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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ㄧ級毒品罪            │施用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畢2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8日                │95年7月8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650號        │年度毒偵字第365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31日              │95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95年度訴字第1985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11月27日              │95年11月2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期及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勞役折算標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  備    註    │前開2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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