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緝字第12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刑事第1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幫助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受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正吉」之男子請託,擔任新設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亦得預見該公司可能為虛設行號,「黃正吉」可能藉其公司名義,或為其他公司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向其他公司收入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協助其他公司申報不實之進項退抵等會計事項,進而逃漏該公司本身應繳之營業稅,竟仍基於幫助「黃正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等犯意,將其身分證、印章交予「黃正吉」,任由「黃正吉」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以甲○○名義,向經濟部登記設立傑福企業社,並登記為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隨後,「黃正吉」即基於填製虛偽原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逃漏傑福企業社應繳營業稅,及幫助其他收入傑福企業社虛開統一發票之公司逃漏營業稅等概括犯意,先以傑福企業社名義,向稅捐稽徵處領取統一發票使用後,明知傑福企業社並無實際營業,而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主辦傑福企業社會計業務,並以傑福企業社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作為該等公司申報進項退抵使用,前後虛開金額共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一十萬一千九百零八元之統一發票,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一百二十五萬五千零九十六元,他方面則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傑福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入帳列冊,以應付稅捐機關查核,傑福企業社因此向上揭公司收入發票金額共四千一百萬零七千二百三十八元之不實發票,逃漏應繳之營業稅達二百零五萬零三百六十三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翁其良 法 官 陳彥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修正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傑福企業社開出之不實統一發票(銷項) ┌─┬──────┬──┬────┬─────┬─────┐ │編│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發票總金額│營業稅額 │ │號│ │張數│ │ │ │ ├─┼──────┼──┼────┼─────┼─────┤ │1 │太成國際有限│七張│九十年一│0000000元 │279633元 │ │ │公司(原查核│ │月起至九│ │ │ │ │清單載為「陳│ │十年二月│ │ │ │ │娜實業有限公│ │間 │ │ │ │ │司」) │ │ │ │ │ ├─┼──────┼──┼────┼─────┼─────┤ │2 │悅華欣企業有│四張│九十年二│0000000元 │157903元 │ │ │限公司 │ │月間 │ │ │ ├─┼──────┼──┼────┼─────┼─────┤ │3 │龍晨實業有限│二張│九十年二│0000000元 │66132元 │ │ │公司 │ │月間 │ │ │ ├─┼──────┼──┼────┼─────┼─────┤ │4 │岩川實業有限│三張│九十年一│0000000元 │77495元 │ │ │公司 │ │月間 │ │ │ ├─┼──────┼──┼────┼─────┼─────┤ │5 │笙園企業有限│四張│九十年一│0000000元 │87460元 │ │ │公司 │ │月間 │ │ │ ├─┼──────┼──┼────┼─────┼─────┤ │6 │盛欽實業有限│七張│八十九年│0000000元 │282954元 │ │ │公司 │ │十二月起│ │ │ │ │ │ │至九十年│ │ │ │ │ │ │一月間 │ │ │ ├─┼──────┼──┼────┼─────┼─────┤ │7 │炫帥興業股份│四張│九十年一│0000000元 │97650元 │ │ │有限公司 │ │月間 │ │ │ ├─┼──────┼──┼────┼─────┼─────┤ │8 │臺灣鑽台有限│四張│九十年二│0000000元 │158444元 │ │ │公司 │ │月間 │ │ │ ├─┼──────┼──┼────┼─────┼─────┤ │9 │營睿塑膠企業│一張│九十年一│741000元 │37050元 │ │ │有限公司 │ │月間 │ │ │ ├─┼──────┼──┼────┼─────┼─────┤ │10│龍陞建設股份│一張│九十年一│207500元 │10375元 │ │ │有限公司 │ │月間 │ │ │ ├─┴──────┴──┼────┼─────┼─────┤ │ │合計 │00000000元│0000000元 │ └───────────┴────┴─────┴─────┘ 附表二 傑福企業社收受之不實統一發票(進項) ┌─┬──────┬──┬────┬─────┬─────┐ │編│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發票總金額│營業稅額 │ │號│ │張數│ │ │ │ ├─┼──────┼──┼────┼─────┼─────┤ │1 │科森企業有限│二張│八十九年│0000000元 │256920元 │ │ │公司 │ │十二月間│ │ │ ├─┼──────┼──┼────┼─────┼─────┤ │2 │光大企業社 │五張│八十九年│00000000元│515283元 │ │ │ │ │十二月間│ │ │ ├─┼──────┼──┼────┼─────┼─────┤ │3 │科新企業有限│一張│八十九年│0000000元 │81750元 │ │ │公司 │ │十二月間│ │ │ ├─┼──────┼──┼────┼─────┼─────┤ │4 │海豚企業社 │八張│八十九年│00000000元│546001元 │ │ │ │ │十一月間│ │ │ │ │ │ │至八十九│ │ │ │ │ │ │年十二月│ │ │ │ │ │ │間 │ │ │ ├─┼──────┼──┼────┼─────┼─────┤ │5 │炫帥興業股份│六張│八十九年│00000000元│650409元 │ │ │有限公司 │ │十一月間│ │ │ │ │ │ │至八十九│ │ │ │ │ │ │年十二月│ │ │ │ │ │ │間 │ │ │ ├─┴──────┴──┼────┼─────┼─────┤ │ │合計 │00000000元│0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