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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8041號),於中

華民國96年9 月5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減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民國95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得如附表之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循線查獲,始得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本件被告先後5 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均係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減刑條件,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
│1│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柯美玲│新臺幣(│丁○○竊盜,累犯│
│  │20日晚間│中央街189 巷│      │下同)  │,處有期徒刑肆月│
│  │11時許  │2 弄6 衖14號│      │200 元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前車號0483-M│      │        │月。            │
│  │        │N 號自用小客│      │        │                │
│  │        │車內        │      │        │                │
├─┼────┼──────┼───┼────┼────────┤
│2│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乙○○│棉質手套│丁○○竊盜,累犯│
│  │21日下午│中央街225 號│      │乙雙    │,處有期徒刑肆月│
│  │5 時許  │「鳳凰商店」│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前          │      │        │月。            │
├─┼────┼──────┼───┼────┼────────┤
│3│95年12月│桃園縣龍潭鄉│戊○○│15元    │丁○○竊盜,累犯│
│  │21日下午│中央街201 號│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6 時許  │前,車號R3-8│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629 號自用小│      │        │月。            │
│  │        │客車內      │      │        │                │
├─┼────┼──────┼───┼────┼────────┤
│4│95年12月│桃園縣楊梅鎮│丙○○│鐵窗鐵條│丁○○竊盜,累犯│
│  │下旬某日│高楊北路旁茶│      │3 支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園內倉庫前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      │        │月。            │
├─┼────┼──────┼───┼────┼────────┤
│5│96年1 月│桃園縣龍潭鄉│甲○○│1000元  │丁○○竊盜,累犯│
│  │6 日上午│中央街189 巷│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11時許  │2 弄6 衖街口│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車號2523-D│      │        │月。            │
│  │        │N 號自用小客│      │        │                │
│  │        │車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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