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151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3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1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