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伍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 日至95年3 月8 日連續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另牽連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於95年10月16日確定在案;另又因於94年7 月初起至同年月17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於95年6 月30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附之附表就該施用毒品罪記載為已於96年6 月22日執行完畢,顯有誤會且係誤載,附此敘明)。經本院審核後,認均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