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 告 丁○○ (原冒用邱進益年籍資料)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自延長羈押之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丁○○、甲○○、丙○○因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又尚有共犯未到案,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22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先後自95年6 月22日、95年8 月22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但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王美玲江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