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0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
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 │連續竊取公有財物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年8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 │ │1 款 │ ├───────┼─────────────┼─────────────┤ │ 犯罪日期 │93年4 月8 日及同年4 月13日│93年4 月16日及93年4 月23日│ │ │(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4 月│(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3年6 月│ │ │13日) │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4013號 │度偵字第753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96號 │93年度易字第67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3年12月24日 │93年11月30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96號 │93年度易字678號 │ │ 決├────┼─────────────┼─────────────┤ │ │判決日期│94年2月3日 │94年1月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附 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