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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蘇昭蓉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8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8弄2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2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8年間任職為河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河威公
    司)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測試操作員,於中華壓力容器
    協會(下稱中華壓協)人員進行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時,
    為實際執行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測試之人員,而每臺車之
    檢驗費用新臺幣1 萬5 千元由河威公司取得7 千元、中華壓
    協取得5 千元、甲○○取得3 千元;詎甲○○竟為獨自取得
    檢驗費用,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進而行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7 月23日起至同年10
    月29日止,連續在河威公司設置在甲○○住所即桃園縣蘆竹
    鄉○○路○ 段227 巷8 弄2 號之壓力測試檢驗站,向不知情
    之劉勝禎、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曾發添、黃水任、黃
    成義、姜仁勝等液態常壓罐槽車駕駛人稱可以新臺幣(下同
    )約1 萬5 千元之價格,代為檢驗常壓罐槽車,因而使上開
    駕駛人陷於錯誤,而由劉勝禎代友人潘明瑞駕駛N9-72號、
    代友人賴萬騰駕駛6R-08號、胡銚銘駕駛R5-19號、徐東友
    駕駛OG-79號、吳文貴駕駛AJ-191 號(N9-72號、R5-19
    號、OG-79號、AJ-191 號、6R-08號均係靠行在誠穩貨運
    有限公司之車輛)、曾發添駕駛PG-71號、黃水任駕駛OG-
    75號、黃成義駕駛AW-32號、姜仁勝駕駛OG-80號(PG-71
    號、OG-75號、AW-32號、OG-80號均係靠行在弘冠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之車輛)等車輛前往該址驗車及交付檢驗費用,
    甲○○即利用其操作壓力測試機械職務之機會,先後冒用中
    華壓協檢驗主管蘇茂盛及檢驗人員鄭丙旺名義並偽造如附表
    編號1 之「主管檢驗蘇茂盛」、「檢驗人員鄭丙旺」之印文
    而偽造車號N9-72號、R5-19號、OG-79號、AJ-191 號、
    6R -08 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等
    9 輛常壓罐槽車罐槽體之「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
    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4張(其中車號PG-71號、OG-
    75 號 、AW-32號、OG-80號之檢驗紀錄表為2 份),同時
    並冒用中華壓協之印文而偽造以中華壓協名義出具之常壓罐
    槽車罐槽體之「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9
    張、「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9 張等二種特種文
    書,再委託不知情之劉勝禎轉交予申請檢驗亦不知情之潘明
    瑞、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賴萬騰、曾發添、黃水任、
    黃成義、姜仁勝等液態常壓罐槽車駕駛人而行使之,藉之牟
    取每輛車檢驗費約1 萬5 千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蘇茂
    盛、鄭丙旺等人及中華壓協對於常壓罐槽車罐槽體壓力檢測
    之正確性。嗣於93年6 月19日晚上7 時5 分許,經警在國道
    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岡山收費站北向處,攔查潘明瑞所駕駛之
    N9-72號罐槽車,經潘明瑞提出「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
    驗合格證明書」、「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特種
    文書2 枚,並由中華壓協檢驗員楊禮彬檢驗結果確係偽造,
    而為警循線查獲R5-19號、OG-79號、AJ-19 1號、6R-08
    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等8 輛常壓
    罐槽車罐槽體之檢驗狀況異常而由監理機關通知上開車輛司
    機前往檢驗,甲○○為避免事跡敗露,承前偽造特種文書進
    而行使之概括犯意,於93年7 月至9 月間,由甲○○交付或
    委託劉勝禎交付胡銚銘、徐東友、吳文貴、賴萬騰、曾發添
    、黃水任、黃成義、姜仁勝等人重新製作之偽造「液態常壓
    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共8 張、偽造「常壓罐槽車
    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共8 張,上開車輛經監理機關檢驗後
    ,再為警扣得偽造之「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12張(N9-72號、R5-19號、OG-79號、AJ-191 號、
    6R -08 號、PG-71號、OG-75號、AW-32號、OG-80號之
    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均已非甲○○所有。
    )、「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標識」6 張(N9-72號、
    R5 -19 號、OG-79號、AJ-191 號、6R-08號、PG-71號
    、OG-75號、AW-32號、OG-80號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
    合格標識均已非甲○○所有。)及上開車輛之「裝載常壓液
    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檢驗紀錄表」14張(液態
    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均由駕駛人繳回誠穩公司
    或弘冠公司,由誠穩公司或弘冠公司所有。)。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219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韓若玉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一、N9-72號車輛之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
    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
    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R5-19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OG-79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AJ-191 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
    工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
    偽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1 枚。
    6R-08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1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1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3 枚。
    PG-71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2 枚。
    OG-75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AW-32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OG-80號車輛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竣工
    檢驗紀錄表2 份上偽造之「檢驗主管蘇茂盛」印文2 枚、偽
    造之「檢驗人員鄭丙旺」印文4 枚。
二、偽造之N9-72號車輛「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1 份上偽造之中華壓協印文1 枚、偽造之R5-19號、OG
    -79號、AJ-191 號、6R-08號、PG-71號、OG-75號、AW
    -32號、OG-80號車輛「液態常壓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合格證
    明書」各2 份上偽造之中華壓協印文各1 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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