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八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八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七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六、七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二至八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二至八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就編號二、
三、八減得之刑(聲請書贅載編號四),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編號五、六、七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四條 │第十條第二項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條第二項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八十八年四月至八│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十年二月至同年│ │ │十九年一月 │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九日 │四月十五日 │ │ │ │二十日 │ │(聲請書誤載為八│ │ │ │ │ │十八年十月) │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八十八年│士林地檢八十八年│同左 │士林地檢九十年毒│ │ (案號) │度偵字第一三0二│度偵字第一一四二│ │偵字第六八六號 │ │ │三號 │一號 │ │ │ ├────────┼────────┼────────┼────────┼────────┤ │ 最後事實審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士林地院八十九年│同左 │士林地院九十年湖│ │ (案號) │九十年上訴字第二│度易字第五九六號│ │簡字第四六八號 │ │ │三六五號 │ │ │ │ ├────────┼────────┼────────┼────────┼────────┤ │ 確定判決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同左 │同上 │ │ (案號) │台上字第五三二號│九年度上易字第三│ │ │ │ │ │六三三號 │ │ │ ├────────┼────────┼────────┼────────┼────────┤ │ 確定日期 │91.01.24 │89.12.13 │同左 │90.12.10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不得減刑 │貳月又拾伍日 │貳月 │參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備註 │與編號二、三、八│ │ │ │ │ │定應執行刑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二一二條 │ │ │條第一項 │ │第十條第二項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一年四月上旬│九十一年四月中旬│九十一年二月至同│八十九年間某日 │ │ │某日 │某日 │年四月二十七日 │ │ │ │ │ │ │ │ ├────────┼────────┼────────┼────────┼────────┤ │ 偵查機關 │板橋地檢九十一年│同左 │桃園地檢九十一年│桃園地檢九十二年│ │ (案號) │度偵字第七九五一│ │毒偵字第一八七八│度偵字第一七八四│ │ │號 │ │號 │五號 │ ├────────┼────────┼────────┼────────┼────────┤ │ 最後事實審機關 │板橋地院九十一年│同左 │桃園地院九十二年│桃園地院九十三年│ │ (案號) │度易字第二八0九│ │度易字第八五一號│度簡字第二七三號│ │ │號 │ │ │ │ ├────────┼────────┼────────┼────────┼────────┤ │ 確定判決 │同上 │同左 │同上 │同上 │ │ (案號) │ │ │ │ │ │ │ │ │ │ │ ├────────┼────────┼────────┼────────┼────────┤ │ 確定日期 │92.1.10 │同左 │92.8.29 │93.8.23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貳月 │壹月又拾伍日 │參月又拾伍日 │參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備註 │與編號六、七定應│ │ │ │ │ │執行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