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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   告 丁○○ (原冒用邱進益年籍資料)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自延長羈押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丁○○、甲○○、丙○○因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又尚有共犯未到案,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22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先後自95年6 月22日、95年8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但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王美玲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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