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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4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釆鳳原名張維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

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⑴、2⑴、3

⑴、4、6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⑵、2⑵、3⑵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8年6月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6月2日以88年度偵字第12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9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8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56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移送併案部分之附表編號3 至6 之犯行,已經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楊郁馨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查獲地點  │ 扣案物品 │偵查案號│所犯法條│   宣告刑     │
│    │          │          │種    類│        │          │          │        │及罪名  │              │
├──┼─────┼─────┼────┼────┼─────┼─────┼────┼────┼───────┤
│1   │96年5月4日│桃園縣龍潭│第一級毒│96年5月5│國道3號高 │⑴海洛因2 │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某時      │鄉○○路  │品海洛因│日中午12│速公路南下│  包含袋(│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483巷54弄 │        │時20分許│54公里處(│  海洛因合│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0號住處  │        │        │桃園縣八德│  計淨重  │2482號  │1項施用 │              │
│    │          │          │        │        │市路段)  │  0.96公克│        │第一級毒│              │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⑵注射針筒│        │        │              │
│    │          │          │        │        │          │  1支     │        │        │              │
├──┼─────┼─────┼────┼────┼─────┼─────┼────┼────┼───────┤
│2   │96年5月4日│桃園縣龍潭│第二級毒│96年5月5│國道3號高 │⑴甲基安非│桃園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某時      │鄉○○路  │品甲基安│日中午12│速公路南下│  他命2包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483巷54弄 │非他命  │時20分許│54公里處(│  含袋(甲│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0號住處  │        │        │桃園縣八德│  基安非他│2482號  │2項施用 │              │
│    │          │          │        │        │市路段)  │  命合計淨│        │第二級毒│              │
│    │          │          │        │        │          │  重0.5804│        │品罪    │              │
│    │          │          │        │        │          │  公克,取│        │        │              │
│    │          │          │        │        │          │  樣0.0713│        │        │              │
│    │          │          │        │        │          │  公克鑑析│        │        │              │
│    │          │          │        │        │          │  用罄,餘│        │        │              │
│    │          │          │        │        │          │  0.5091公│        │        │              │
│    │          │          │        │        │          │  克)    │        │        │              │
│    │          │          │        │        │          │⑵吸食器1 │        │        │              │
│    │          │          │        │        │          │  組      │        │        │              │
├──┼─────┼─────┼────┼────┼─────┼─────┼────┼────┼───────┤
│3   │96年5月10 │臺北縣三重│第一級毒│96年5月 │臺北縣三重│⑴海洛因1 │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日某時    │市某友人住│品海洛因│10日凌晨│市○○路與│  包含袋(│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處        │        │1時20分 │仁壽街口  │  海洛因淨│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  重0.16公│3707號  │1項施用 │              │
│    │          │          │        │        │          │  克,取  │        │第一級毒│              │
│    │          │          │        │        │          │  0.01公克│        │品罪    │              │
│    │          │          │        │        │          │  化驗,餘│        │        │              │
│    │          │          │        │        │          │  0.15公克│        │        │              │
│    │          │          │        │        │          │  )      │        │        │              │
│    │          │          │        │        │          │⑵注射針筒│        │        │              │
│    │          │          │        │        │          │  1支     │        │        │              │
├──┼─────┼─────┼────┼────┼─────┼─────┼────┼────┼───────┤
│4   │96年5月10 │臺北縣三重│第二級毒│96年5月 │臺北縣三重│甲基安非他│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日某時    │市某友人住│品甲基安│10日凌晨│市○○路與│命3包含袋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處        │非他命  │1時20分 │仁壽街口  │(甲基安非│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          │        │許      │          │他命合計淨│3707號  │2項施用 │              │
│    │          │          │        │        │          │重5.24公克│        │第二級毒│              │
│    │          │          │        │        │          │,各取0.01│        │品罪    │              │
│    │          │          │        │        │          │公克化驗,│        │        │              │
│    │          │          │        │        │          │合計餘淨重│        │        │              │
│    │          │          │        │        │          │5.21公克)│        │        │              │
├──┼─────┼─────┼────┼────┼─────┼─────┼────┼────┼───────┤
│5   │96年7月11 │臺北縣土城│第一級毒│96年7月 │臺北縣土城│無        │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陸月  │
│    │日某時    │市○○路2 │品海洛因│12日下午│市○○路2 │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段14巷2弄 │        │7時30分 │段14巷2弄 │          │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6號3樓   │        │許      │16號3樓   │          │5341號  │1項施用 │              │
│    │          │          │        │        │          │          │        │第一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6   │96年7月11 │臺北縣土城│第二級毒│96年7月 │臺北縣土城│甲基安非他│板橋地檢│毒品危害│有期徒刑貳月  │
│    │日某時    │市○○路2 │品甲基安│12日下午│市○○路2 │命2包含袋 │署96年度│防制條例│              │
│    │          │段14巷2弄 │非他命  │7時30分 │段14巷2弄 │(甲基安非│毒偵字第│第10條第│              │
│    │          │16號3樓   │        │許      │16號3樓   │他命合計淨│5341號  │2項施用 │              │
│    │          │          │        │        │          │重1公克) │        │第二級毒│              │
│    │          │          │        │        │          │          │        │品罪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