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原名為蘇培
- 被告
- 乙○○
- 右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丙○○、乙○○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分別判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月確定,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