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至七所載。附表編號三、四、七所示三罪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附表編號五所示罰金部分經減得之刑與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三至編號七所示5 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認附表所示各罪皆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復聲請就編號三、
四、七號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製造可發射│製造可發射│連續竊盜 │行使偽造私│ │ │子彈具有殺│子彈具有殺│ │文書 │ │ │傷力之改造│傷力之改造│ │ │ │ │玩具手槍 │玩具手槍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7 │有期徒刑7 │ │ │年2 月 │台幣6 萬元│月 │月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20 │刑法第216 │ │ │械管制條例│械管制條例│條第1 項 │條 │ │ │第11條第1 │第11條第1 │ │ │ │ │項、第12條│項、第12條│ │ │ │ │第1 項 │第1 項 │ │ │ ├───────┼─────┼─────┼─────┼─────┤ │ 犯罪日期 │90年1 月6 │90年1 月6 │89年11月24│89年10月20│ │ │日 │日 │日下午3 時│日 │ │ │ │ │許、同日下│ │ │ │ │ │午5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關年度及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署90年度偵│ │ │字第2094號│字第2094號│字第2149號│字第6050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 後│ │院 │院 │院 │方法院 │ │ 事├────┼─────┼─────┼─────┼─────┤ │ 實│案號 │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易│90年度訴字│ │ 審│ │字第17號 │字第17號 │字第304 號│第1252號 │ │ ├────┼─────┼─────┼─────┼─────┤ │ │判決日期│91年2 月8 │91年2 月8 │91年3 月22│90年11月2 │ │ │ │日 │日 │日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 │ 定│ │院 │院 │院 │方法院 │ │ 判├────┼─────┼─────┼─────┼─────┤ │ 決│案號 │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訴│91年度上易│90年度訴字│ │ │ │字第17號 │字第17號 │字第304 號│第1252號 │ │ ├────┼─────┼─────┼─────┼─────┤ │ │確定日期│91年3 月21│91年3 月21│91年3 月22│91年7 月1 │ │ │ │日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 條第1 │第3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 │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4 款 │項第4 款 │項第3 款 │項第3 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後刑期 │不符合減刑│不符合減刑│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叁│ │ │ │ │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 └───────┴─────┴─────┴─────┴─────┘ ┌───────┬─────┬─────┬─────┐ │ 編號 │ 五 │ 六 │ 七 │ ├───────┼─────┼─────┼─────┤ │ 罪名 │賭博 │施用第二級│竊盜 │ │ │ │毒品 │ │ ├───────┼─────┼─────┼─────┤ │ 宣告刑 │新台幣9 千│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1 │ │ │元(即銀元│月 │年 │ │ │3 千元)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 │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 │ │ │條 │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 │ │條第2 項 │ │ ├───────┼─────┼─────┼─────┤ │ 犯罪日期 │90年9 月初│91年6 月2 │91年2 月26│ │ │某日 │日下午2 時│日 │ │ │ │許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關年度及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0年度偵│署91年度毒│署92年度偵│ │ │字第18237 │偵字第1366│字第9394號│ │ │號 │號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後│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事├────┼─────┼─────┼─────┤ │ 實│案號 │91年度桃簡│91年度桃簡│92年度易字│ │ 審│ │字第42號 │字第1352號│第992 號 │ │ ├────┼─────┼─────┼─────┤ │ │判決日期│91年6 月3 │91年12月9 │92年10月22│ │ │ │日 │日 │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 │ 定│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 判├────┼─────┼─────┼─────┤ │ 決│案號 │91年度桃簡│91年度桃簡│92年度易字│ │ │ │字第42號 │字第1352號│第992 號 │ │ ├────┼─────┼─────┼─────┤ │ │確定日期│92年2 月6 │92年2 月24│93年1 月15│ │ │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 │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 款 │項第3 款 │項第3 款 │ │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 │罰金新台幣│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陸│ │ │肆仟伍佰元│月又拾伍日│月 │ │ │(即銀元壹│ │ │ │ │仟伍佰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