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83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8弄2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8年間任職為河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河威公司)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測試操作員,於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下稱中華壓協)人員進行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時,為實際執行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測試之人員,而每臺車之檢驗費用新臺幣1 萬5 千元由河威公司取得7 千元、中華壓協取得5 千元、甲○○取得3 千元;詎甲○○竟為獨自取得檢驗費用,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7 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29日止,連續在河威公司設置在甲○○住所即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227 巷8 弄2 號之壓力測試檢驗站,向不知情 之劉勝禎、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曾發添、黃水任、黃成義、姜仁勝等液態常壓罐槽車駕駛人稱可以新臺幣(下同)約1 萬5 千元之價格,代為檢驗常壓罐槽車,因而使上開駕駛人陷於錯誤,而由劉勝禎代友人潘明瑞駕駛N9-72號、代友人賴萬騰駕駛6R-08號、胡銚銘駕駛R5-19號、徐東友駕駛OG-79號、吳文貴駕駛AJ-191 號(N9-72號、R5-19號、OG-79號、AJ-191 號、6R-08號均係靠行在誠穩貨運有限公司之車輛)、曾發添駕駛PG-71號、黃水任駕駛OG-75號、黃成義駕駛AW-32號、姜仁勝駕駛OG-80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均係靠行在弘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車輛)等車輛前往該址驗車及交付檢驗費用,甲○○即利用其操作壓力測試機械職務之機會,先後冒用中華壓協檢驗主管蘇茂盛及檢驗人員鄭丙旺名義並偽造如附表編號1 之「主管檢驗蘇茂盛」、「檢驗人員鄭丙旺」之印文而偽造車號N9-72號、R5-19號、OG-79號、AJ-191 號、6R -08 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等9 輛常壓罐槽車罐槽體之「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4張(其中車號PG-71號、OG-75 號 、AW-32號、OG-80號之檢驗紀錄表為2 份),同時並冒用中華壓協之印文而偽造以中華壓協名義出具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之「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9 張、「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9 張等二種特種文書,再委託不知情之劉勝禎轉交予申請檢驗亦不知情之潘明瑞、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賴萬騰、曾發添、黃水任、黃成義、姜仁勝等液態常壓罐槽車駕駛人而行使之,藉之牟取每輛車檢驗費約1 萬5 千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蘇茂盛、鄭丙旺等人及中華壓協對於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檢測之正確性。嗣於93年6 月19日晚上7 時5 分許,經警在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岡山收費站北向處,攔查潘明瑞所駕駛之N9-72號罐槽車,經潘明瑞提出「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特種文書2 枚,並由中華壓協檢驗員楊禮彬檢驗結果確係偽造,而為警循線查獲R5-19號、OG-79號、AJ-19 1號、6R-08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等8 輛常壓罐槽車罐槽體之檢驗狀況異常而由監理機關通知上開車輛司機前往檢驗,甲○○為避免事跡敗露,承前偽造特種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於93年7 月至9 月間,由甲○○交付或委託劉勝禎交付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賴萬騰、曾發添、黃水任、黃成義、姜仁勝等人重新製作之偽造「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共8 張、偽造「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共8 張,上開車輛經監理機關檢驗後,再為警扣得偽造之「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12張(N9-72號、R5-19號、OG-79號、AJ-191 號、6R -08 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之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均已非甲○○所有。)、「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6 張(N9-72號、R5 -19 號、OG-79號、AJ-191 號、6R-08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均已非甲○○所有。)及上開車輛之「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4張(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均由駕駛人繳回誠穩公司或弘冠公司,由誠穩公司或弘冠公司所有。)。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韓若玉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附表 一、N9-72號車輛之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R5-19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OG-79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AJ-191 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1 枚。 6R-08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PG-71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2 枚。 OG-75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AW-32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OG-80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二、偽造之N9-72號車輛「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1 份上偽造之中華壓協印文1 枚、偽造之R5-19號、OG-79號、AJ-191 號、6R-08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車輛「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各2 份上偽造之中華壓協印文各1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