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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2 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 月20日、23日犯附表編號2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21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8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2 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 所示;再就附表編號2 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 之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