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交簡字第1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聲請書)。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