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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4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何信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2444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柒公克」部分,應更正為「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參柒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部分,其中「驗餘淨重零點貳參參柒公克」係「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參柒公克」之誤植,係有顯然之錯誤,此觀同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237公克)乙節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44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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