦。」、「乙○○:喔,我現在要買那1 間的。」、「甲○○:直接多拿1 點,1 箱210 元,又附50元油票,他們在拼經銷權。」、「乙○○:叫出來,你要幾折向我買?」等語。雖依上開監聽通話內容,固可認被告甲○○與被告乙○○間係洽談交易,惟依該對話內容,或被告乙○○向被告甲○○詢問「雅芳羊肉爐」之收購價格,或被告乙○○向被告甲○○詢問要以多少價格向其購買雞精、雞粉,依該通話內容,本即尚難認係洽談共同詐騙事宜,況被告甲○○與被告乙○○上開通話時間以後,並無任何被害人遭詐騙上開財物之事證,自難僅憑上開通話內容逕認被告甲○○與被告乙○○間為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 3.證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並沒有參與台陽公司、至寶公司及玖陸商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0 、231 、233 頁);證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玖陸商行之成員有伊、乙○○及會計寅○○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1頁);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台陽公司之成員有鍾坤亮、柯淨棠、乙○○、楊家銘,至寶公司之成員有伊及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5、57頁),是依證人即被告乙○○、丙○○、己○○之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共同常業詐欺犯行。 4.證人楊家銘於警詢中固證稱:曾見過被告甲○○至台陽公司找被告乙○○、柯淨棠談事情等語,惟其亦證稱:不知道其談話內容等語(見偵查卷A8,第12頁),則自難僅憑被告甲○○曾至台陽公司找被告乙○○之情,逕為不利被告甲○○之認定。 5.證人壬○○固於警詢中證稱:伊與台陽公司接洽時,被告甲○○有坐在辦公室等語(見偵查卷A9,第2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台陽公司接洽時,有見過甲○○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3頁);證人G○○於警詢中證稱:被告甲○○係伊與台陽公司接洽時,坐在辦公室之男子等語(見偵查卷A9,第50頁)。惟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伊並沒有與被告甲○○接洽,也沒有人介紹甲○○給伊認識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3、44頁),若被告甲○○亦係台陽公司之成員,則被告甲○○既係在場,與證人壬○○接洽者(本件係柯淨棠)衡情亦當一併加以介紹,以便爾後行詐,惟本件並未如此,而證人G○○亦僅證稱曾在台陽公司辦公室見過被告甲○○,自難僅以被告甲○○曾出現在台陽公司,即逕認被告甲○○亦係共犯。又證人郭勇全於警詢中固曾證稱:被告甲○○係向強匠公司詐騙之人等語(見偵查卷A9,第115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請午○○於公司內依警局以電子郵件寄送之照片指認後,伊到警局時時再依午○○之指認陳述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66 頁),是證人H○○上開警詢中指認被告甲○○,顯係經由他人轉述,即不得逕採為不利被告甲○○之證據。又證人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對台陽公司有哪些人已沒有記憶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0 頁;證人D○○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對被告甲○○沒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3 頁),是自不得以證人郭勇全於警詢中之證述,逕為不利被告甲○○之認定。 6.證人戊○○於警詢中證稱:被告甲○○是至寶公司之協力廠商等語(見偵查卷A9,第5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為被告甲○○係至寶公司之協力廠商是因乙○○告訴伊的,因為乙○○打電話給伊時說客戶在其那裡,叫伊過去處理一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48頁)。惟姑不論被告甲○○已否認證人戊○○所述情節,縱依證人戊○○之證述內容,自無從認被告甲○○為公訴人所指共同常業詐欺犯行。 (二)就被告甲○○被訴故買贓物犯行部分: 1.依前述被告甲○○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縱被告乙○○向被告甲○○詢問「雅芳羊肉爐」之收購價格,或被告乙○○向被告甲○○詢問要以多少價格向其購買雞精、雞粉等情,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確有向被告乙○○買受上開物品,且無任何被害人遭詐騙上開財物之事證,自難逕認被告甲○○有公訴人所指故買贓物犯行。2.公訴人認「被告甲○○於93年3 月間至94年9 月間,在乙○○等人之虛設公司內,以遠低於市價之5 至6 折,向乙○○販入向被害人詐得之財物」云云,惟綜觀全卷,並無任何公訴人所指上開時間被告甲○○有向被告乙○○購買贓物之證據,是公訴人此部分所指,顯乏其據。 3.按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另成贓物罪(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41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公訴人既認被告甲○○係與被告乙○○等均屬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竟復認被告甲○○有向被告乙○○買受向被害人詐得之財物之行為而涉犯故買贓物罪,顯有未洽。 4.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看過被告甲○○來過,但沒有看被告甲○○拿貨走,有時候是被告甲○○載東西給被告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1頁),是依證人即被告己○○所證情形,自難認被告甲○○有向被告乙○○故買贓物之情。 (三)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甲○○涉犯本件常業詐欺、故買贓物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即應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 叁、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除經本院論罪科刑犯行外,尚與乙○○、甲○○、己○○及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李清波等人,於附表五至六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五至六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被告己○○除經本院論罪科刑犯行外,尚與乙○○、庚○○、甲○○及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李清波等人,於附表七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七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因認被告丙○○、己○○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公訴人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丙○○、己○○涉犯上開犯行之論據。訊據被告丙○○、己○○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僅有參與玖陸商行部分之犯行等語;被告己○○辯稱:伊沒有參與玖陸商行部分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公訴人認台陽公司成員有乙○○、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己○○、甲○○、吳政和、林光志、蔡西河;至寶公司之成員為乙○○、己○○、楊政雄、丁○○、辛○○、甲○○林宏彬、庚○○;玖陸商行之成員為乙○○、丙○○甲○○、庚○○、吳有庫、吳美麗(見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則公訴人本即並未認被告丙○○為台陽公司、至寶公司之成員,被告己○○為玖陸商行之成員。 (二)公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丙○○就附表五至六所示犯行與其他共犯間,及被告己○○就附表七所示犯行與其他共犯間有何犯意聯絡,自均難逕認被告丙○○、己○○有上開犯行。 (三)公訴人起訴書證據清單以「被告丙○○之供述」、「被告己○○之供述」為證據方法,並載明「坦承所有犯罪事實」,惟查被告丙○○、己○○始終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是公訴人上開所述,顯有誤會,一併敘明。(四)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丙○○、己○○涉犯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丙○○、己○○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又以:被告庚○○、與乙○○、丙○○、甲○○、己○○及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李清波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9 日至93 年9月間虛設台陽公司、於93年9 月至94年5 月間虛設至寶公司、於94年6 月至94年9 月間虛設玖陸商行、於94年9 月虛設南仁興公司,由庚○○游說己○○、丁○○、楊欽澤、洪國雄分別為台陽公司、至寶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上開人等便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因認被告庚○○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公訴人並未具體指明被告庚○○涉犯上開犯行之論據。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伊並沒有介紹人頭,伊根本不認識己○○、丁○○、楊欽澤、洪國雄等語。經查: (一)依卷附被告庚○○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見偵查卷A4,第194 至201 頁),並無關於被告庚○○與他人談及公訴人所指「游說己○○、丁○○、楊欽澤、洪國雄分別為台陽公司、至寶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之情,公訴人起訴書以卷附監聽譯文為被告庚○○涉有上開犯行之佐證,已有誤會。 (二)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楊家銘找伊為台陽公司掛名負責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5頁);證人即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擔任至寶公司之負責人,是經由乙○○介紹的,乙○○叫伊做至寶公司董事長,給伊1 千元,伊沒有見過庚○○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24 、126 、127 頁)。是依證人即被告己○○、丁○○上開證述,被告己○○為台陽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被告丁○○為直保公司名義負責人,顯均非經由被告庚○○介紹。 (三)查被告丙○○為事實欄四詐欺犯行時,係自稱「楊欽澤」,公訴人未舉證證明確有另有楊欽澤者共同為事實欄四詐欺犯行,是公訴人逕認被告庚○○游說楊欽澤為玖陸商行之名義上負責人之情,顯乏其據。 (四)至公訴人認被告庚○○游說洪國雄為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云云,惟公訴人並未認被告等有以南仁興公司名義為詐騙犯行(公訴人係認被告等於附表五詳如附表七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且綜觀全卷,並無被告等以南仁興公司為詐騙犯行之事證,自難認被告庚○○有此部分共同常業詐欺犯行。 (五)公訴人起訴書證據清單以「被告庚○○之供述」為證據方法,並載明「坦承所有犯罪事實」,惟查被告庚○○始終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是公訴人上開所述,顯有誤會,一併敘明。 (六)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庚○○涉犯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庚○○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無從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57、7255、7633號)略以:被告庚○○與許銘洲、駱忠文、F○○、洪克明、陳秀雲、陳志忠、林三行、X○○、黃映慈、王秀芝、葉明華、呂文記、張梅、楊茂興、白螢光、蘇秀榮、杜陽春、黃麗英等人共組詐欺集團恃以維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新瑞陽食品行、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紅蘋果開發公司,並向附表八所示之人承租所示地址之房屋,供作公司所在地及倉庫之用後,聘僱不知情之林民財、盧龍吉、賴福隆、李仰鎔、蘇美欣、邱垂堂等人為員工,再連續於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九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九所示之人,詐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八、九所示之巳○○等。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新瑞陽食品行、紅蘋果開發公司,至於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伊只有陪同F○○去租房子等語。綜觀全卷如附表八、九之被害人,僅證人巳○○曾指認被告庚○○外,別無其他被害人具體指訴被告庚○○,又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是邱永昌自稱為永盛泰公司負責人向伊承租房屋,庚○○有陪同一起,是邱永昌要租房子,庚○○只是陪同,沒有說什麼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45 、246 頁)。是依證人巳○○上開所證,若無其他證據,自難逕認被告庚○○陪同承租房屋之情,即逕認被告庚○○涉有詐欺犯行。況本件被告庚○○既否認犯行,則本件被告庚○○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與移送併辦所指常業詐欺犯行自難認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主觀上亦難認始終出於同一犯意。是移送併辦所指被告庚○○犯行,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二、移送併辦意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81 號)略以:被告丁○○係至寶公司(設桃園縣蘆竹鄉海湖村海湖161-5 號)負責人,明知至寶公司無大量使用支票之需要,且無能力在短期內支付鉅額票款,亦明知馮建燈係屬販賣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之詐騙集團成員,倘貿然將空白支票提供其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以支票向社會上不特定人詐取財物,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由丁○○於94年5 月25日,以至寶公司名義,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後,旋將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章,以不詳代價出售與馮建燈所屬詐騙集團,馮建燈即在報紙刊登類似「支票供週轉」之廣告內容,將填妥票據應記載事項,或僅已蓋用帳戶印鑑章之空白支票,以每張4,000 至5,000 元不等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持以作為支付貨款、清償債務、詐取財物或供作債務擔保之用;嗣於94年8 月3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前往馮建燈位在台北縣蘆洲市○○路31號8 樓居所,查獲相關支票及帳冊等犯罪所用之物,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丁○○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乙○○帶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上開支票存款帳戶,支票是乙○○拿去使用的等語。查證人馮建燈於警詢中證稱: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支票係伊跟綽號「長腳輝」之購買者等語,自難認係被告丁○○所出售,又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著有70年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本件被告丁○○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與移送併辦所指幫助常業詐欺犯行,情節截然不同,本即難認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主觀上亦難認始終出於同一犯意。是移送併辦所指被告丁○○犯行,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移送併辦意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08號):被告己○○係台陽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台陽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3年9 月至10月間,虛開其業務上所製作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共34紙,虛增銷售總額1621萬446 元,予台灣澤廣科技有限公司、新新亞太有限公司、乙銓科技有限公司、益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而行使,憑以扣抵銷項稅額,計幫助逃漏營業稅81萬52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己○○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經查;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與結果之關係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446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己○○係台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本身並非該公司之實際經營者,亦未參與該公司經營決策,對移送併辦意旨所指已難謂知情;況被告己○○經本院論罪科刑犯行,係提供其為名義負責人俾利其他共犯係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與移送併辦所指犯行,情節截然不同,且初本無以詐欺取財為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手段之意思,且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亦非必以詐欺取財為方法,詐欺取財更非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當然結果,是移送併辦所指被告己○○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犯行,顯難認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無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第47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春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附表一:(即台陽公司部分)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證 物 │ ├──┼───┼────┼──────┼───────────┼──────────────┤ │1 │93年3 │Y○○ │5 個月房租(│於93年3 月1 日,己○○│1.證人Y○○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 日│ │合計80,000元│出面佯稱承租謝文豐所有│ (A7,P119-121) │ │ │ │ │) │台南縣永康市○○路229 │2.支票5紙。(A7,P122-123) │ │ │ │ │ │號之房屋,並簽訂租賃契│ │ │ │ │ │ │約書,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應允承租,惟租金未獲│ │ │ │ │ │ │給付。 │ │ ├──┼───┼────┼──────┼───────────┼──────────────┤ │2 │93年4 │京能股份│影印機、打卡│自稱「己○○」者先現金│1.證人壬○○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6 日│有限公司│鐘、辦公用品│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時之證述。(A9,P25-29;本│ │ │ │ │耗材等辦公設│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院卷㈡P42-45) │ │ │ │ │備(合計53,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2.支票1 紙。(A9,P32) │ │ │ │ │551 元) │指定地點。 │3.影印機租用合約書1 份。(A9│ │ │ │ │ │ │ ,P33-34) │ │ │ │ │ │ │4.應收帳款彙總表1 紙。(A9,│ │ │ │ │ │ │ P35) │ │ │ │ │ │ │5.存證信函1 份。(A9,P36-38│ │ │ │ │ │ │ ) │ ├──┼───┼────┼──────┼───────────┼──────────────┤ │3 │93年5 │東勁企業│雨衣、雨鞋(│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6 日│有限公司│合計333,425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 (A10 ,P98-101) │ │ │至93年│ │元)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2 紙。(│ │ │8 月28│ │ │ │ A10 ,P103-104) │ ├──┼───┼────┼──────┼───────────┼──────────────┤ │4 │93年5 │裕融企業│291-JF號之自│己○○於93年5 月17 日 │1.證人劉傑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 │月17日│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 輛│,與被害人佯以簽訂汽車│ 時之證述。(PB1 ,P17-18)│ │ │ │公司 │(總價款為55│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以分期│2.汽車附條件買賣契約書1 份。│ │ │ │ │0,800 元,尚│付款方式向被害人公司購│ (PB1,P5) │ │ │ │ │欠價款504,90│買4291-JF 號之自用小客│3.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 │ │ │ │0 元) │車1 輛(總額為550, 800│ 登記申請書1份。(PB1,P6)│ │ │ │ │ │元),致被害人陷於錯物│4.還款紀錄查詢1 紙。(PB1 ,│ │ │ │ │ │而交付左列財物,僅繳交│ P7) │ │ │ │ │ │4 期後即拒不繳款,並將│5.存證信函1 份。(PB1,P8) │ │ │ │ │ │上開車輛遷移藏匿,不知│6.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訪視報│ │ │ │ │ │去向。 │ 告書1紙。(PB1,P9) │ ├──┼───┼────┼──────┼───────────┼──────────────┤ │5 │93年5 │中鷹企業│監視攝影器材│自稱「己○○」者先現金│1.證人O○○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7日│行 │1 批(合計32│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A7,P89-92;PI1 ,P40-43│ │ │至93年│ │9,180 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 │ │ │8 月28│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2.估價單6 紙。(A7,P95-97)│ │ │日 │ │ │指定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A7│ │ │ │ │ │ │ ,P98;PI1,P112) │ │ │ │ │ │ │4.估價單/ 契約書1 紙。(PI1 │ │ │ │ │ │ │ ,P111) │ ├──┼───┼────┼──────┼───────────┼──────────────┤ │6 │93年5 │龍斌實業│戶外用品(合│自稱「郭志雄」者先傳真│1.證人K○○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7日│有限公司│計535,603 元│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 (A9,P170-174) │ │ │至93年│ │)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2.訂購單3 紙。(A9,P176-177│ │ │8 月20│ │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 、180) │ │ │日 │ │ │送至指定地點。 │3.統一發票3 紙。(A9,P178-1│ │ │ │ │ │ │ 79 、181)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 份。(A9│ │ │ │ │ │ │ ,P182 、187) │ │ │ │ │ │ │5.送貨單4 紙。(A9,P183-186│ │ │ │ │ │ │ ) │ │ │ │ │ │ │ │ ├──┼───┼────┼──────┼───────────┼──────────────┤ │7 │93年6 │杏豐實業│嬰兒用品(合│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P○○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 日│股份有限│計94,650元)│陷於錯誤,左列財物送至│ (A10 ,P10-13) │ │ │、93年│公司 │ │指定地點。 │2.銷貨統計表2 紙。(A10 ,P1│ │ │6 月24│ │ │ │ 4-15) │ │ │日 │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A10 ,P16) │ ├──┼───┼────┼──────┼───────────┼──────────────┤ │8 │93年6 │宏岱紙器│紙箱(合計56│指示戌○○先現金交易,│1.證人酉○○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 日│股份有限│8,513 元) │取得信任後,再傳真訂購│ (A8,P166-167;PI1 ,P24-│ │ │至93年│公司 │ │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 27) │ │ │8 月21│ │ │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訂購單4 紙。(PI1,69-72)│ │ │日 │ │ │定地點。 │3.統一發票9 紙。(PI1 ,P73-│ │ │ │ │ │ │ 77) │ │ │ │ │ │ │4.送貨通知單11紙。(PI1 ,P7│ │ │ │ │ │ │ 8-83) │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PI1 ,P84) │ ├──┼───┼────┼──────┼───────────┼──────────────┤ │9 │93年6 │嘉達科技│網路電纜線1 │指示癸○○先現金交易,│1.證人U○○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 │月4 日│股份有限│批 (合計870│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官詢問時之證述。(A10 ,P1│ │ │至93年│公司 │,150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4 ;PH1 ,P23-25) │ │ │8 月9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交易往來一覽表1 紙。(A10 │ │ │日 │ │ │點。 │ ,P5 ) │ │ │ │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A10,P6) │ │ │ │ │ │ │5.訂購單3 紙。(A10 ,P7-9)│ │ │ │ │ │ │6.應收帳款對帳單4 紙。(PH1 │ │ │ │ │ │ │ ,P7 、10、12、14) │ │ │ │ │ │ │7.統一發票3 紙。(PH1 ,P7、│ │ │ │ │ │ │ 10、13) │ ├──┼───┼────┼──────┼───────────┼──────────────┤ │10 │93年6 │立發順企│電腦周邊(合│指示癸○○先現金交易,│1.證人a○○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 日│業有限公│計641,500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A9,P188-192) │ │ │至93年│司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銷貨單5 紙。(A9,P192 、1│ │ │8 月17│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95-198) │ │ │日 │ │ │點。 │3.訂購單5 紙。(A9,P193 、 │ │ │ │ │ │ │ 195-198) │ │ │ │ │ │ │4.支票2 紙。(A9,P194) │ ├──┼───┼────┼──────┼───────────┼──────────────┤ │11 │93年6 │好萊兒嬰│嬰兒用品(合│指示癸○○先現金交易,│1.證人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8 日│兒用品有│計320,038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時之證述。(A8,P88-92; │ │ │至93年│限公司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PI1 ,P51-54;本院卷㈡第 │ │ │8 月30│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196-197) │ │ │日 │ │ │點。 │2.台陽公司訂購單11紙。(A8,│ │ │ │ │ │ │ P94-97、103 、106-108) │ │ │ │ │ │ │3.貨物收據8 紙。(A8,P98、 │ │ │ │ │ │ │ 102)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 │ │ │ │ (A8 ,99-100 ) │ │ │ │ │ │ │5.應收帳款明細表3 紙。(A8,│ │ │ │ │ │ │ 101、104-105 ) │ │ │ │ │ │ │ │ │ │ │ │ │ │ │ ├──┼───┼────┼──────┼───────────┼──────────────┤ │12 │93年6 │華南包裝│包裝材料(合│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玄○○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1日│材料行 │計69,450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10 ,P82-85) │ │ │至93年│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7 月30│ │ │地點。 │ (A10 ,P87-88) │ │ │日 │ │ │ │3.送貨單4 紙。(A10 ,P89-90│ │ │ │ │ │ │ ) │ ├──┼───┼────┼──────┼───────────┼──────────────┤ │13 │93年6 │方銓貿易│電腦周邊耗材│以傳真訂購左列財物,致│1.證人T○○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5日│有限公司│及CD光碟片(│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A8,P184-186、188-191 ;│ │ │至93年│ │合計312,625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PI1 ,P32-35) │ │ │8 月27│ │元) │ │2.經銷合約1 份。(PI1 ,P99-│ │ │日 │ │ │ │ 101) │ │ │ │ │ │ │3.客戶銷貨明細表2 紙。(PI1 │ │ │ │ │ │ │ ,102-103) │ │ │ │ │ │ │4.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 紙。 │ │ │ │ │ │ │ (PI1,104) │ │ │ │ │ │ │5.支票1紙。(PI1,105) │ ├──┼───┼────┼──────┼───────────┼──────────────┤ │14 │93年5 │慶驊度量│度量衡器材(│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1日│衡器有限│合計221,433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10 ,P38-41) │ │ │至93年│公司 │元)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份。(│ │ │8 月18│ │ │地點。 │ A10,P42-44) │ │ │日 │ │ │ │3.出貨單8 張。(本院卷㈣P96-│ │ │ │ │ │ │ 99) │ ├──┼───┼────┼──────┼───────────┼──────────────┤ │15 │93年6 │金昌膠帶│膠帶(90,000│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中旬│有限公司│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10 ,56-59) │ │ │93年8 │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 │ │月間 │ │ │地點。 │ │ ├──┼───┼────┼──────┼───────────┼──────────────┤ │16 │93年6 │福灣企業│車號7973-JF │於93年6 月16日,己○○│1.證人盧怡蓉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6日│股份有限│號自用小客車│向被害人佯以附條件買賣│ (PA3 ,P2-5) │ │ │ │公司 │1 輛(總價44│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號 │2.附條件買賣合約書1 份。(PA│ │ │ │ │7,888 元,已│7973-JF 號自用小客車1 │ 2 ,P2-3) │ │ │ │ │收了頭款加第│輛,致被害人陷於錯誤,│3.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 │ │ │ │1 期款計60, │交付左列財物,惟自93年│ 登記申請書1 紙。(PA2 ,P4│ │ │ │ │662 元,尚欠│10月份(即第2 期)起,│ ) │ │ │ │ │價款429,226 │拒繳分期價款,車輛亦不│4.繳款明細1紙。(PA2,P5) │ │ │ │ │元)。 │知去向。 │5.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訪視客│ │ │ │ │ │ │ 戶紀錄表1紙。(PA2,P6) │ ├──┼───┼────┼──────┼───────────┼──────────────┤ │17 │93年6 │豐煜貿易│肉精香料1 批│自稱「呂小姐」、「陳有│1.證人甲戊○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 │股份有限│(合計199,87│福」者先現金交易,取得│ (A6,P42-44) │ │ │ │公司 │5 元) │信任後,再訂購左列財物│2.統一發票6 紙。(A6,P47-48│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50) │ │ │ │ │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 份。(A6│ │ │ │ │ │ │ ,P48-50) │ ├──┼───┼────┼──────┼───────────┼──────────────┤ │18 │93年6 │高豐企業│包裝材料(合│指示戌○○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甲未○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3日│有限公司│計155,514 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A10 ,P45-48) │ │ │、93年│ │)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2.統一發票3 紙。(A10 ,P50-│ │ │7月21 │ │ │ │ 52) │ │ │日、93│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年8 月│ │ │ │ A10,P53-55) │ ├──┼───┼────┼──────┼───────────┼──────────────┤ │19 │93年6 │巨隆紙器│紙箱計23,000│指示戌○○傳真訂購左列│1.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3日│廠 │箱 (合計322│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A7,P84-87;PI1 ,P44-47│ │ │至93年│ │,000元)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 │ │ │8 月25│ │ │點。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日 │ │ │ │ (A7,P88 ) │ │ │ │ │ │ │3.訂購單5 紙。(PI1 ,P113-1│ │ │ │ │ │ │ 17) │ │ │ │ │ │ │4.請款單1 紙。(PI1 ,P118)│ │ │ │ │ │ │5.出貨傳票4 紙。(PI1 ,P119│ │ │ │ │ │ │ -120) │ ├──┼───┼────┼──────┼───────────┼──────────────┤ │20 │93年6 │互力精密│矽橡膠計6,51│先小額交易,取得信任後│1.證人甲寅○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8日│化學股份│2 支(共計19│,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U2,P6-7) │ │ │至93年│有限公司│8,143元)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證人L○○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8 月16│ │ │物送至指定地點。 │ 時之證述。(U2,P10-11;本│ │ │日 │ │ │ │ 院卷㈤,P187-188) │ │ │ │ │ │ │3.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 │ │ │ │ │ │ 各1 份。(U2,P57-60) │ │ │ │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份。(│ │ │ │ │ │ │ U1 ,P4-7) │ │ │ │ │ │ │4.銷貨單7 紙。(U1,P8-14) │ │ │ │ │ │ │5.統一發票7 紙。(U1,P8-14 │ │ │ │ │ │ │ ) │ │ │ │ │ │ │ │ ├──┼───┼────┼──────┼───────────┼──────────────┤ │21 │94年6 │功祥貿易│脆丸素、天然│指示戌○○先現金交易,│1.證人甲巳○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8日│有限公司│蟳肉精等(合│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A8,P119-123) │ │ │至93年│ │計156,800 元│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8 月23│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A8 ,P124) │ │ │日 │ │ │點。 │3.銷貨單7 紙。(A8,P125-131│ │ │ │ │ │ │ ) │ ├──┼───┼────┼──────┼───────────┼──────────────┤ │22 │93年6 │普惠食品│冷凍雞肉、豬│指示戌○○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e○○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9日│企業有限│肉(共計2,27│,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PF2 ,P1-5;PI1 ,P28-31│ │ │起至93│公司 │8,008 元)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年9 月│ │ │ │2.客戶銷退貨明細表2 紙。(PF│ │ │2 日 │ │ │ │ 1 ,P3-4 ;PI1,P85、87) │ │ │ │ │ │ │3.應收帳單對帳單1 紙。(PF1 │ │ │ │ │ │ │ ,P5)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 (PF1,P6) │ │ │ │ │ │ │5.銷貨單7 紙。(PI1 ,P88-94│ │ │ │ │ │ │ ) │ │ │ │ │ │ │6.估價單1 紙。 (PI1 ,P95)│ ├──┼───┼────┼──────┼───────────┼──────────────┤ │23 │93年7 │台億食品│冷凍豬肉(合│指示戌○○先現金交易,│1.證人甲癸○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至93│股份有限│計259,536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A8,P169-170) │ │ │年9 月│公司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間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A8 ,P171) │ │ │ │ │ │點。 │ │ ├──┼───┼────┼──────┼───────────┼──────────────┤ │24 │93年7 │昌榮電線│網路電纜線1 │傳真訂購左列財物,致被│1.證人甲卯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月間 │電纜股份│批 (計309,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 述。(PD1 ,P11-13) │ │ │ │有限公司│000 元) │物送至指定地點。 │2.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 紙。(│ │ │ │ │ │ │ PD1,P4) │ │ │ │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PD1,P5) │ ├──┼───┼────┼──────┼───────────┼──────────────┤ │25 │93年7 │大友紙業│紙張(合計53│指示癸○○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o○○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 │有限公司│,000元)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A10 ,P74-77) │ │ │ │ │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2.支票1 份。(A10 ,P81) │ ├──┼───┼────┼──────┼───────────┼──────────────┤ │26 │93年7 │桑樂實業│食品(共計27│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證人甲壬○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 日│有限公司│4,850 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A9,P1-4) │ │ │起至93│ │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銷退貨明細表1 紙。(A9, │ │ │年8 月│ │ │物送至指定地點。 │ P5) │ │ │27日 │ │ │ │3. 託運單5 紙。(A9,P6-10)│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A9,P12) │ ├──┼───┼────┼──────┼───────────┼──────────────┤ │27 │93年7 │大域科技│電線電纜 (合│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證人楊志成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至93│股份有限│計71,400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A9,P163-167) │ │ │年9 月│公司 │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間 │ │ │物送至指定地點。 │ (A9,P168-169) │ ├──┼───┼────┼──────┼───────────┼──────────────┤ │28 │93年7 │柏宏貿易│牛頭牌沙茶醬│指示戌○○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甲戌○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8 │股份有限│(合計21,800│,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A10 ,P110-113) │ │ │月間 │公司 │元)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29 │93年7 │東港食品│海鮮 (計3,3│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證人b○○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1 日│有限公司│57,412 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時之證述。(A6,P32-34;S2│ │ │起至93│ │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 ,P6-8;本院卷㈣,P115-118│ │ │年9 月│ │ │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 │4日 │ │ │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份。 │ │ │ │ │ │ │ (A6,P38-41) │ │ │ │ │ │ │3.名片1 紙。(A6,P41) │ │ │ │ │ │ │4.銷貨明細2 紙。 (S1,P3-4)│ │ │ │ │ │ │5.銷貨單82紙。(R5,P3-44) │ │ │ │ │ │ │6.台陽企業欠款明細1 紙。(R6│ │ │ │ │ │ │ ,P12) │ ├──┼───┼────┼──────┼───────────┼──────────────┤ │30 │93年7 │鎧育實業│針織帽(合計│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甲B○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 日│有限公司│150,650 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 (A10 ,P91-94) │ │ │至93年│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支票1 紙。(A10,P97) │ │ │8月13 │ │ │ │3.送貨單5 紙。(A10 ,P95-96│ │ │日 │ │ │ │ ) │ │ │ │ │ │ │4.請款單2 紙。(A10 ,P97) │ ├──┼───┼────┼──────┼───────────┼──────────────┤ │31 │93年9 │寶元機電│冷凍櫃、冰櫃│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z○○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等計8 台(合│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 (A9,P13-17) │ │ │、93年│ │計367,000 元│致被害人陷至指定地點。│2.出貨單2 紙。(A9,P19-20)│ │ │7 月22│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日 │ │ │ │ A9,P21-24) │ ├──┼───┼────┼──────┼───────────┼──────────────┤ │32 │93年7 │方大實業│搬運箱、塑膠│先少量交易,取得信任後│1.證人f○○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棧板(合計31│,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A7,P99-102) │ │ │、93年│ │,763元)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應收帳款明細表2 紙。(A7,│ │ │8 月3 │ │ │物送至指定地點。 │ P103-104) │ │ │日、93│ │ │ │3.統一發票2 紙。(A7,P105)│ ├──┼───┼────┼──────┼───────────┼──────────────┤ │33 │93年7 │鮮活實業│蒟蒻食品(合│自稱「許哲文」以電話購│1.證人甲申○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計125,400 元│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 (A9,P131-134) │ │ │至8 月│ │) │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支票1 紙。(A9,P136) │ │ │11日 │ │ │定地點。 │3.對帳單2 紙。(A9,P137-138│ │ │ │ │ │ │ ) │ │ │ │ │ │ │4.銷貨退回折讓單1 紙。(A9,│ │ │ │ │ │ │ P139) │ │ │ │ │ │ │5.銷貨單6 紙。(A9,P140-145│ │ │ │ │ │ │ ) │ ├──┼───┼────┼──────┼───────────┼──────────────┤ │34 │94年7 │裕國冷凍│進口牛肉(合│指示戌○○先現金交易,│1.證人h○○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4日│冷藏股份│計525,138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A9,P90-94) │ │ │至93年│有限公司│)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證人甲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 │8 月27│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時之證述(PG1 ,P20-21) │ │ │日 │ │ │點。 │3.支票收訖簽回單1 紙。(A9 │ │ │ │ │ │ │ ,P96) │ │ │ │ │ │ │4.統一發票6 紙。(A9,P97、 │ │ │ │ │ │ │ 99-100) │ │ │ │ │ │ │5.出貨單6 紙。(A9,P98、101│ │ │ │ │ │ │ -102 ) │ │ │ │ │ │ │6.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A9 ,P103) │ │ │ │ │ │ │7.應收帳款明細表3 紙。(PG1 │ │ │ │ │ │ │ ,P7-9) │ ├──┼───┼────┼──────┼───────────┼──────────────┤ │35 │93年7 │家田企業│魚干食品(合│自稱「己○○」者以電話│1.證人k○○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6日│有限公司│計112,850 元│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A10 ,P61-64) │ │ │至93年│ │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8 月27│ │ │至指定地點。 │ A10,P65) │ │ │日 │ │ │ │3.台陽公司訂貨紀錄1 紙。( │ │ │ │ │ │ │ A10 ,P66) │ ├──┼───┼────┼──────┼───────────┼──────────────┤ │36 │93年7 │計東企業│塑帶捆包機1 │自稱「己○○」者以電話│1.證人甲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3日│股份有限│台(價值66, │詢價並索取型錄後,再訂│ (A8,P178-181) │ │ │ │公司 │150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2.證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 (PI1 ,P65-68) │ │ │ │ │ │指定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 (A8,P182) │ │ │ │ │ │ │4.送貨單1 紙。(A8,P183) │ │ │ │ │ │ │5.統一發票1 紙。(A8,P183)│ ├──┼───┼────┼──────┼───────────┼──────────────┤ │37 │93年7 │俐鋼行股│鋸片約100, │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證人甲亥○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0日│份有限公│000 支(合計│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 (A8,P192-195) │ │ │ │司 │304,500元) │8 月17日、93年8月27日 │2.統一發票1 紙。(A8,P196)│ │ │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3.存證信函1 份。(A8,P197-1│ │ │ │ │ │。 │ 99) │ │ │ │ │ │ │4.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 紙。(│ │ │ │ │ │ │ A8 ,P200) │ │ │ │ │ │ │5.手寫報價單1 紙。(A8,P201│ │ │ │ │ │ │ ) │ │ │ │ │ │ │6.訂購單1 紙。 (A8,P202) │ │ │ │ │ │ │7.託運單2 紙。(A8,P203-204│ │ │ │ │ │ │ ) │ ├──┼───┼────┼──────┼───────────┼──────────────┤ │38 │93年7 │杰倫工業│觸控式排桿、│以傳真訂購左列財物,致│1.統一發票1 紙。(T1,P7) │ │ │月22日│有限公司│灑水器零件、│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圓噴水銅葉片│8 月24日將左列財物送至│ T1,P7) │ │ │ │ │等 (價值1,0│指定地點 │3.出貨單1 紙。(T1,P14) │ │ │ │ │84,913 元) │ │4.支票簽回單1 紙。(T1,P14 │ │ │ │ │ │ │ ) │ │ │ │ │ │ │5.訂購單2 紙。(T1,P15-16)│ │ │ │ │ │ │6.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紙。(T│ │ │ │ │ │ │ 1,P17) │ │ │ │ │ │ │7.證人Q○○於本院審理時之證│ │ │ │ │ │ │ 述。(本院卷㈤,P122-123)│ ├──┼───┼────┼──────┼───────────┼──────────────┤ │39 │93年7 │敏峰科技│光碟片(合計│指示癸○○電話訂購左列│1.證人u○○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3日│有限公司│237,600 元)│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A10 ,P115-119) │ │ │至8 月│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12日 │ │ │點。 │ (A10 ,P122-123) │ │ │ │ │ │ │3.訂購單4 紙。(A10 ,P124-1│ │ │ │ │ │ │ 27) │ │ │ │ │ │ │4.送貨單4 紙。(A10 ,P128-1│ │ │ │ │ │ │ 31) │ ├──┼───┼────┼──────┼───────────┼──────────────┤ │40 │93年7 │強匠冷凍│海產(合計22│先少量現金交易,取得信│1.證人H○○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26日│食品股份│5,120 元) │任後,再訂購左列財物,│ 時之證述。 │ │ │至93年│有限公司│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 (A9,P112-116;本院卷㈣,│ │ │8 月2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P165-166) │ │ │日 │ │ │ │2.證人午○○、D○○於本院審│ │ │ │ │ │ │ 理時之證述。(本院卷㈣,P │ │ │ │ │ │ │ 220-223) │ │ │ │ │ │ │3.出貨單4 紙。(A9,P120-123│ │ │ │ │ │ │ ) │ │ │ │ │ │ │4.支票2 紙。(A9,P124) │ │ │ │ │ │ │ │ ├──┼───┼────┼──────┼───────────┼──────────────┤ │41 │93年7 │宏仁企業│保齡球球瓶共│指示癸○○電話訂購左列│1.證人甲丁○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6日│社 │155 箱(每箱│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A9,P125-128) │ │ │至93年│ │10瓶)(總價│,於93年8 月3 日、93年│2.證人甲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 │9 月3 │ │406,500 元)│8 月11日、93年8 月25日│ 。(O2,P18-20) │ │ │日 │ │ │、93年9 月1 日、93年9 │3.證人許士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月3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 (O2,P21-25;PI1 ,P48-50│ │ │ │ │ │定地點。 │ ) │ │ │ │ │ │ │4.訂購單1 紙。(O1,P7) │ │ │ │ │ │ │5.出貨單5 紙。(A9,P129-130│ │ │ │ │ │ │ ) │ │ │ │ │ │ │6.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 紙。(│ │ │ │ │ │ │ O1,P10) │ │ │ │ │ │ │7.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 (O1,P11) │ ├──┼───┼────┼──────┼───────────┼──────────────┤ │42 │93年7 │豐雨塑膠│塑膠製品(合│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證人q○○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9日│股份有限│計85,664元)│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A9,P146-149) │ │ │至93年│公司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送貨單4 紙。(A9,P150-153│ │ │9 月1 │ │ │ │ ) │ ├──┼───┼────┼──────┼───────────┼──────────────┤ │43 │93年7 │東沅泵浦│抽水馬達(合│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甲丑○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9日│有限公司│計268,322 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10 ,P17-20) │ │ │至93年│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統一發票2 紙。(A10 ,P22-│ │ │9 月2 │ │ │地點。 │ 23) │ │ │日 │ │ │ │3.出貨單9 紙。(A10 ,P22、 │ │ │ │ │ │ │ 24-27) │ ├──┼───┼────┼──────┼───────────┼──────────────┤ │44 │93年8 │瀧達食品│火鍋料(合計│先少量訂貨取得信任後,│1.證人j○○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 │股份有限│374,700 元)│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A7,P126-129) │ │ │ │公司 │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2.詢價單1 紙。(A7,P130) │ │ │ │ │ │送至指定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 (A7 ,P131) │ │ │ │ │ │ │4.名片1 紙。(A7 ,P131) │ │ │ │ │ │ │ │ │ │ │ │ │ │ │ ├──┼───┼────┼──────┼───────────┼──────────────┤ │45 │93年8 │尚擎工業│農業機械引擎│先少量訂貨取得信任後,│1.證人x○○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 │股份有限│空壓機20組、│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A8,P110-114) │ │ │ │公司 │割草機40組、│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2.證人r○○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噴霧機20組 (│24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PI1 ,P55-59) │ │ │ │ │合計512,400 │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A8│ │ │ │ │元) │ │ ,P115) │ │ │ │ │ │ │4.台陽公司訂購單1 紙。(A8,│ │ │ │ │ │ │ P116) │ │ │ │ │ │ │5.銷貨單1 紙。(A8,P117) │ │ │ │ │ │ │6.出貨單1 紙。(A8,P118) │ │ │ │ │ │ │7.客戶確認單1 紙。(PI1 , │ │ │ │ │ │ │ P140) │ ├──┼───┼────┼──────┼───────────┼──────────────┤ │46 │93年8 │阿松海產│魚產(合計18│自稱「許先生」者先少量│1.證人G○○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 │店 │0,000 元) │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 (A9,P47-51 │ │ │ │ │ │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 │ │ │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47 │93年8 │素享企業│塑膠原料(合│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證人W○○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4 日│有限公司│計501,902 元│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時之證述。(A10 ,P69-73;│ │ │至93年│(福星企│)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PI1 ,P60- 64 ,本院卷㈤,│ │ │9月2日│業行) │ │ │ P119-120) │ │ │ │ │ │ │2.證人p○○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 │ │ (A10,P67-68) │ │ │ │ │ │ │3.出貨請款明細表1 紙(PI1 ,│ │ │ │ │ │ │ P145) │ │ │ │ │ │ │4.出貨單8 紙。 (PI1 ,P146)│ │ │ │ │ │ │5.支票2 紙。(PI1,P151) │ ├──┼───┼────┼──────┼───────────┼──────────────┤ │48 │93年8 │百鮮屋企│魚產(合計75│指示戌○○少量現金交易│1.證人甲A○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2日│業股份有│,360元) │,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 (A9,P39-43) │ │ │、93年│限公司 │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對帳單明細表2 紙。(A9,P4│ │ │8 月27│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4 、46) │ │ │日 │ │ │地點。 │3.出貨單1 紙。(A9,P44 背面│ │ │ │ │ │ │ ) │ │ │ │ │ │ │4.銷貨憑單1 紙。 (A9,P45)│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 (A9,P45背面) │ │ │ │ │ │ │ │ ├──┼───┼────┼──────┼───────────┼──────────────┤ │49 │93年8 │炟禾膠膜│封口膜360 捲│指示戌○○少量現金交易│1.證人甲甲○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3日│廠有限公│(合計104,40│,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 (A9,P104-108) │ │ │、93年│司 │0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證人l○○於警詢中之證述。│ │ │8 月18│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PC1 ,P13-16) │ │ │日、93│ │ │地點。 │3.出貨單1 紙。(A9,P109) │ │ │年8 月│ │ │ │4.貨物收據3 紙 (A9,P110) │ │ │26日、│ │ │ │5.請款單1 紙。(A9,P111) │ │ │93年9 │ │ │ │6.名片1 紙。(PC1 ,P17) │ │ │月1 日│ │ │ │7.台中商業銀行代收票據明細單│ │ │ │ │ │ │ 1紙 。(PC1,P18) │ ├──┼───┼────┼──────┼───────────┼──────────────┤ │50 │93年8 │盈收冷熱│乾燥機器(計│指示癸○○、林明安以電│1.證人甲天○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中旬│交循乾燥│280,000 元)│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A10 ,P105-108;Q4,P16-1│ │ │(17日│機有限公│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 7) │ │ │前) │司 │ │送至指定地點。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 │ │ │ │ (A10 ,P109) │ │ │ │ │ │ │3.統一發票1 紙。(Q1,P8) │ ├──┼───┼────┼──────┼───────────┼──────────────┤ │51 │93年8 │昕丞水電│水電材料2 批│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證人m○○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7日│材料行 │(合計52,048│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A6,P51-52) │ │ │ │ │元)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出貨單3 紙。(A6 ,P53) │ │ │ │ │ │ │3.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A6,│ │ │ │ │ │ │ P54) │ ├──┼───┼────┼──────┼───────────┼──────────────┤ │52 │93年8 │振聲冷凍│太空鴨(合計│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甲己○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0日│食品股份│33,845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9,P54-57) │ │ │ │有限公司│ │誤,於93年8 月25日將左│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A9 ,P58-59) │ │ │ │ │ │ │3.銷貨憑單1 紙。(A9,P60) │ ├──┼───┼────┼──────┼───────────┼──────────────┤ │53 │93年8 │統大冷氣│酒類、電器用│自稱「楊仕銘」者以電話│1.證人甲辛○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0日│電器行 │品等(合計17│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A9,P154-157 ;PI1 ,P36│ │ │、93年│ │6,000 元)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 -39) │ │ │9 月6 │ │ │至指定地點。 │2.簽收單3 紙。(A9,P159-160│ │ │日 │ │ │ │ ) │ │ │ │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 │ │ │ │ (A9,P161-162) │ │ │ │ │ │ │4.購物明細2 紙。)PI1 ,P107│ │ │ │ │ │ │ -108) │ ├──┼───┼────┼──────┼───────────┼──────────────┤ │54 │93年8 │同毅地板│印尼紫檀46坪│指示戌○○以電話訂購左│1.證人i○○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1日│木業有限│(合計119,60│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10,P28-31) │ │ │ │公司 │0 元)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請款單1紙。(A10,P35) │ │ │ │ │ │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A10,P36-37) │ └──┴───┴────┴──────┴───────────┴──────────────┘ 附表二:(至寶公司部分)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證 物 │ ├──┼───┼────┼──────┼───────────┼──────────────┤ │1 │93年11│n○○ │94年2 至4 月│於93年11月10日,自稱「│1.證人n○○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0日│ │份房租(共計│楊政雄」者佯稱承租林陳│ (A5,P228-230) │ │ │ │ │45,000元)。│秀鳳所有桃園縣蘆竹鄉海│2.租賃契約1 份。(A5,P235)│ │ │ │ │ │湖村12鄰161 之5 號之房│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A5│ │ │ │ │ │屋,並簽訂租賃契約書,│ ,P238-239)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應允│ │ │ │ │ │ │承租,惟94年2 月至4 月│ │ │ │ │ │ │份之租金未獲給付。 │ │ ├──┼───┼────┼──────┼───────────┼──────────────┤ │2 │94年2 │常富塑膠│塑膠製品(1,│自稱「李春雄」者先現金│1.證人c○○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9日│企業股份│155,743 元)│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A7 ,P67-69) │ │ │至94年│有限公司│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3 份。(A7│ │ │4 月19│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 ,P74-75) │ │ │日 │ │ │指定地點。 │3.名片1 紙。(A7,P76) │ │ │ │ │ │ │4.出貨單13紙。(A7,P77-83)│ ├──┼───┼────┼──────┼───────────┼──────────────┤ │3 │94年3 │啟昇塑膠│塑膠製品(合│自稱「李春雄」者先現金│1.證人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7 日│工業有限│計334,479 元│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時之證述。(A7,P53-57;本│ │ │起至94│公司 │)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院卷㈡,P46-50) │ │ │年4 月│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30 日 │ │ │指定地點。 │ (A7 ,P62) │ │ │ │ │ │ │3.送貨單8 紙。(A7,P63-66)│ ├──┼───┼────┼──────┼───────────┼──────────────┤ │4 │94年3 │如記食品│火鍋料(合計│自稱「李春雄」者撥打電│1.證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1日│有限公司│416,750 元)│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A9,P81-83) │ │ │至94年│ │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2.訂購單1 紙。(A9 ,P84) │ │ │4 月25│ │ │送至指定地點。 │3.客戶銷退貨明細表2 紙。(A9│ │ │日 │ │ │ │ ,P85-86) │ │ │ │ │ │ │4.支票2 紙。(A9,P87) │ │ │ │ │ │ │ │ │ │ │ │ │ │ │ ├──┼───┼────┼──────┼───────────┼──────────────┤ │5 │94年3 │綠邦企業│冷凍食品(合│自稱「郭銘駿」者訂購左│1.證人S○○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6日│股份有限│計919,850 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A7,P26-27) │ │ │至94年│公司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3 份。(A7,P31) │ │ │5 月17│ │ │地點。 │3.名片1 紙。(A7,P32) │ │ │日 │ │ │ │4.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A7,│ │ │ │ │ │ │ P33) │ │ │ │ │ │ │5.存證信函1紙。(A7,P34) │ │ │ │ │ │ │6.送貨單8 紙。 (A7,P35、37│ │ │ │ │ │ │ -40) │ ├──┼───┼────┼──────┼───────────┼──────────────┤ │6 │94年4 │允偉興業│冷凍食品1 批│自稱「李春雄」撥打電話│1.證人天○○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 日│股份有限│(合計285,51│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A7,P11-13) │ │ │至94年│公司 │0 元)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A7│ │ │5 月19│ │ │至指定地點。 │ ,P17-18) │ │ │日 │ │ │ │3.出貨單7 紙。(A7,P19-25)│ ├──┼───┼────┼──────┼───────────┼──────────────┤ │7 │94年4 │亞士百貨│蠶絲涼被4 件│自稱「郭銘俊」者於94年│1.證人甲庚○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0日│有限公司│(合計19,600│4 月20日訂購左列財物,│ (A8,P172-174) │ │ │ │ │元)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4│2.送貨情形查詢。(A8,P176)│ │ │ │ │ │年21日以宅配方式將左列│ │ │ │ │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8 │94年5 │永煜肉品│冷凍食品(牛│自稱「李春雄」者先現金│1.證人宙○○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 日│企業有限│羊肉)(合計│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A7,P41-43) │ │ │至94年│公司 │358,518 元)│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2.出貨單4紙。(A7,P48-49) │ │ │5 月20│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3 份。(A7│ │ │日 │ │ │指定地點。 │ ,P50-52) │ └──┴───┴────┴──────┴───────────┴──────────────┘ 附表三:(玖陸商行部分)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證 物 │ ├──┼───┼────┼──────┼───────────┼──────────────┤ │1 │94年5 │甲辰○ │94年9 月、10│於94年5 月20日,丁○○│1.證人甲辰○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0日│ │月房租及水電│與乙○○佯稱承租桃園縣│ (A2,P137-139) │ │ │ │ │等費用(合計│大園鄉○○○路○ 段96號│2.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A2,│ │ │ │ │38, 000 元)│之房屋,並簽訂租賃契約│ P142-143) │ │ │ │ │。 │書,致被害人陷於錯誤,│3.名片1 紙。(A2,P143) │ │ │ │ │ │應允承租,惟94年9 、10│ │ │ │ │ │ │月份之租金及水電費遲未│ │ │ │ │ │ │繳納,並逃逸無蹤。 │ │ ├──┼───┼────┼──────┼───────────┼──────────────┤ │2 │94年9 │泰發食品│網西蚵卷計65│自稱「李哲雄」者於94年│1.證人y○○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日 │有限公司│0 台斤(合計│9月5日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A8,P162-164) │ │ │ │ │45,500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低溫運送貨物收據2 紙。(A8│ │ │ │ │ │,於94年9 月22日、94 │ ,P165) │ │ │ │ │ │年9 月24日將左列財物送│ │ │ │ │ │ │至指定地點。 │ │ ├──┼───┼────┼──────┼───────────┼──────────────┤ │3 │94年9 │尚琳實業│塑膠袋1 批(│某成年女性及自稱「楊欽│1.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0日│有限公司│計32,892元)│澤」者於94年9 月5 日撥│ (A6,P28-29) │ │ │ │ │ │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2.送貨單1紙。(A6,P30) │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4年│3.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A6,│ │ │ │ │ │9 月17日將左列財物送至│ P30) │ │ │ │ │ │指定地點。 │4.名片1 紙。(A6,P31) │ ├──┼───┼────┼──────┼───────────┼──────────────┤ │4 │94年9 │冠利有限│冷凍芋丸等食│自稱「李哲雄」者於94年│1.證人林香吟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2日│公司 │品(合計240,│9 月12日、94年9 月14日│ (A6,P24-25) │ │ │、94年│ │250 元) │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2.請款單1 紙。(A6,P26) │ │ │9 月24│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3.估價單2 紙。(A6,P26) │ │ │日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4.送貨單2 紙。(A6,P27) │ ├──┼───┼────┼──────┼───────────┼──────────────┤ │5 │94年9 │永隆傑魚│大閘蟹(合計│於94年9 月13日至94年9 │1.證人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13日│行 │323,270 元)│月22日訂購左列財物,致│ 時之證述。(A9,P61-65,本│ │ │至94年│ │。 │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院卷㈡P185-187)(註:證人│ │ │9 月22│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丑○○於警詢中證稱交易時間│ │ │日 │ │ │ │ 為「93年」係「94年」之誤)│ │ │ │ │ │ │2.證人子○○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 │ │ │ │ 時之證述。(A2,P144-166,│ │ │ │ │ │ │ 本院卷㈡P139-143) │ │ │ │ │ │ │3.訂購單6 紙。(A9,P66-71)│ │ │ │ │ │ │ │ ├──┼───┼────┼──────┼───────────┼──────────────┤ │6 │94年9 │卯○○ │大閘蟹(合計│自稱「楊欽澤」者於94年│1.證人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13日│ │805,735 元)│9 月13日至94年9 月25日│ 中之證述。(A7,P107-110;│ │ │至94年│ │ │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 本院卷㈡P144-146) │ │ │9 月25│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日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A7 ,P115) │ │ │ │ │ │ │3.名片1 紙。(A7,P115) │ │ │ │ │ │ │4.手寫估價單3 紙。(A7,P116│ │ │ │ │ │ │ - 118) │ ├──┼───┼────┼──────┼───────────┼──────────────┤ │7 │94年9 │必堅實業│塑膠袋(合計│自稱「楊欽澤」者於94年│1.證人甲黃○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5日│股份有限│23,347元) │9 月15日訂購左列財物,│ (A8,P132-136) │ │ │ │公司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A8 ,P137-138) │ │ │ │ │ │ │3.銷貨單1紙。(A8,P137) │ │ │ │ │ │ │4.名片1 紙。(A8,P138) │ ├──┼───┼────┼──────┼───────────┼──────────────┤ │8 │94年9 │長龍水產│水產(合計51│自稱「楊欽澤」者於94 │1.證人甲酉○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有限公司│,200 元) │年9 月間訂購左列財物,│ (A6,P17-18) │ │ │16日前│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2.出貨單1紙。(A6,P22)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A6│ │ │ │ │ │ │ ,P23) │ ├──┼───┼────┼──────┼───────────┼──────────────┤ │9 │94年9 │仕達電腦│奇美19吋電腦│自稱「楊先生」者於94年│1.證人w○○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6日│商行 │液晶螢幕1 台│9 月16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A9,P72-75) │ │ │ │ │(9,500 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統一發票1 紙。(A9,P76) │ │ │ │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3.支票1 紙。(A9,P77) │ │ │ │ │ │地點。 │ │ │ │ │ │ │ │ │ ├──┼───┼────┼──────┼───────────┼──────────────┤ │10 │94年9 │新生活流│開飲機1 台(│自稱「李哲雄」者於94年│1.證人甲玄○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7日│通事業系│值12,000元)│9 月17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A7,P2-3) │ │ │ │統 │、水單(計8,│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送貨單2 紙。(A7,P6、10)│ │ │ │ │400 元)、空│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3.飲用水器材借用契約書1 紙 │ │ │ │ │桶11只(計3,│地點。 │ 。(A7,P7) │ │ │ │ │300 元)、水│ │4.客戶帳務資料袋2 紙。(A7,│ │ │ │ │費11桶(計 │ │ P8-9) │ │ │ │ │660 元)等,│ │ │ │ │ │ │(合計24,360│ │ │ │ │ │ │元) │ │ │ └──┴───┴────┴──────┴───────────┴──────────────┘ 附表四:(同欣公司部分)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證 物 │ ├──┼───┼────┼──────┼───────────┼──────────────┤ │1 │93年5 │萬烽實業│豬肉品及加工│庚○○自稱「黃○○」,│1.證人鄧淑引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6日│股份有限│產品(合計3,│先以密集少量訂貨之方式│(I2,P13-18,V13,P24-26) │ │ │至93年│公司 │748,20 4元) │,使被害人信任,再連續│。 │ │ │8 月13│ │ │大量左列財物,致被害人│2.證人申○○警詢、本院審理時│ │ │日間 │ │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 之證述。(I2、P25-29,V3,│ │ │ │ │ │至指定地點。 │ P24-26,本院卷㈤) │ │ │ │ │ │ │3.證人未○○警詢、本院審理時│ │ │ │ │ │ │ 之證述(V3,P24-26,本院卷│ │ │ │ │ │ │ ㈤) │ │ │ │ │ │ │4.名片1張(G1,P10) │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5 份。(G1│ │ │ │ │ │ │ ,P12-13、P17-19) │ │ │ │ │ │ │6.收款憑單2 紙。(G1,P13 反│ │ │ │ │ │ │ 面,P20) │ │ │ │ │ │ │7.銷貨憑單26紙。(J2,P18-24│ │ │ │ │ │ │ 、26) │ │ │ │ │ │ │8.應收帳款明細表1 份。(G1,│ │ │ │ │ │ │ P28-29) │ ├──┼───┼────┼──────┼───────────┼──────────────┤ │2 │93年6 │華成纖維│特多龍紗1 批│自稱「杜俊良」者於93年│1.證人t○○警詢時之證述。(│ │ │月2 日│工業股份│(合計113,72│6 月2 日以傳真訂購左列│ L3 ,P32-35) │ │ │ │有限公司│9 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訂購單1紙。(L3,P36) │ │ │ │ │ │,於93年6 月3 日將貨物│3.銷貨單1紙。(L3,P37) │ │ │ │ │ │送至指定地點。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L3│ │ │ │ │ │ │ ,P38) │ │ │ │ │ │ │ │ ├──┼───┼────┼──────┼───────────┼──────────────┤ │3 │93年6 │益宏貿易│冷媒(共計35│於93年6 月初撥打電話訂│1.證人張簡再添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 │股份有限│4,616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V12 ,P71-72) │ │ │ │公司 │ │於錯誤,於93年6 月8 日│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 │ │ │ │ │、93年7 月1 日、93年7 │(V12 ,P73) │ │ │ │ │ │月19日、93年7 月22日、│3.帳冊1紙。(V12,P74) │ │ │ │ │ │93年8 月12日、93年8 月│ │ │ │ │ │ │16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 │ │ │ │ │地點。 │ │ ├──┼───┼────┼──────┼───────────┼──────────────┤ │4 │93年6 │上冠開發│攪拌機2 部(│於93年6 月8 日撥打電話│1.證人甲地○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8日 │有限公司│110,000元) │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V1,P21-22) │ │ │ │ │ │陷於錯誤,於93年6 月17│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V1 ,P23-24) │ │ │ │ │ │點。 │3.訂貨單1 紙。(V1,P24) │ │ │ │ │ │ │4.統一發票1紙。(V1,P25) │ ├──┼───┼────┼──────┼───────────┼──────────────┤ │5 │93年6 │南春貿易│硫酸鎳、氯化│於93年6 月中下旬撥打電│1.證人Z○○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中下│有限公司│鎳(合計636,│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中之證述。(V12 ,P77-78;│ │ │旬 │ │825 元) │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 本院卷㈤) │ │ │ │ │ │7 日、93年8 月11日、93│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年8 月13日將左列財物送│(V12 ,P82) │ │ │ │ │ │至指定地點。 │3.統一發票3 紙。(V12 ,P83-│ │ │ │ │ │ │ 8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3年6 │鑫國空調│全密水冷式冰│於93年6 月17日化名「李│1.證人游元泰於警詢時之證述。│ │ │月17日│設備股份│水機組1台 (│平田」以電話、傳真訂購│ (V13,P13-14) │ │ │ │有限公司│220,00 元) │左列財物,並於93年6 月│2.訂購合約書1 紙。(M6,P6)│ │ │ │ │ │18日簽訂合約,致被害人│3.出貨單1 紙。(M2,P7) │ │ │ │ │ │陷於錯誤,而於93年7 月│4.報價單1 紙。(M4,P24) │ │ │ │ │ │15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5.支票1紙。(V13,P19) │ │ │ │ │ │地點。 │ │ ├──┼───┼────┼──────┼───────────┼──────────────┤ │7 │93年6 │正讚成電│38KV 電焊機6│自稱「李平田」者連續於│1.證人游佩宸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4日│機企業社│台、30KV電焊│93年6 月24日、93年7 月│ (E2,P7-9;V1,P10-12) │ │ │、93年│ │機2 台、30KV│23日、93年8 月9 日撥打│2.證人洪振綸於警詢中之證述。│ │ │7 月23│ │加電風2 台、│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E2,P10-12) │ │ │日、93│ │38平方電線2 │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6 │3.名片1 紙。(E2,P32) │ │ │年8月 │ │圈、50平方電│月28日、93年7 月23日、│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9日 │ │線2 圈、60平│93年8 月10日、93年8 月│(E2 ,P32) │ │ │ │ │方電焊線2 圈│12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5.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E2,│ │ │ │ │、50平方電線│地點。 │ P33) │ │ │ │ │5 圈、60平方│ │6.出貨單4紙。(E2,P34-37) │ │ │ │ │電焊線5 圈、│ │ │ │ │ │ │38平方電線5 │ │ │ │ │ │ │圈(合計259,│ │ │ │ │ │ │602元) │ │ │ ├──┼───┼────┼──────┼───────────┼──────────────┤ │8 │93年6 │成大酒廠│高粱酒40箱(│自稱「蔡永樹」者於93年│1.證人黃衍銘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間 │股份有限│合計137,112 │6 月間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V12 ,P3-4) │ │ │ │公司 │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簽收單1 紙。(V12,P6) │ │ │ │ │ │,於93年8 月9 日將左列│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V12 ,P7) │ ├──┼───┼────┼──────┼───────────┼──────────────┤ │9 │93年6 │和昇企業│紙箱4 批(合│於93年6 月底撥打電話訂│1.證人詹前峰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底 │股份有限│計521, 235元│貨紙箱,致被害人陷於錯│ (N2,P15-19,V13,P47) │ │ │ │公司 │) │誤,分別93年7 月17日、│2.訂購單3紙(I1,P8-10) │ │ │ │ │ │93年7 月31日、93年8 月│3.支票3 紙及退票理由單1 紙。│ │ │ │ │ │7 日、93年8 月13日交付│ (I1,P11-12) │ │ │ │ │ │左列財物至指定地點。 │4.請款單1紙。(I3P13) │ │ │ │ │ │ │5.送貨單4 紙。(I1,P14-17)│ │ │ │ │ │ │ 。 │ ├──┼───┼────┼──────┼───────────┼──────────────┤ │10 │93年6 │仁助實業│尼龍加工絲20│於93年6 、7 月間訂購左│1.證人劉義榮於警詢中之證述。│ │ │、7 月│有限公司│000 公斤(合│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L3,P22-24) │ │ │間某日│ │計180萬元)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 │ │ │ │ │地點。 │(L3 ,P25-26) │ │ │ │ │ │ │3.訂購單5 紙。(L3,P27-31)│ │ │ │ │ │ │ │ ├──┼───┼────┼──────┼───────────┼──────────────┤ │11 │93年7 │山瑋耀企│金剛砂1000公│自稱「李平田」者於93年│1.證人陳明聖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日 │業有限公│斤、鋼珠1000│7 月1 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2 ,P17) │ │ │ │司 │公斤、鋼珠10│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廠商資料表1 紙。(V12 , │ │ │ │ │00公斤(合計│誤,於93年7 月3 日將左│ P17) │ │ │ │ │97,650元)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3.統一發票1 紙。(V12,P19)│ │ │ │ │ │ │4.客戶訂購單1 紙。(V12 ,P2│ │ │ │ │ │ │0) │ │ │ │ │ │ │5.出貨單1 紙。(V12,P20) │ │ │ │ │ │ │6.估價單1 紙。(V12,P21) │ │ │ │ │ │ │7.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V12 ,P22) │ │ │ │ │ │ │ │ ├──┼───┼────┼──────┼───────────┼──────────────┤ │12 │93年7 │紙揚企業│合成紙袋4445│自稱「廖」姓女子於93年│1.證人J○○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初 │股份有限│0 只(312,70│7月 初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時之證述。(V12 ,P25-25;│ │ │ │公司 │6 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本院卷㈤,P250) │ │ │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點。 │ (V12 ,P26) │ │ │ │ │ │ │3.出貨單1 紙。(V12,P27) │ │ │ │ │ │ │4.統一發票1 紙。(V12,P28)│ │ │ │ │ │ │5.訂購單1 紙。(V12,P29) │ │ │ │ │ │ │ │ ├──┼───┼────┼──────┼───────────┼──────────────┤ │13 │93年7 │尚柏噴砂│噴砂用鋼珠及│自稱「李平田」者連續於│1.證人蔡忠毅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機械有限│白色氧化鋁砂│93 年7月初、93年7 月26│ (V11,P155-157) │ │ │93年7 │公司 │(合計239,26│日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2.出貨單1 紙。(V11,P158 )│ │ │月26日│ │9 元);密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式噴砂機2 台│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V11,P159) │ │ │ │ │(80,000元)│ │4.訂購單1 紙。(V10,P160) │ │ │ │ │ │ │5.估價單1 紙。(V10,P161) │ ├──┼───┼────┼──────┼───────────┼──────────────┤ │14 │93年7 │上弘塑膠│塑膠垃圾袋(│自稱「陳家輝」者撥打電│1.證人傅素慎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7 日│有限公司│合計276,061 │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V11,P59-61) │ │ │、93年│ │元) │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帳冊1 份。(V11,P62 ) │ │ │7 月21│ │ │7 日、93年7 月21日、93│3.行事曆1 紙。(V11,P63) │ │ │日、93│ │ │年8 月13日將左列財物送│4.客戶訂購單1 紙。(V10 ,P6│ │ │年8 月│ │ │至指定地點。 │ 4 ) │ │ │13日 │ │ │ │5.訂貨單1 紙。(V10,P65) │ ├──┼───┼────┼──────┼───────────┼──────────────┤ │15 │93年7 │加和紙業│包裝紙箱(合│連續訂購左列財物,致被│1.證人陳逸賢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8 日│股份有限│計575,874 元│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 (V2,P119-121) │ │ │至93年│公司 │) │月8 日至93年7 月23日將│2.出貨單6 紙。(V2,P122-124│ │ │7月23 │ │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日 │ │ │ │3.對帳單1紙。(V2,P125)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V2,P126-127) │ ├──┼───┼────┼──────┼───────────┼──────────────┤ │16 │93年7 │香港商力│過濾器、吸塵│連續訂購左列財物,致被│1.證人崔治平於警詢及檢察官訊│ │ │月8 日│崎先進有│器等物品(合│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 問時之證述。(D1,P43 背面│ │ │至93年│限公司台│計400,050 元│月8 日、93年7 月9 日、│ -44 背面;P72-73) │ │ │8 月11│灣分公司│) │93年7 月28日、93年8 月│2.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D1,│ │ │日 │ │ │11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P45背面) │ │ │ │ │ │地點。 │3.報價單4 紙。(D1,P46-47背│ │ │ │ │ │ │ 面) │ │ │ │ │ │ │4.送貨單2 紙。 (D1,P48) │ ├──┼───┼────┼──────┼───────────┼──────────────┤ │17 │93年7 │豐業紙器│紙箱等(合計│由自稱「白螢光」者於93│1.證人地○○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0日│有限公司│1,887,300 元│年7 月10日撥打電話訂購│ (V2,P95-97;V10 ,P714-7│ │ │ │ │) │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 16 ) │ │ │ │ │ │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證人R○○於本院審理時之證│ │ │ │ │ │定地點。 │ 述。(本院卷㈤,P198) │ │ │ │ │ │ │3.證人F○○於本院審理時之證│ │ │ │ │ │ │ 述。(本院卷㈤,P81-83) │ │ │ │ │ │ │4.支票3 紙。(V2,P98 ) │ │ │ │ │ │ │5.送貨單14紙。(V10 ,P721-7│ │ │ │ │ │ │ 27) │ │ │ │ │ │ │6.名片2 紙。(V10,P728) │ │ │ │ │ │ │7.請款單1 紙。(本院卷㈦,P1│ │ │ │ │ │ │ ) │ ├──┼───┼────┼──────┼───────────┼──────────────┤ │18 │93年7 │鴻鑌塑膠│工業用塑膠袋│於93年7 月10日撥打電話│1.證人吳麗芬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0日│實業有限│286.6 公斤(│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V1,P60) │ │ │ │公司 │14,144元) │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0│2.統一發票1紙。(V1,P62) │ │ │ │ │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 │ │ │ │ │點。 │ │ │ │ │ │ │ │ │ ├──┼───┼────┼──────┼───────────┼──────────────┤ │19 │93年7 │進文貿易│硫酸鎳1500公│自稱「姜先生」者於93年│1.證人王敬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4日│有限公司│斤 │7月14 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0,P570-571) │ │ │ │ │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V10 ,P572) │ │ │ │ │ │地點。 │3.訂購單1 紙。(V10,P573) │ │ │ │ │ │ │4.統一發票1 紙。(V10 ,P574│ │ │ │ │ │ │ ) │ │ │ │ │ │ │5.出單單1 紙。(V10,P574) │ │ │ │ │ │ │ │ ├──┼───┼────┼──────┼───────────┼──────────────┤ │20 │93年7 │益斧環保│空氣對流器70│於93年7 月中旬撥打電話│1.證人黃照智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中旬│通風科技│組(14,700元│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V1,P26-27) │ │ │ │有限公司│) │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9│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V1 ,P28) │ │ │ │ │ │點。 │3.銷貨單1 紙。(V1,P29) │ │ │ │ │ │ │4.統一發票1 紙。(V1,P29) │ ├──┼───┼────┼──────┼───────────┼──────────────┤ │21 │93年7 │崎瑞實業│「塑立空」80│自稱「陳」姓男子於93年│1.證人許虔誌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6日│有限公司│箱2000支、80│7 月16日、93年8 月4 日│ (V12 ,P53-55) │ │ │、93年│ │箱2000支(合│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8月4日│ │計共140,000 │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0│ V12 ,P56) │ │ │ │ │元) │日、93年8 月6 日將左列│3.出貨單2 紙。(V12 ,P57-58│ │ │ │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 │ │ │ │ │4.統一發票1 紙。(V12,P58)│ ├──┼───┼────┼──────┼───────────┼──────────────┤ │22 │93年7 │天友智冷│大型冷凍庫1 │自稱「黃○○」者於93年│1.證人徐清宏警詢中之證述。(│ │ │月20日│凍有限公│具(160,000 │7 月20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L3,P39-41) │ │ │ │司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L3│ │ │ │ │ │誤,於93年7 月27日將左│ ,42)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23 │93年7 │宇富科技│P4多媒體電腦│自稱「廖小姐」者於93年│1.證人邵晨德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 │月22日│ │2 組、手提電│7 月22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時之證述。(D1,P22-26背面│ │ │ │ │腦NC6000型號│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P71-73) │ │ │ │ │2 台(合計13│誤,於93年8 月2 日將左│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8,600 元)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D1,P28-28背面) │ │ │ │ │ │ │3.出貨單1紙。(D1,P29) │ ├──┼───┼────┼──────┼───────────┼──────────────┤ │24 │93年7 │進興紙器│紙盒2 批(合│自稱「李平田」者撥打電│1.證人柯秋南於警詢及檢察官訊│ │ │月22日│股份有限│計93,035元)│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問時之證述。(D1,P29背面 │ │ │、93年│公司 │ │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 -32,P71-73) │ │ │7 月26│ │ │22日、93年7 月26日將左│2.送貨明細表2 紙。(D1,P33 │ │ │日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 │ │ │ │ │3.訂貨單1 紙。(D1,P33 背面│ │ │ │ │ │ │ )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D1 ,P34) │ ├──┼───┼────┼──────┼───────────┼──────────────┤ │25 │93年7 │億滿開發│冷氣機3 組(│自稱「陳家輝」者連續於│1.證人黃勝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 │ │月24日│科技有限│合計214,956 │93年7 月24日、93年8 月│ 問時之證述。(D1,P37背面 │ │ │、93年│公司 │元)。 │3 日、93年8月10日傳真 │ -38 背面,P71-73) │ │ │8 月3 │ │ │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2.支票1紙。(D1,P39背面) │ │ │日、93│ │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3.統一發票2 紙。(D1,P40-40│ │ │年8 月│ │ │至指定地點。 │ 背面) │ │ │10日 │ │ │ │4.訂貨單2 紙。(D1,P41-42)│ ├──┼───┼────┼──────┼───────────┼──────────────┤ │26 │93年7 │至信企業│塑膠袋3000公│自稱「廖小姐」者於93年│1.證人陳玉琴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9日│社 │斤(127,000 │7 月29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0,P654-655) │ │ │ │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訂貨單1 紙。(V10,P659 )│ │ │ │ │ │誤,於93年8 月10日將左│3.名片1 紙。(V10,P660)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4.送貨單1 紙。(V10 ,P660)│ │ │ │ │ │ │5.統一發票1 紙。(V10,P660 │ │ │ │ │ │ │ ) │ ├──┼───┼────┼──────┼───────────┼──────────────┤ │27 │93年7 │祥鉞餐飲│製冰機1 台(│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劉育廷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6日│設備股份│82,950 元) │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6│ (V2 ,P3-5) │ │ │ │有限公司│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點。 │ V2,P6背面) │ │ │ │ │ │ │3.出貨單1紙。(V3,P7) │ ├──┼───┼────┼──────┼───────────┼──────────────┤ │28 │93年7 │揚帆興業│20噸水冷冰水│自稱「黃○○」者於93年│1.證人李杰達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8日│股份有限│機(169,000 │7 月28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1 ,P149-150) │ │ │ │公司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V1│ │ │ │ │ │誤,於93年8 月5 日將左│ 1 ,P151)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3.報價單1 紙。(V11,P152) │ │ │ │ │ │ │4.訂貨單1 紙。(V11,P153) │ │ │ │ │ │ │5.銷貨單1 紙。(V11,P154) │ ├──┼───┼────┼──────┼───────────┼──────────────┤ │29 │93年7 │茂松電料│批覆銅管(37│由自稱「吳國興」者撥打│1.證人范子仁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30日│冷氣冷凍│,300元) │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V2,P66-68) │ │ │ │器材行 │ │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月30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 V2,P69) │ │ │ │ │ │定地點。 │3.名片1紙。(V2,P69) │ │ │ │ │ │ │4.客戶基本資料表1 紙。(V2,│ │ │ │ │ │ │ P71) │ │ │ │ │ │ │5.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V2,│ │ │ │ │ │ │ P72) │ ├──┼───┼────┼──────┼───────────┼──────────────┤ │30 │93年7 │億川鐵工│機器零件(14│於93年7 月底至93年8 月│1.證人李惠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底至│所股份有│4,900 元) │初某日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V2,P8-9) │ │ │93年8 │限公司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月初某│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V2,P11) │ │ │日 │ │ │點。 │ │ ├──┼───┼────┼──────┼───────────┼──────────────┤ │31 │93年7 │s○○○│酒類(合計58│自稱「姜義輝」者於93年│1.證人朱憲昌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底 │ │6,400 元) │7 月底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V10,P674-676) │ │ │ │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證人F○○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 │ │,於93年8 月3 日、93年│ 述。(本院卷㈤) │ │ │ │ │ │8 月12日將左列財物送至│3.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V10 │ │ │ │ │ │指定地點。 │ ,P678) │ │ │ │ │ │ │4.買賣協議書1 紙。(V10 │ │ │ │ │ │ │ P681) │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 │ │ │ │ │ V10,P682、684) │ │ │ │ │ │ │6.送貨單3 紙。(V10 ,P683)│ ├──┼───┼────┼──────┼───────────┼──────────────┤ │32 │93年8 │美和實業│PE牛皮紙包裝│自稱「李平田」、「王美│1.證人曾國鈞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 日│股份有限│袋(合計217,│琪」與被害人接洽訂購左│ (V12 ,P9) │ │ │ │公司 │928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訂購單1 紙。(V12,P11) │ │ │ │ │ │誤,於93年8 月2 日接受│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訂單,於93年8 月10 日 │ V12 ,P12) │ │ │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4.票據退換遞送單1 紙(V12,P│ │ │ │ │ │。 │13) │ │ │ │ │ │ │5.送貨單1 紙。(V11,P14) │ │ │ │ │ │ │6.統一發票1 紙。(V11,P15)│ ├──┼───┼────┼──────┼───────────┼──────────────┤ │33 │93年8 │宏頂食品│豬腳圈等肉品│自稱「黃○○」者連續訂│1.證人黃淑湖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 │月2 日│有限公司│3 批(合計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時之證述。 (C1,P21-23) │ │ │、93年│ │210,600 元)│於錯誤,於93年8 月2 日│2.證人劉仁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 │8月9日│ │ │、93年8 月9 日、93年8 │ 時之證述。(C1,P28-30) │ │ │、93年│ │ │月14日,將左列財物送至│3.證人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 │8 月14│ │ │指定地點。 │ 時之證述。(C1,P33-35) │ │ │日 │ │ │ │4.出貨單3 紙。(C1,P5-6) │ │ │ │ │ │ │5.請款單1 紙。(C1,P7) │ ├──┼───┼────┼──────┼───────────┼──────────────┤ │34 │93年8 │孚巨環境│強氧殺菌除臭│於93年8 月初撥打電話訂│1.證人戴國忠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某│科技股份│機10台(68,0│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V13 ,P53) │ │ │日(5 │有限公司│00 元) │於錯誤,於93年8 月5 日│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日前)│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V13,P54) │ │ │ │ │ │。 │ │ │ │ │ │ │ │ │ ├──┼───┼────┼──────┼───────────┼──────────────┤ │35 │93年8 │泰山碾米│逢來米6000台│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張曾秀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日 │工廠 │斤(90,000元│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5 │ 。(V2,P51-53) │ │ │ │ │)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點。 │ V2,P54-55) │ │ │ │ │ │ │3.送貨單1紙。(V2,P56) │ │ │ │ │ │ │4.名片1紙。(V2,P56) │ ├──┼───┼────┼──────┼───────────┼──────────────┤ │36 │93年8 │國際水電│價值180,000 │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甲子○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冷氣行 │元貨物 │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初│ (V2,P57-59) │ │ │15日前│ │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台灣土地銀行託收票據明細表│ │ │) │ │ │點。 │ 1紙。(V2,P61) │ │ │ │ │ │ │ │ ├──┼───┼────┼──────┼───────────┼──────────────┤ │37 │93年8 │新新建材│實木地板(91│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甲宙○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 │行 │,875元) │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初│ (V2,P62-64) │ │ │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V2,P65) │ ├──┼───┼────┼──────┼───────────┼──────────────┤ │38 │93年8 │西河工業│氣壓棒(92,4│於93年8 月初撥打電話訂│1.證人林慶清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初(│社 │00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V12 ,P59-60) │ │ │7 日前│ │ │於錯誤,於93年8 月7 日│ │ │ │) │ │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 │ │。 │ │ ├──┼───┼────┼──────┼───────────┼──────────────┤ │39 │93年8 │遠達電腦│電腦2 套(65│由自稱「李先生」者撥打│1.證人N○○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5日 │有限公司│,600元) │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時之證述。(V2,P86-88,本│ │ │ │ │ │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 院卷㈤) │ │ │ │ │ │月5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定地點。 │ V2,P89) │ │ │ │ │ │ │3.報價單1紙。(V2,P90) │ ├──┼───┼────┼──────┼───────────┼──────────────┤ │40 │93年8 │勇至餐飲│製冰機1 台(│自稱「黃○○」者於93年│1.證人孫銘嬪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5日 │設備有限│64,575元) │8 月5 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1 ,P132-133) │ │ │ │公司 │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V1│ │ │ │ │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 │ 1 ,P135) │ │ │ │ │ │定地點。 │ │ ├──┼───┼────┼──────┼───────────┼──────────────┤ │41 │93年8 │文春實業│紙箱(111,30│連續於93年8 月上旬某日│1.證人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 │月上旬│有限公司│0 元)、 冷凍│、93年8 月13日撥打電話│ 時之證述。(V2,P108-110 │ │ │某日(│ │箱(126,000 │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本院卷㈤) │ │ │13日前│ │元)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2.送貨簽收單1 紙。(V2,P111│ │ │)、93│ │ │至指定地點。 │ ) │ │ │年8 月│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13日 │ │ │ │ V2,P112-113) │ ├──┼───┼────┼──────┼───────────┼──────────────┤ │42 │93年8 │興昌機電│發電機1 台(│於93年8 月9 日下午4 時│1.證人袁熠浩警詢中之證述。(│ │ │月9 日│有限公司│1,100,00 元 │許化名「李平田」以電話│ V13,P20正反面) │ │ │ │ │) │、傳真承租左列財物,致│2.證人廖秀英警詢中之證述。(│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 K2,P22-24)。 │ │ │ │ │ │8 月12日將左列財物送至│3.證人許耿彰警詢中之證述。(│ │ │ │ │ │指定地點。 │ K2,P75-77)。 │ │ │ │ │ │ │4.證人許耿彰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 │ │ │ │ │ 述(K2,P55-77)。 │ │ │ │ │ │ │5.照片1 張(K1,P6) │ │ │ │ │ │ │6.租賃報價單1 紙。(K1,P7)│ │ │ │ │ │ │7.統一發票1 紙(K1,P9) │ ├──┼───┼────┼──────┼───────────┼──────────────┤ │43 │93年8 │茂森企業│上鵝紙箱1000│自稱「黃永樹」者於93年│1.證人陳日興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0日│社 │0 個(合計15│8 月10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D1,P34背面-36 背面) │ │ │ │ │0,000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 │ │誤,於93年8 月15日將左│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44 │93年8 │南興碾米│逢來白米5000│自稱「姜義輝」者於93年│1.證人甲午○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1日│廠 │公斤(合計76│8 月11日撥打電話訂購左│ (V10,P661-662) │ │ │ │ │5,00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證人F○○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 │ │誤,於93年8 月13日將左│ 述。(本院卷㈤) │ │ │ │ │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 │ │ │ │ │ │ │ V10 ,P665) │ │ │ │ │ │ │4.出貨單1 紙。(V10 ,P666 │ │ │ │ │ │ │ ) │ ├──┼───┼────┼──────┼───────────┼──────────────┤ │45 │93年8 │昇威電機│發電機1 台及│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證人林家弘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13日│企業有限│配件(合計34│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13│ (V2,P114-116) │ │ │ │公司 │8,000元)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退票理由單1 紙。(V2,P117│ │ │ │ │ │點。 │ ) │ │ │ │ │ │ │3.送貨單1紙。(V2,P118) │ ├──┼───┼────┼──────┼───────────┼──────────────┤ │46 │93年8 │宏佳電業│液晶、電漿電│於93年8 月13日訂購左列│1.證人江鈺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 │ │月13日│行 │視各1 台(合│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問時之證述。(V13 ,P51-5│ │ │ │ │計153,200 元│,於同日將左列財物送至│ 1 背面;V14 ,P34-37) │ │ │ │ │) │指定地點。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 │ │ │ │ │ │ │ (V13 ,52) │ └──┴───┴────┴──────┴───────────┴──────────────┘ 附表五: ┌─┬────────┬────┬──────┬────┬────┐ │編│ 被害人 │ │ 受詐騙金額 │ │ │ │號│被害之公司、行號│產品種類│ (新台幣) │交易對象│交易日期│ ├─┼────────┼────┼──────┼────┼────┤ │ 1│b○○ │ 海鮮 │3,428,210 元│ 己○○ │93年7月 │ │ │東港食品有限公司│ │ │ 乙○○ │ │ ├─┼────────┼────┼──────┼────┼────┤ │ 2│甲戊○ │內精香料│ 170,625 元│ 乙○○ │93年6月 │ │ │豐煜貿易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3│m○○ │水電材料│ 52,048 元│未直接接│93年8月 │ │ │昕丞水電材料行 │ │ │觸交易者│ │ │ │ │ │ │ │ │ ├─┼────────┼────┼──────┼────┼────┤ │ 4│V○○ │ 紙箱 │ 322,000 元│ 戌○○ │93年6月 │ │ │巨隆紙器廠 │ │ │ │ │ ├─┼────────┼────┼──────┼────┼────┤ │ 5│O○○ │ 監視器 │ 329,180 元│ 乙○○ │93年6月 │ │ │中鷹企業行 │ │ │ │ │ ├─┼────────┼────┼──────┼────┼────┤ │ 6│f○○ │ 搬運箱 │ 31,763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方大實業有限公司│ 棧板 │ │ │至8月 │ │ │ │ │ │ │ │ ├─┼────────┼────┼──────┼────┼────┤ │ 7│Y○○ │ 5個月 │ 80,000 元│ 己○○ │93年3月 │ │ │(台陽公司所在之│ 房租 │ │ │ │ │ │台南縣永康市永安│ │ │ │ │ │ │路229號之房東) │ │ │ │ │ ├─┼────────┼────┼──────┼────┼────┤ │ 8│j○○ │ 火鍋料 │ 374,70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瀧達食品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9│辰○○ │ 玩具 │ 320,038 元│ 癸○○ │93年6月 │ │ │好萊屋嬰兒用品有│ │ │ 庚○○ │至7月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10│x○○ │農業機械│ 512,400 元│ 鍾坤亮 │93年8月 │ │ │尚擎工業股份有限│ │ │ 戌○○ │ │ │ │公司 │ │ │ 閻梅婷 │ │ │ │ │ │ │ 癸○○ │ │ │ │ │ │ │ │ │ ├─┼────────┼────┼──────┼────┼────┤ │11│費忠義 │食品添加│ 156,800 元│ 戌○○ │93年6月 │ │ │功祥貿易有限公司│物 │ │ │至8月 │ ├─┼────────┼────┼──────┼────┼────┤ │12│酉○○ │ 紙器 │ 568,513 元│ 鍾坤亮 │93年4月 │ │ │宏岱紙器股份有限│ │ │ 戌○○ │起 │ │ │公司 │ │ │ │ │ ├─┼────────┼────┼──────┼────┼────┤ │13│甲癸○ │冷凍豬肉│ 259,536 元│ 戌○○ │93年7月 │ │ │台億食品有限公司│ │ │ │ │ ├─┼────────┼────┼──────┼────┼────┤ │14│甲乙○ │ 打包機 │ 66,15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計東企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5│T○○ │電腦週邊│ 612,725 元│ 柯淨棠 │93年8月 │ │ │方銓企業股份有限│ │ │ 癸○○ │ │ │ │公司 │ │ │ │ │ ├─┼────────┼────┼──────┼────┼────┤ │16│甲亥○ │ 鋸片 │ 304,500 元│ 戌○○ │93年7月 │ │ │俐鋼行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7│甲壬○ │ 食品 │ 274,85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桑樂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18│z○○ │ 冷凍櫃 │ 367,000 元│ 乙○○ │93年7月 │ │ │寶元電機有限公司│ │ │ │ │ ├─┼────────┼────┼──────┼────┼────┤ │19│壬○○ │辦公設備│ 53,551 元│ 己○○ │93年4月 │ │ │京能企業股份有限│ │ │ 柯淨棠 │ │ │ │公司 │ │ │ 甲○○ │ │ ├─┼────────┼────┼──────┼────┼────┤ │20│甲A○ │ 魚類 │ 75,360 元│ 鍾坤亮 │93年8月 │ │ │百鮮屋企業股份有│ │ │ 戌○○ │ │ │ │限公司 │ │ │ │ │ ├─┼────────┼────┼──────┼────┼────┤ │21│G○○ │ 魚類 │ 180,000 元│ 乙○○ │93年8月 │ │ │阿松海產店 │ │ │ 甲○○ │ │ ├─┼────────┼────┼──────┼────┼────┤ │22│甲己○ │ 太空鴨 │ 33,845 元│電話聯絡│93年8月 │ │ │振聲冷凍食品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3│h○○ │進口牛肉│ 525,138 元│ 戌○○ │93年7月 │ │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 │ │ │至8月 │ │ │有限公司 │ │ │ │ │ ├─┼────────┼────┼──────┼────┼────┤ │24│甲甲○ │封品膠膜│ 104,400 元│ 戌○○ │93年8月 │ │ │豊禾膠膜廠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5│H○○ │ 魚類 │ 225,12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6│甲丁○ │保齡球瓶│ 406,500 元│ 癸○○ │93年8月 │ │ │宏仁企業社 │ │ │ │至9月 │ ├─┼────────┼────┼──────┼────┼────┤ │27│甲申○ │ 蒟蒻 │ 125,400 元│ 乙○○ │93年7月 │ │ │鮮活實業有限公司│ │ │ 戌○○ │至8月 │ ├─┼────────┼────┼──────┼────┼────┤ │28│袁偉直 │塑膠製品│ 85,664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豐雨塑膠股份有限│ │ │ │至9月 │ │ │公司 │ │ │ │ │ ├─┼────────┼────┼──────┼────┼────┤ │29│甲辛○ │ 酒類 │ 176,000 元│電話聯絡│93年8月 │ │ │統大冷氣電器行 │ 電器 │ │ │ │ ├─┼────────┼────┼──────┼────┼────┤ │30│楊志成 │電線電纜│ 71,400 元│ 戌○○ │93年7月 │ │ │大域科技股份有限│ │ │ │至8月 │ │ │公司 │ │ │ │ │ ├─┼────────┼────┼──────┼────┼────┤ │31│曾明譚 │戶外用品│ 535,603 元│ 柯淨棠 │93年5月 │ │ │龍斌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32│a○○ │電腦週邊│ 641,500 元│ 癸○○ │93年6月 │ │ │立發順企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33│U○○ │電腦週邊│ 870,150 元│ 癸○○ │93年6月 │ │ │嘉達科技股份有限│ │ │ │至8月 │ │ │公司 │ │ │ │ │ ├─┼────────┼────┼──────┼────┼────┤ │34│P○○ │嬰兒用品│ 94,650 元│電話聯絡│93年6月 │ │ │杏豐實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5│甲丑○ │抽水馬遠│ 268,322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東沅泵浦有限公司│ │ │ │至9月 │ ├─┼────────┼────┼──────┼────┼────┤ │36│E○○ │度量衡器│ 130,000 元│電話聯絡│93年6月 │ │ │慶驊度量衡器有限│材 │ │ │至8月 │ │ │公司 │ │ │ │ │ ├─┼────────┼────┼──────┼────┼────┤ │37│甲未○ │包裝材料│ 155,514 元│ 戌○○ │93年6月 │ │ │高豐企業有限公司│ │ │ │至8月 │ ├─┼────────┼────┼──────┼────┼────┤ │38│I○○ │ 膠帶 │ 90,000 元│ 戌○○ │93年7月 │ │ │金昌膠帶有限公司│ │ │ │至8月 │ ├─┼────────┼────┼──────┼────┼────┤ │39│k○○ │ 魚干 │ 112,85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家田企業有限公司│ │ │ │至8月 │ ├─┼────────┼────┼──────┼────┼────┤ │40│p○○ │塑膠製品│ 501,902 元│電話聯絡│93年8月 │ │ │素享企業有限公司│ │ │ │至9月 │ ├─┼────────┼────┼──────┼────┼────┤ │41│鄭o○○ │ 紙張 │ 53,00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大友紙業有限公司│ │ │ │ │ ├─┼────────┼────┼──────┼────┼────┤ │42│玄○○ │包裝材料│ 69,450 元│ 戌○○ │93年6月 │ │ │華南包裝有限公司│ │ │ │至7月 │ ├─┼────────┼────┼──────┼────┼────┤ │43│甲B○ │ 針織帽 │ 150,650 元│電話聯絡│93年6月 │ │ │鎧育實業有限公司│ │ │ │至7月 │ ├─┼────────┼────┼──────┼────┼────┤ │44│A○○ │ 雨衣 │ 333,425 元│ 柯淨棠 │93年5月 │ │ │東勁企業有限公司│ 雨鞋 │ │ │ │ ├─┼────────┼────┼──────┼────┼────┤ │45│甲天○ │乾燥機器│ 280,000 元│ 癸○○ │93年8月 │ │ │盈收冷熱交循乾燥│ │ │ │ │ │ │機有限公司 │ │ │ │ │ ├─┼────────┼────┼──────┼────┼────┤ │46│甲戌○ │牛頭牌沙│ 21,800 元│電話聯絡│93年7月 │ │ │柏宏貿易股份有限│茶醬 │ │ │ │ │ │公司 │ │ │ │ │ ├─┼────────┼────┼──────┼────┼────┤ │47│u○○ │電腦週邊│ 237,600 元│ 柯淨棠 │93年7月 │ │ │敏峰科技有限公司│ │ │ 癸○○ │至8月 │ │ │ │ │ │ │ │ └─┴────────┴────┴──────┴────┴────┘ 附表六: ┌─┬────────┬────┬──────┬────┬────┐ │編│ 被害人 │ │ 受詐騙金額 │ │ │ │號│被害之公司、行號│產品種類│ (新台幣) │交易對象│交易日期│ ├─┼────────┼────┼──────┼────┼────┤ │ 1│天○○ │冷凍食品│ 285,510 元│ 乙○○ │94年4月 │ │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S○○ │冷凍食品│ 919,850 元│ 己○○ │94年3月 │ │ │綠邦企業股份有限│ │ │ │至5月 │ │ │公司 │ │ │ │ │ ├─┼────────┼────┼──────┼────┼────┤ │ 3│宙○○ │冷凍食品│ 358,518 元│ 乙○○ │94年3月 │ │ │永煜企業有限公司│ │ │ 己○○ │至4月 │ ├─┼────────┼────┼──────┼────┼────┤ │ 4│戊○○ │塑膠製品│ 334,479 元│ 乙○○ │94年3月 │ │ │啟昇塑膠工業有限│ │ │ 己○○ │至4月 │ │ │公司 │ │ │ 甲○○ │ │ ├─┼────────┼────┼──────┼────┼────┤ │ 5│c○○ │塑膠製品│ 1,155,743元│ 乙○○ │94年4月 │ │ │常富塑膠企業股份│ │ │ 己○○ │ │ │ │有限公司 │ │ │ 辛○○ │ │ ├─┼────────┼────┼──────┼────┼────┤ │ 6│宇○○ │ 火鍋料 │ 416,750 元│ 乙○○ │93年7月 │ │ │如記食品有限公司│ │ │ 己○○ │至8月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 │編│ 被害人 │ │ 受詐騙金額 │ │ │ │號│被害之公司、行號│產品種類│ (新台幣) │交易對象│交易日期│ ├─┼────────┼────┼──────┼────┼────┤ │ 1│黃淑絹 │ 水產 │ 51,200 元│ 乙○○ │94年9月 │ │ │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 │ 丙○○ │ │ │ │ │ │ │ │ │ ├─┼────────┼────┼──────┼────┼────┤ │ 2│林香吟 │ 食品 │ 240,250 元│電話聯絡│94年9月 │ │ │冠利有限公司 │ │ │ │ │ ├─┼────────┼────┼──────┼────┼────┤ │ 3│甲玄○ │ 飲用水 │ 24,360 元│ 乙○○ │94年9月 │ │ │新生活流通事業 │ │ │ │ │ ├─┼────────┼────┼──────┼────┼────┤ │ 4│卯○○ │ 大閘蟹 │ 805,735 元│ 丙○○ │94年9月 │ ├─┼────────┼────┼──────┼────┼────┤ │ 5│甲辰○ │ 房租 │ 38,000 元│ 乙○○ │94年5月 │ │ │(玖陸商行所在之 │ │ │ 丁○○ │ │ │ │桃園縣大園鄉中正│ │ │ │ │ │ │東路一段96號之房│ │ │ │ │ │ │東) │ │ │ │ │ ├─┼────────┼────┼──────┼────┼────┤ │ 6│子○○ │ 大閘蟹 │ 300,000 元│ 乙○○ │94年9月 │ │ │中天運通股份有限│ │ │ 丙○○ │ │ │ │公司 │ │ │ │ │ ├─┼────────┼────┼──────┼────┼────┤ │ 7│甲黃○ │塑膠製品│ 23,347 元│ 丙○○ │94年9月 │ │ │必堅實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8│y○○ │網西蚵卷│ 45,500 元 │電話聯絡│94年9月 │ │ │泰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9│丑○○ │ 大閘蟹 │ 323,270 元│ 丙○○ │94年9月 │ │ │永隆傑魚行 │ │ │ │ │ ├─┼────────┼────┼──────┼────┼────┤ │10│w○○ │ LCD │ 9,500 元│ 寅○○ │94年9月 │ │ │仕達電腦有限公司│ │ │ 庚○○ │ │ └─┴────────┴────┴──────┴────┴────┘ 附表八: ┌──┬────┬──────┬──────────────┬─────┐ │編號│ 出租人 │承租人 │ 房屋所在地 │ 詐騙金額│ ├──┼────┼──────┼──────────────┼─────┤ │1 │ 巳○○ │庚○○等人 │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 │1萬5,000元│ ├──┼────┼──────┼──────────────┼─────┤ │2 │ 陳再興 │杜陽春 │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9號 │19萬元 │ ├──┼────┼──────┼──────────────┼─────┤ │3 │ C○○ │陳金忠、陳志│台北市○○區○○路152巷19號 │4萬3,000元│ │ │ │忠 │ │ │ ├──┼────┼──────┼──────────────┼─────┤ │4 │簡嘉賢 │X○○ │桃園縣中壢市○○路62號 │13萬8,500 │ │ │ │ │(永豐盛公司之倉庫) │元 │ ├──┼────┼──────┼──────────────┼─────┤ │5 │李順榮 │杜陽春 │台北縣樹林市○○街○段367號 │5萬5,000元│ ├──┼────┼──────┼──────────────┼─────┤ │6 │張紅紅 │呂建順 │台北市○○路546號1樓 │28萬元 │ └──┴────┴──────┴──────────────┴─────┘ 附表九: ┌──┬────┬─────────┬───────────────┬─────┐ │編號│ 時間 │ 地 點 │行騙方式及被害人 │所得之物 │ ├──┼────┼─────────┼───────────────┼─────┤ │1 │93.09.10│台北市○○區○○路│呂文記向源得成食品有限公司之林│米粉45箱、│ │ │ │4段195巷11號 │明煌訂購價值2萬5,400元之米粉45│冬粉3箱, │ │ │ │ │箱、冬粉3 箱,並以國泰世華銀行│價值2萬 │ │ │ │ │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號,面額│5,400 元 │ │ │ │ │2 萬5,400 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 │ │ │ │ │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 │ │ │ │ │台北縣樹林市○○路○ 段109 號新│ │ │ │ │ │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到│ │ │ │ │ │期不獲兌現。 │ │ ├──┼────┼─────────┼───────────────┼─────┤ │2 │93.09.10│基隆市○○街530巷5│駱忠文向上珍有限公司之沈素芳訂│杏仁食品禮│ │ │ │號1樓 │購價值18萬2,160 元之杏仁食品禮│盒230盒, │ │ │ │ │盒230 盒,並以合作金庫,帳號 │價值18萬 │ │ │ │ │01104-3 號,面額18 萬2,160元,│2,160元 │ │ │ │ │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 │ │ │ │ │為支付,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佳│ │ │ │ │ │園路3 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 │ │ │ │ │人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3 │93年8月 │桃園縣平鎮市○○路│杜陽春向一江食品行之李權峰訂購│陳年醬油及│ │ │間 │219巷7弄6號1樓 │價值3 萬3,800 元之陳年醬油及一│一江油膏,│ │ │ │ │江油膏,並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價值3萬8, │ │ │ │ │0000000 號,票號為HC0000000 號│000元 │ │ │ │ │、HC0000000 號,面額共計3 萬8,│ │ │ │ │ │000 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 │ │ │ │ │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台北縣│ │ │ │ │ │樹林市○○街○ 段242 號3 樓新瑞│ │ │ │ │ │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到期│ │ │ │ │ │不獲兌現。 │ │ ├──┼────┼─────────┼───────────────┼─────┤ │4 │94年1月 │桃園縣八德市○○街│F○○、X○○向卡登實業股份有│護貝機5台 │ │ │間 │59號 │限公司之徐明煌訂購價值9 萬5,00│,價值9萬 │ │ │ │ │0 元之護貝機5 台,並以富邦銀行│5,000 元 │ │ │ │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票│ │ │ │ │ │號為JG0000000 號,面額9 萬5,00│ │ │ │ │ │0 元,發票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 │ │ │ │ │號永盛豐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 │ │ │ │ │到期不獲兌現。 │ │ ├──┼────┼─────────┼───────────────┼─────┤ │5 │93年12月│台北縣汐止市○○路│F○○向慶鴻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之│塑膠袋及膠│ │ │底 │1段289號 │曾忠河訂購塑膠袋及膠帶,共值13│帶,共值13│ │ │ │ │萬1,300 元,並以台北富邦銀行新│萬1,300元 │ │ │ │ │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 號,票│ │ │ │ │ │號為JG0000000 號,面額13萬1,30│ │ │ │ │ │0 元,發票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 │ │ │ │ │付,經送貨至台北縣汐止市○○路│ │ │ │ │ │1段289號之永盛豐公司後,人去樓│ │ │ │ │ │空,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6 │93.10.26│台中市○○路152之 │向曾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呂燕紅│牛軋糖共值│ │ │ │27號 │訂購牛軋糖共值5 萬1,000 元,並│5萬1,000元│ │ │ │ │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 │ │ │ │,帳號為000000-0號,票號為XB00│ │ │ │ │ │26808 號,面額為5 萬1,000元, │ │ │ │ │ │發票人為合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 │ │ │ │ │171 巷160 號之合全發公司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7 │93.10.28│新竹市○區○○路1 │向瑜瑄企業社之廖裕源訂購家具共│家具共值4 │ │ │ │段156號 │值4 萬2,840 元,並以新竹市第三│萬2,840元 │ │ │ │ │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401│ │ │ │ │ │63-0號,票號為XB0000000 號賭路│ │ │ │ │ │,面額為4 萬2,840 元,發票人為│ │ │ │ │ │合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 │ │ │ │ │0 號之合全發公司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8 │93.11.02│新竹市○○區○○路│F○○向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家具共值8 │ │ │ │210巷10號 │司之張崧宏訂購家具共值8 萬0,85│萬0,850元 │ │ │ │ │0 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票│ │ │ │ │ │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4萬2, │ │ │ │ │ │840 元,發票人為合全發公司、白│ │ │ │ │ │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 │ │ │ │ │市○○路171 巷160 號之合全發公│ │ │ │ │ │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 │。 │ │ ├──┼────┼─────────┼───────────────┼─────┤ │9 │93.10.26│新竹市○○○街8巷 │向瑋昌工程有限公司之林東浩訂購│照明設備共│ │ │ │5號 │照明設備共值6萬4,000元,並以新│值6萬4,000│ │ │ │ │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元 │ │ │ │ │號為000000-0號,票號為XB002681│ │ │ │ │ │9 號,面額為6 萬4,000元,發票 │ │ │ │ │ │人為合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 │ │ │ │ │巷160 號之合全發公司後,人去樓│ │ │ │ │ │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0 │94.01.11│新竹縣竹北市麻園32│向柏鈺企業社之鄭慧玉訂購封箱膠│封箱膠帶共│ │ │ │號之12 │帶共值6 萬9,510 元,並以台灣中│值6萬9,510│ │ │ │ │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546│元 │ │ │ │ │3-1 號,票號為AT0000000 號,面│ │ │ │ │ │額為6 萬9,510 元,發票人為永盛│ │ │ │ │ │豐公司、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 │ │ │ │ │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 │ │ │ │ │永盛豐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 │ │ │ │ │不獲兌現。 │ │ ├──┼────┼─────────┼───────────────┼─────┤ │11 │93年10月│新竹市○○路59號1 │F○○向瀚園茶坊之林德欽訂購普│普洱茶共值│ │ │間 │樓 │洱茶共值30萬2,000 元,並以新竹│30萬2,000 │ │ │ │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元 │ │ │ │ │為000000-0號,票號為XB0000000 │ │ │ │ │ │、XB0000000 、XB0000000 、XB00│ │ │ │ │ │26834 號,面額各為8 萬1,500 元│ │ │ │ │ │、2 萬2,2500元、18萬元及1 萬8,│ │ │ │ │ │000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 │ │ │ │ │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海│ │ │ │ │ │埔路17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 │ │ │ │ │ │,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2 │93.10.25│新竹市香山區 │白螢光向櫻僑實業有限公司之蔡坤│建築材料共│ │ │ │ │湧訂購建築材料共值9 萬4,000 元│值9萬4,000│ │ │ │ │,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元 │ │ │ │ │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票號為│ │ │ │ │ │XB0000000 、XB0000000 號,面額│ │ │ │ │ │各為3 萬7,500 元、5 萬6,500 元│ │ │ │ │ │,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 │ │ │ │ │17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3 │93.10.28│苗栗縣苗栗市 │白螢光向劉基烈訂購茶葉60斤共值│茶葉60斤共│ │ │ │ │7 萬8,000 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值7萬8,000│ │ │ │ │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40163│元 │ │ │ │ │-0號,票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 │ │ │ │ │為7 萬8,000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 │ │ │ │ │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 │ │ │ │ │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號之全 │ │ │ │ │ │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 │ │ │ │ │獲兌現。 │ │ ├──┼────┼─────────┼───────────────┼─────┤ │14 │93.10.27│新竹縣北埔鄉○○街│白螢光向怡農茶園之李仁琦訂購茶│茶葉150斤 │ │ │ │27號 │葉共值14萬4,50 0元,並以新竹市│共值14萬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4,500 元 │ │ │ │ │000000-0號,票號為XB0000000號 │ │ │ │ │ │、XB0000000 號、XB0000000 號,│ │ │ │ │ │面額為1 萬3,000 元、3萬7,500元│ │ │ │ │ │、9 萬4,000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 │ │ │ │ │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 │ │ │ │ │至新竹市○○路161 巷之全合發公│ │ │ │ │ │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 │。 │ │ ├──┼────┼─────────┼───────────────┼─────┤ │15 │93.10.27│新竹市香山區 │洪克明向楊秀清庭園綠化工程有限│盆景共值1 │ │ │ │ │公司之楊秀清訂購盆景共值1 萬1,│萬1,200元 │ │ │ │ │200 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 │ │ │ │ │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 │ │ │ │ │票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1萬 │ │ │ │ │ │1,200 元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 │ │ │ │ │17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6 │93.10.28│新竹市北區 │X○○向新竹城電器有限公司之李│電腦設備共│ │ │ │ │文彬訂購電腦設備共6 萬8,000 元│值6萬8,000│ │ │ │ │,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元 │ │ │ │ │分社,帳號為000000-0 號 ,票號│ │ │ │ │ │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6 萬8,00│ │ │ │ │ │0 元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 │ │ │ │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 │ │ │ │ │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7 │93.6.14 │台北縣樹林市○○街│駱忠文向金車關係企業股份有限公│飲料共計3 │ │ │ │35之2號 │司之朱宇鵬依序訂購飲料100 箱、│萬3,000元 │ │ │ │ │40箱及45箱,除第一次1 萬6,200 │ │ │ │ │ │元付款外,其餘貨款共計3 萬3,00│ │ │ │ │ │0 元則以合作金庫三峽分行,帳號│ │ │ │ │ │為01104-3 號,票號為LZ0000000 │ │ │ │ │ │號,面額為3 萬3,000 元、發票人│ │ │ │ │ │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 │ │ │ │ │付,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 │ │ │ │ │三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8 │93.06.22│台中縣太平市 │杜陽春、洪克明、X○○向展昇生│冷凍鱈魚共│ │ │ │ │鮮企業有限公司之陳東慶訂購冷凍│計45萬 │ │ │ │ │食品,於93年6 月及7 月份所定之│5,935元。 │ │ │ │ │貨物共計47萬2,200 元如數支付外│ │ │ │ │ │,另訂購冷凍鱈魚共計45萬5,935 │ │ │ │ │ │元則以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佳園│ │ │ │ │ │路三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 │ │ │ │ │欲請款之際,人去樓空。 │ │ ├──┼────┼─────────┼───────────────┼─────┤ │19 │93年7月 │台北市○○區○○街│向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侯珮瑋訂購│各式酒類共│ │ │間 │140號 │各式酒類,除第一次, 訂購36瓶,│計9,萬0240│ │ │ │ │共計9672元有如數支付外,另於93│元。 │ │ │ │ │.08.19,93.08.26,93.09.01及93│ │ │ │ │ │.09.06四次叫貨,共計9,萬0240元│ │ │ │ │ │,經送獲致台北縣樹林市○○路三│ │ │ │ │ │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欲請款│ │ │ │ │ │之際,已人去樓空。 │ │ ├──┼────┼─────────┼───────────────┼─────┤ │20 │93年7月 │台北市○○區○○街│向媽媽家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張國│冰糖共值6 │ │ │ │一段180號 │明訂購冰糖及咖啡冰糖共計6 萬8,│萬8,480元 │ │ │ │ │480 元,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 │ │ │ │ │行,帳號為0000000 號,票號為HC│ │ │ │ │ │0000000 號,面額為6 萬8,480元 │ │ │ │ │ │、發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 │ │ │ │ │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 │ │ │ │ │市○○路○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 │ │ │ │ │行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 │。 │ │ ├──┼────┼─────────┼───────────────┼─────┤ │21 │93.07.23│嘉義縣竹崎鄉 │自稱「黃俊銘」向賴雲權訂購茶葉│茶葉共計61│ │ │ │ │除第一次訂購40 斤 ,共計3 萬6,│萬元 │ │ │ │ │000 元,如數付款外,嗣後共訂購│ │ │ │ │ │61萬元之茶葉,並以國泰世華銀行│ │ │ │ │ │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 號,票│ │ │ │ │ │號為HC0000000 號、HC251350號、│ │ │ │ │ │HC0000000 號、面額各為21萬元、│ │ │ │ │ │20萬元及20萬元,發票人為新瑞陽│ │ │ │ │ │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 │ │ │ │ │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 │ │ │ │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22 │93.08.13│彰化縣中庄村中山路│向偉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謝閔棋│紙杯共計14│ │ │ │一段50-2號 │訂購紙杯共計14萬4,900 元,經送│萬4,900元 │ │ │ │ │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 │ │ │ │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 │ │ │ │ │請款無著。 │ │ ├──┼────┼─────────┼───────────────┼─────┤ │23 │93年8月 │台南縣 │向台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海鮮食品共│ │ │底 │ │生產合作社之杜等齊訂購海鮮食品│計9萬4,125│ │ │ │ │共計9 萬4,125 元,採月結方式,│元 │ │ │ │ │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 │ │ │ │ │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 │ │ │ │ │,請款無著。 │ │ ├──┼────┼─────────┼───────────────┼─────┤ │24 │93.08.17│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呂文記向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高樑酒共計│ │ │ │路二段6號4樓之5 │司之邱韶茱訂購高樑酒11打,共計│3萬3,600元│ │ │ │ │3 萬3,600 元,並以台北銀行土城│ │ │ │ │ │分行、帳號00403-9 號、票號TU10│ │ │ │ │ │12505 號、面額為3 萬3,600元、 │ │ │ │ │ │戶名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佳園│ │ │ │ │ │路三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25 │93年7月 │台北縣新店市○○路│向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鍾豪訂│電子秤,共│ │ │間 │235巷127號6樓 │購電子秤共值5萬2,200元,並以國│值5萬2,200│ │ │ │ │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1000│元 │ │ │ │ │351 號,票號為HC0000000 號,面│ │ │ │ │ │額為5 萬2,200 元,發票人為新瑞│ │ │ │ │ │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 │ │ │ │ │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 │ │ │ │ │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26 │93年9月 │台中縣太平市 │向柯秋銘訂購南北雜貨,除第一次│南北雜貨共│ │ │間 │ │小額訂貨,如數付款外,嗣後共訂│計14萬 │ │ │ │ │購14 萬4,500元之智利鮑魚及小清│4,500元。 │ │ │ │ │翅,並以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 │ │ │ │ │帳號為000000-0號,票號為VQ1032│ │ │ │ │ │277 號、面額14萬4,500 元,發票│ │ │ │ │ │人為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 │ │ │ │ │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 │ │ │ │ │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 │ │ │ │ │票亦不獲兌現。 │ │ ├──┼────┼─────────┼───────────────┼─────┤ │27 │93年9月 │嘉義縣布袋鎮復興里│向正鑫水產加工有限公司之許富德│虱目魚丸共│ │ │間 │新塭17之21號 │訂購虱目魚丸,共計2 萬7,700 元│計2萬7,700│ │ │ │ │,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元。 │ │ │ │ │號為100351號,票號為HC0000000 │ │ │ │ │ │號、面額2 萬7,700 元,發票人為│ │ │ │ │ │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三│ │ │ │ │ │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 │ │ │ │ │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28 │93年12月│台北市 │向高昇實業有限公司之張慶源訂購│免洗碗筷共│ │ │間 │ │免洗碗筷,共計10萬5,800 元,並│計10萬 │ │ │ │ │以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101│5,800元。 │ │ │ │ │9678-2號,票號為JG0000000號、 │ │ │ │ │ │面額10萬5,800 元,發票人為林盈│ │ │ │ │ │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桃園縣│ │ │ │ │ │中壢市○○路64 號 之永盛豐公司│ │ │ │ │ │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29 │94.01.05│桃園縣中壢市○○街│向富順水果行之范姜秀玉訂購500 │麻油共計4 │ │ │ │42號 │斤麻油,共計4 萬元,並以富邦銀│萬元。 │ │ │ │ │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號│ │ │ │ │ │,票號為JG0000000 號、面額4 萬│ │ │ │ │ │元,發票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 │ │ │ │ │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0 │93.10.27│新竹市○○路○段 │向東軒盟企業公司之李文彬訂購電│電腦主機、│ │ │ │296號2樓 │腦主機、液晶螢幕及列表機各二台│液晶螢幕及│ │ │ │ │,共計6 萬8,000 元,並以新竹第│列表機各二│ │ │ │ │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4│台,共計6 │ │ │ │ │0163-0號,票號為XB0000000 號、│萬8,000元 │ │ │ │ │面額6 萬8,000 元,發票人為全合│ │ │ │ │ │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 │ │ │ │ │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號之│ │ │ │ │ │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 │ │ │ │ │ │亦不獲兌現。 │ │ ├──┼────┼─────────┼───────────────┼─────┤ │31 │93.12.20│台北市○○○路○段│向仙哲企業有限公司之余仙德訂購│脫氧劑共計│ │ │ │106巷5弄1號2樓 │脫氧劑,第一次交易以現金定貨,│4萬8,000元│ │ │ │ │如期付款後,第二次則另訂購脫氧│ │ │ │ │ │劑16箱,共計4 萬8,000 元,並以│ │ │ │ │ │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10196│ │ │ │ │ │782 號,票號為JG0000000 號、面│ │ │ │ │ │額4 萬8,000 元,發票人為林盈財│ │ │ │ │ │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台北縣三│ │ │ │ │ │峽鎮○○路277 巷5 號之立至公司│ │ │ │ │ │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32 │94.01.15│台北縣鶯歌鎮○○路│向石元興業有限公司之石世鋕訂購│封箱膠帶20│ │ │ │351號 │封箱膠帶20箱,共計4 萬4,700 元│箱,共計4 │ │ │ │ │,並以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萬4,700元 │ │ │ │ │000000000 號,票號為JG0000000 │ │ │ │ │ │號、面額4 萬4,700 元,發票人為│ │ │ │ │ │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 │ │ │ │ │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5 號之立│ │ │ │ │ │至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 │ │ │ │ │兌現。 │ │ ├──┼────┼─────────┼───────────────┼─────┤ │33 │94.01.17│桃園縣中壢市○○路│向米倉雜糧舖之老闆吳復訂購糯米│糯米、紅豆│ │ │ │117號 │、紅豆各20包,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各20包,共│ │ │ │ │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並以│計10萬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3,400元 │ │ │ │ │54631 ,票號為AT784346號、面額│ │ │ │ │ │10萬3,400 元,發票人為立至公司│ │ │ │ │ │林盈財之支票付款,惟之後人去樓│ │ │ │ │ │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4 │94.01.13│桃園縣中壢市○○路│X○○自稱為謝振福,向吉美嘉電│主機4 台、│ │ │ │127號1樓 │腦公司訂購電腦主機4 台、液晶螢│液晶螢幕6 │ │ │ │ │幕6 台,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大華│台,共計9 │ │ │ │ │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並以富邦銀│萬4,125 元│ │ │ │ │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 ,票│(領回主機│ │ │ │ │號為AT0000000 、面額9 萬4,125 │、螢幕各二│ │ │ │ │元,發票人為立至公司林盈財之支│台) │ │ │ │ │票付款,惟之後人去樓空,支票亦│ │ │ │ │ │不獲兌現。 │ │ ├──┼────┼─────────┼───────────────┼─────┤ │35 │93.12.20│桃園縣中壢市○○路│X○○自稱為謝振福,向祥泰佛具│龍頭爐1 個│ │ │ │62號 │玻璃行之簡嘉賢租用右列地址,並│、日式燈1 │ │ │ │ │購買龍頭爐1 個、日式燈1 對、小│對、小沈線│ │ │ │ │沈線香1 斤,老山粉2 斤及玻璃施│香1斤、老 │ │ │ │ │工1 式,共計1 萬8,500 元,連同│山粉2斤及 │ │ │ │ │租金及第一個月租金8 萬元,則以│玻璃施工1 │ │ │ │ │彰化銀行內壢分行,票號為CK0104│式,連同租│ │ │ │ │497 號、CK00000 00號面額各為8 │金及第一個│ │ │ │ │萬元及4 萬元之支票付款,惟之後│月租金,共│ │ │ │ │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計13萬 │ │ │ │ │。 │8,500元。 │ ├──┼────┼─────────┼───────────────┼─────┤ │36 │93.11.24│台北縣三峽鎮○○路│X○○向胡德和經營之沙發店訂購│沙發1組、 │ │ │ │66號1樓 │沙發1 組、書櫥1 組、辦公桌、椅│書櫥1組、 │ │ │ │ │各2 張、茶几2 張共計6 萬9,720 │辦公桌、椅│ │ │ │ │元,其中3,400 元已兌現,其他則│各2張、茶 │ │ │ │ │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 │几2張,6 │ │ │ │ │3245號、票號為JG0000000 號、發│萬5,000元 │ │ │ │ │票人為林盈財,面額為6 萬5,000 │未兌現。 │ │ │ │ │元之支票付款,惟之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7 │94年1月 │台北縣樹林市○○街│X○○、F○○向王銓鋐經營之光│魔戒情趣用│ │ │間 │2之5號4樓 │代實業有限公司訂購魔戒情趣用品│品18箱,共│ │ │ │ │18箱,共計21萬7,728 元,經送貨│計21萬 │ │ │ │ │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永盛│7,728元, │ │ │ │ │豐公司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已取回9箱 │ │ │ │ │,帳號為3245號、票號為JG043508│。 │ │ │ │ │9 號、發票人為林盈財,面額為21│ │ │ │ │ │萬7,728 元之支票付款,惟之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8 │94.01.17│桃園縣中壢市○○路│X○○、F○○向簡來發經營之簡│香菇77台斤│ │ │ │一段176之2號1樓 │記山產海產店訂購十包香菇,共計│,共計5萬 │ │ │ │ │16萬元,第一次送其中77台斤共計│0,550元。 │ │ │ │ │5 萬0,550 元至桃園縣中壢市大華│ │ │ │ │ │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開立估價│ │ │ │ │ │單一紙,翌日再行送貨時,已人去│ │ │ │ │ │樓空。 │ │ ├──┼────┼─────────┼───────────────┼─────┤ │39 │93年9月 │台北市○○區○○路│向劉允中經營之中華寧記食品有限│麻辣鍋醬6 │ │ │間 │四段398號之1 │公司訂購麻辣鍋醬6 箱、韓式泡菜│箱、韓式泡│ │ │ │ │5 箱、韓式泡菜18公斤裝1 桶、藥│菜5箱、韓 │ │ │ │ │膳排骨1 箱、藥膳羊肉爐1 箱,共│式泡菜18公│ │ │ │ │計4 萬元,送至台北縣樹林市柑園│斤裝1桶、 │ │ │ │ │街1 段367 號之新瑞陽公司,並未│藥膳排骨1 │ │ │ │ │付款。 │箱、藥膳羊│ │ │ │ │ │肉爐1箱, │ │ │ │ │ │共計4萬元 │ │ │ │ │ │,領回麻辣│ │ │ │ │ │鍋醬16桶。│ ├──┼────┼─────────┼───────────────┼─────┤ │40 │93.10.22│新竹市○○路378 巷│F○○、駱忠文向立得度量衡行之│電子秤8台 │ │ │ │9號 │卓雲梯訂購電子秤8 台,共計3 萬│,共計3萬 │ │ │ │ │7,200 元,經送貨至新竹市香山區│7,200元。 │ │ │ │ │海埔路17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 │ │ │ │ │後,開立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帳號401630號、票號XB0000000 號│ │ │ │ │ │、面額3 萬8,200 元之支票,惟之│ │ │ │ │ │後人去樓空,支票不獲兌現。 │ │ ├──┼────┼─────────┼───────────────┼─────┤ │41 │93.10.26│新竹市○○路339 巷│駱忠文向衛迅科技有限公司黃應欽│監視器1組 │ │ │ │1號 │訂購監視器一套,共計5 萬8,000 │,共計5萬 │ │ │ │ │元,經至新竹市○○區○○路171 │8,000元。 │ │ │ │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安裝後,尚│ │ │ │ │ │未付款,已人去樓空。 │ │ ├──┼────┼─────────┼───────────────┼─────┤ │42 │93年11月│台北縣新莊市○○街│向農夫山泉新莊分店之蔡凌豪訂購│桶裝水110 │ │ │間 │94巷4號 │桶裝水110 桶,共計8,800 元,經│桶,共計 │ │ │ │ │送貨至台北縣中和市○○路124號 │8,800元。 │ │ │ │ │3 樓之紅蘋果公司後,開立華南銀│ │ │ │ │ │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 │ │ │ │ │票號NC0000000 號,面額8,800 元│ │ │ │ │ │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獲│ │ │ │ │ │兌現。 │ │ ├──┼────┼─────────┼───────────────┼─────┤ │43 │93.11.23│台北縣板橋市○○路│向三鴻冷凍公司之陳明坤訂購冷凍│冷凍庫, │ │ │ │二段417巷36號1樓 │庫二具,共計10 萬5,000元,經在│共計5萬 │ │ │ │ │台北市○○路546 號裝設後,其中│5,000元。 │ │ │ │ │5 萬元已支付,另開立華南銀行埔│ │ │ │ │ │乾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票號│ │ │ │ │ │NC0000000 號,面額5 萬5,000 元│ │ │ │ │ │,發票人為紅蘋果公司之支票付款│ │ │ │ │ │,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44 │93.10.26│台北縣淡水鎮○○街│宏記食品行委託杜士杰任職之新竹│冷凍梅等貨│ │ │ │二段229號1樓 │貨運公司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品,共計15│ │ │ │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共計15萬│萬8,700元 │ │ │ │ │8,700 元,經送達後,開立新竹市│。 │ │ │ │ │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號 │ │ │ │ │ │、票號XB0000000 號,面額15萬8,│ │ │ │ │ │700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 │ │ │ │ │光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 │ │ │ │ │獲兌現。 │ │ ├──┼────┼─────────┼───────────────┼─────┤ │45 │93.09.06│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向鼎成電腦之陳家麟訂購電腦設備│電腦設備,│ │ │ │路505號6樓之12 │1 套,共計2 萬7,700 元,經送貨│共計2萬 │ │ │ │ │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5,500元。 │ │ │ │ │新瑞陽食品公司後,給付定金2,20│ │ │ │ │ │0 元,其餘款項則開立國泰世華銀│ │ │ │ │ │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 號、票│ │ │ │ │ │號VQ0000000 號,面額2 萬5,500 │ │ │ │ │ │元,發票人為杜陽春之支票付款,│ │ │ │ │ │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46 │93.12.10│台北市○○○路○段 │向泰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之蕭建正│無 │ │ │ │72號 │租用影印機一套,於台北市○○路│ │ │ │ │ │546 號安裝後,則將定金及6 個月│ │ │ │ │ │租金共計1 萬9,000 元開立華南商│ │ │ │ │ │業銀行埔乾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 │ │號、票號NC0000000 號,發票人為│ │ │ │ │ │紅蘋果公司蘇秀榮,面額萬9,000 │ │ │ │ │ │元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 │ │ │ │ │獲兌現,嗣後已將影印機搬回。 │ │ ├──┼────┼─────────┼───────────────┼─────┤ │47 │93年11月│高雄市 │向曾文村經營之水產店訂購魚貨一│魚貨一批,│ │ │間 │ │批,共計597 萬1,170 元,經交貨│共計597萬 │ │ │ │ │後,開立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帳│1,170元。 │ │ │ │ │號000000000 號、票號JC0000000 │ │ │ │ │ │號、JC0000000 號、NC0000000 號│ │ │ │ │ │,面額各為8 萬3,900 元、51萬8,│ │ │ │ │ │000 元及19萬2,700 元,台北富邦│ │ │ │ │ │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號 │ │ │ │ │ │、票號EG0000000 號、面額98萬元│ │ │ │ │ │等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 │ │ │ │ │獲兌現。 │ │ ├──┼────┼─────────┼───────────────┼─────┤ │48 │93年6月 │台北縣樹林市○○街│杜陽春向助福食品公司之高明成訂│食品共計5 │ │ │間 │49巷10號 │購食品共計5 萬6,630 元,並開立│萬6,630元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號、票號HC0000000 ,面 │ │ │ │ │ │額2 萬6,650 元之支票一紙,惟已│ │ │ │ │ │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49 │93.09.10│台北縣樹林市○○街│向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李文筆│白米2400公│ │ │ │36巷1號 │訂購白米2400公斤,共計6 萬元,│共計6萬元 │ │ │ │ │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 │ │ │ │ │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合│ │ │ │ │ │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帳號011043│ │ │ │ │ │號、票號LZ0000000 號,面額6 萬│ │ │ │ │ │元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 │ │ │ │ │現。 │ │ ├──┼────┼─────────┼───────────────┼─────┤ │50 │93年12月│台北縣土城市○○路│黃麗英向勤富股份有限公司之劉登│米酒60箱,│ │ │間 │74巷3弄2號 │鵬訂購100 箱米酒,經送貨至台北│共計3萬 │ │ │ │ │縣三峽鎮○○路後,除第一次貨款│0,400元 │ │ │ │ │2 萬3,000 元支付,其餘之3 萬 │ │ │ │ │ │0,400 元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 │ │ │ │帳號3245號、票號JG0000000 號,│ │ │ │ │ │面額3 萬0,400 元之支票,惟已人│ │ │ │ │ │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51 │93年6月 │台北市○○區○○路│向力義行之吳美枝訂購海味味素20│味素200箱 │ │ │間 │145巷15弄76號1樓 │0 箱,共計9 萬6,000 元,經送貨│,共計9萬 │ │ │ │ │至台北縣樹林市○○街○ 段242號 │6,000元。 │ │ │ │ │號,開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1000│ │ │ │ │ │351 號,票號00000000號,面額為│ │ │ │ │ │9 萬6,000 元之支票支付,惟已人│ │ │ │ │ │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52 │93年8月 │台北縣樹林市○○路│向吳一民經營支持上便當店訂購便│訂購便當,│ │ │間 │二段141號 │當,以月結之方式,93年8 月間共│共計 │ │ │ │ │消費8,190 元,經送貨至台北縣樹│8,190元。 │ │ │ │ │林市○○路○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 │ │ │ │ │行後,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 │ │ │ │號0000000號、票號HC0000000 號 │ │ │ │ │ │,面額8,190 元之支票支付,惟已│ │ │ │ │ │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53 │93年12月│彰化縣溪湖鎮○○街│向肉品自營商之洪火樹購買肉品一│肉品一批,│ │ │間 │76號 │批,共計10萬元,經交貨後,開立│共計10萬元│ │ │ │ │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4350│。 │ │ │ │ │72,票號0000000000 號 ,面額10│ │ │ │ │ │萬元之支票支付,惟已人去樓空,│ │ │ │ │ │不獲兌現。 │ │ ├──┼────┼─────────┼───────────────┼─────┤ │54 │94年1月 │雲林縣西螺鎮新豐里│向進興山產店之林建銘購買老薑40│老薑40箱,│ │ │間 │205之139號 │箱,蒜頭70袋,共計13萬元,經送│蒜頭70袋,│ │ │ │ │貨至台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5 │共計13萬元│ │ │ │ │號1 樓立至公司後,開立富邦銀行│ │ │ │ │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 號,票│ │ │ │ │ │號JG0000000 號,面額3 萬6,500 │ │ │ │ │ │元之支票支付,惟已人去樓空,不│ │ │ │ │ │獲兌現。 │ │ ├──┼────┼─────────┼───────────────┼─────┤ │55 │94年1月 │台北縣汐止市福德一│向弘喜食品企業社之蔡宗榮訂購果│果凍及花生│ │ │間 │路430巷16號2樓 │凍及花生糖,共計7 萬4,655 元,│糖,共計7 │ │ │ │ │經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萬4,655元 │ │ │ │ │永盛公司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 │ │ │ │ │行,票號JG0000000 號,面額7 萬│ │ │ │ │ │4,655 元之支票支付,惟已人去樓│ │ │ │ │ │空,不獲兌現。 │ │ ├──┼────┼─────────┼───────────────┼─────┤ │56 │93年12月│南投縣埔里鎮○○路│向阿山歌海產茶葉一品店之李美涼│茶葉,共計│ │ │間 │199號 │購買茶葉,共計54萬1,900 元,經│54萬1,900 │ │ │ │ │送貨至台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元 │ │ │ │ │5 號1 樓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 │ │ │ │ │行,帳號3245號,票號JG0000000 │ │ │ │ │ │、JG0000000 、JG0000000 號之支│ │ │ │ │ │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57 │93.08.05│雲林縣莿桐鄉麻園村│向興溢興業有限公司之陳志溢購買│紙毛巾120 │ │ │間 │1之21號 │紙毛巾120 件,共計4 萬5,500 元│件,共計4 │ │ │ │ │,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三│萬5,500元 │ │ │ │ │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 │ │ │ │ │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票號HC2513│ │ │ │ │ │502 號,面額4 萬5,500 元,惟已│ │ │ │ │ │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58 │93年9月 │彰化縣溪州鄉○○路│向東宏食品有限公司之陳建全購買│南瓜酥、山│ │ │間 │2之1號 │南瓜酥、山藥酥等產品,共計4 萬│藥酥,共計│ │ │ │ │9,300 元,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4萬9,300元│ │ │ │ │佳園路三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 │ │ │ │ │,開立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 │ │ │ │ │號0000000號、票號HC00000000號 │ │ │ │ │ │,面額4 萬9,300 元,惟已人去樓│ │ │ │ │ │空,不獲兌現。 │ │ ├──┼────┼─────────┼───────────────┼─────┤ │59 │93.10.26│彰化縣員林鎮 │向宏記食品行之林淑華訂購冰梅20│食品,共計│ │ │ │ │件、話梅30件、橄欖20件,共計15│15萬8,700 │ │ │ │ │萬8,700 元,經送貨至新竹市海埔│元。 │ │ │ │ │路171 巷160 號全合發公司後,開│ │ │ │ │ │立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 │ │ │ │,帳號0000000 ,票號XB0000000 │ │ │ │ │ │號,金額15萬8,700 元之支票,惟│ │ │ │ │ │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60 │93.11.28│高雄市○鎮區○○路│向全淳企業有限公司之姚志乾訂購│肉品,共計│ │ │ │429巷6號 │肉品,共計9 萬8,000 元,經送貨│9萬8,000元│ │ │ │ │至台北市○○路546 號之紅蘋果公│ │ │ │ │ │司後,開立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 號、票號NC0000000 │ │ │ │ │ │號、JC0000000 號,面額3 萬6000│ │ │ │ │ │元、6 萬4390元、台北銀行台中分│ │ │ │ │ │行,帳號006303號,票號JC326187│ │ │ │ │ │6 號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 │ │ │ │ │兌現。 │ │ ├──┼────┼─────────┼───────────────┼─────┤ │61 │93.09.09│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向家每企業社之蔡嘉祥訂購酒精膏│酒精膏及米│ │ │ │卜子埔1之5號 │及米酒,共計13 萬5,000元,經送│酒,共計13│ │ │ │ │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街○段367 │萬5,000元 │ │ │ │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泰世華│ │ │ │ │ │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 號,│ │ │ │ │ │票號VQ0000000 號,面額13 萬500│ │ │ │ │ │0元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 │ │ │ │ │ │兌現。 │ │ ├──┼────┼─────────┼───────────────┼─────┤ │62 │93.07.28│嘉義縣朴子市○○路│向大統茶葉有限公司之詹瑞川訂購│茶葉80台斤│ │ │ │71 之9號 │茶葉80台斤,共計7 萬7,500 元,│,共計7萬 │ │ │ │ │經送貨至台北縣樹林市○○路○段│7,500元 │ │ │ │ │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泰│ │ │ │ │ │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 │ │ │ │ │ │號,票號VQ0000000 號面額7 萬 │ │ │ │ │ │7,500 元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 │ │ │ │ │不獲兌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