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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江德民許炎灶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原名為蘇培
被告
乙○○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丙○○、乙○○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分別判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月確定,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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