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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何信慶何燕蓉蘇琬能

原告
甲○○
被告
瑞毅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406 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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