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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過失傷害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拘役伍拾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 │
│              │條第一項            │ 項                 │
├───────┼──────────┼──────────┤
│  犯罪日期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  九十四年三月六日  │
│              │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止│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九十五年毒偵│ 桃園地檢九十四年偵 │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三四八五號      │ 字第七四八五號     │
├──┬────┼──────────┼──────────┤
│  最│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 │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
│  實│        │   一六五六號       │一五二二號          │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  確│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 │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
│  決│        │   一六五六號       │一五二二號          │
│    ├────┼──────────┼──────────┤
│    │確定日期│ 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  九十四年十月三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有期徒刑柒月    │    拘役貳拾伍日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準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