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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曾淑華王耀興鄭吉雄

原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被告
昊勝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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