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附表所示之標準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 │項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29日 │95年3月8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036號 │度偵字第1698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 │95年度訴字第260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6年4月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2132號 │95年度訴字第2605號 │ │ 決├────┼─────────────┼─────────────┤ │ │判決確定│96年1月29日 │96年5月14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陸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新台幣壹仟元 │參佰元 │ │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