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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柯姿佐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一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我想要變幸福」VCD影音光碟之著作權,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而「真命天女」DVD影音光碟則係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另「綠光森林」VCD影音光碟之著作權,則係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前述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然其竟意欲借由重製上開光碟片以販售之方式,而獲取不法利益,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後復加以散布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二一號之三住處,連續多次以個人電腦主機設備撥接上網,連結至「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摩公司,網址為http://yahoo.com.tw)之「YAHOO!奇摩」網站中,以其個人所申辦號碼為「700215juby」及「abi n1950」之帳號,在「YAHOO!奇摩拍賣」網頁內,張貼欲以新臺幣(下臺)二百五十元至六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前揭電影或音樂光碟片之之訊息,並留下其個人所申辦號碼為「700 215juby@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戶名為甲○○,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 000號之帳戶,供與不特定人交易聯絡之用。待客戶與之 聯絡表明欲購買之光碟片及數量各為何,並完成匯款後,甲○○即在其前揭住處,先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設備撥接上網下載後,再以該電腦主機(含燒錄機),違法重製於其所有之空白光碟片後,並郵寄方式販賣予客戶,以此方式散布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而營利。嗣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一三六號搜索票在上址住處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對其有於上揭時、地,以其自備電腦下載「我想要變幸福」VCD、「真命天女」DVD及「綠光森林」VCD等影音光碟後,加以重製於其個人所有空白光碟片後販售乙節,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帳號為「700215juby」及「abin1950」掛號函件執據、被告甲○○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資料各一份在卷足憑,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而被告自行下載重製後對外販售之「我想要變幸福」VCD影音光碟之著作權,係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真命天女」DVD影音光碟則係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及「綠光森林」VCD影音光碟之著作權,係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乙節,亦有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授權合約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是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佈,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且於刑法修正後,原屬連續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併罰,而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則可依裁判上一罪從一重處斷,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二五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意圖銷售而持有盜版光碟,並據以重製盜版光碟,進而為出售散布行為,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出售散布之低度行為則應為重製盜版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之散布重製光碟罪,與意圖散布而重製光碟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容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多次重製盜版光碟片販售,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先後多次重製並出售、散布盜版光碟片,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非輕,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犯後僅與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被告所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 量 │ ├──┼───────────┼────┤ │一 │綠光森林VCD │七片 │ ├──┼───────────┼────┤ │二 │真命天女DVD │二片 │ ├──┼───────────┼────┤ │三 │DVD空白光碟片 │一二三片│ │ │ │ │ ├──┼───────────┼────┤ │四 │VCD空白光碟片 │二十五片│ ├──┼───────────┼────┤ │五 │電腦主機(含內建燒錄機│一臺 │ │ │一臺、光碟機一臺、電源│ │ │ │線一條) │ │ ├──┼───────────┼────┤ │六 │棉套 │二包 │ ├──┼───────────┼────┤ │七 │空白信封袋 │一包 │ ├──┼───────────┼────┤ │八 │帳冊 │一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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