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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莊清華

           1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一七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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