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 ├────┼─────────────┼─────────────┤ │犯罪日期│95年2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95年2 月12日中午12時許及同│ │ │ │年月21日上午10時許 │ ├─┬──┼─────────────┼─────────────┤ │偵│機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570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5年度桃簡第800 號 │96年度易緝字第17號 │ │實├──┼─────────────┼─────────────┤ │審│判決│95年4 月28日 │96年2 月26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800 號 │96年度易緝字第17號 │ │判├──┼─────────────┼─────────────┤ │決│確定│95年6 月2 日 │96年3 月26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標準│)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