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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1 、2 級毒品罪、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項(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10條│表誤載為第321條第1項)    │項                        │
│              │第2項)                   │                          │                          │
├───────┼─────────────┼─────────────┼─────────────┤
│  犯罪日期    │94年7月13日至95年1月25日  │94年6 月15日、94年10月27日│94年7 月16日為警採尿前回溯│
│              │                          │、94年10月28日、94年11月15│96小時內某時至95年1 月18日│
│              │                          │日、95年1 月27日、95年4 月│                          │
│              │                          │21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089號、4840號、│度偵字第19683號           │度毒偵字第4089號、4840號、│
│              │5644號                    │                          │5644號、95年度毒偵字第4569│
│              │                          │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2365號        │95年度易字第985號         │95年度訴更字第1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               │95年11月3日               │95年11月2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定├────┼─────────────┼─────────────┼─────────────┤
│    │案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聲請│95年度易字第985號         │95年度訴更字第14號        │
│  判│        │書附表誤載為94年度訴字第  │                          │                          │
│    │        │2365號 )                 │                          │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6 月30日              │95年12月4日               │96年12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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