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6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國民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服刑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宣判之96年度易字第9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言「於量刑方面顯過重,實令被告難以接受」云云,未附具體理由,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