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19日起至94年12月26日止(聲請書誤植為94年9 月19日),連續犯重利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8 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0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13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1 月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44 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吳 玉 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