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33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3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作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受刑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朱作豪 29歲(民國67年10 月2 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姓名係「朱作豪」,出生年月日為「民國67年10月2 日生」,而被告於本件判決之宣判日時年齡為「29歲」,此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1 份在卷足憑,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姓名為「甲○○」,年齡「36歲」、出生年月日「民國60年6 月4 日生」顯係誤寫,且上述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開規定,就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均應更正為「朱作豪 29歲(民國67年10月2 日生)」,以茲相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