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95年12月29日95年度壢簡字第244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37公克,嗣於96年1 月26日裁定更正為驗餘淨重0.2237公克),沒收銷燬之,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具狀聲明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雅蘭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