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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十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十七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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