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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20日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9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65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即95年5月17日公布廢止,同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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