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1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
│       宣       │                │                │                │
│       告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
│       刑       │                │                │                │
├────────┼────────┼────────┼────────┤
│所          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刑法第185 條之4 │                │
│                │項              │                │                │
│法          條  │                │                │                │
├────┬───┼────────┼────────┼────────┤
│   犯   │  年  │  94            │  94            │                │
│   罪   ├───┼────────┼────────┼────────┤
│   日   │  月  │  1             │  1             │                │
│   期   ├───┼────────┼────────┼────────┤
│        │  日  │  30            │  30            │                │
├────┼───┼────────┼────────┼────────┤
│偵    及│機  關│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        ├───┼────────┼────────┼────────┤
│查      │  年  │ 94             │ 同左           │                │
│      案├───┼────────┼────────┼────────┤
│年      │  字  │ 偵             │                │                │
│        ├───┼────────┼────────┼────────┤
│度    號│  號  │ 9495           │                │                │
├────┼───┼────────┼────────┼────────┤
│最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年│94              │ 同左           │                │
│實      │  ├─┼────────┼────────┼────────┤
│審      │  │字│交訴            │                │                │
│        │  ├─┼────────┼────────┼────────┤
│        │號│號│137             │                │                │
│        ├─┼─┼────────┼────────┼────────┤
│        │判│年│95              │ 95             │                │
│        │決├─┼────────┼────────┼────────┤
│        │日│月│9               │ 9              │                │
│        │期├─┼────────┼────────┼────────┤
│        │  │日│22              │ 22             │                │
├────┼─┴─┼────────┼────────┼────────┤
│確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年│94              │ 同左           │                │
│        │  ├─┼────────┼────────┼────────┤
│定      │  │字│交訴            │                │                │
│        │  ├─┼────────┼────────┼────────┤
│        │號│號│137             │                │                │
│        ├─┼─┼────────┼────────┼────────┤
│判      │確│年│95              │  95            │                │
│        │定├─┼────────┼────────┼────────┤
│        │日│月│10              │  10            │                │
│        │期├─┼────────┼────────┼────────┤
│決      │  │日│16              │  16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一項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減為有期徒刑二月│                │                │
├────────┼────────┼────────┼────────┤
│                │銀元三百元即新台│ 同左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幣九百元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