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第10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3月19日、95年4月13日 │95年4月15日10時30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第 │95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 │ │ │2208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74號 │95年度易字第931號 │ │ 實 │ │ │ │ │ 審 ├───┼─────────────┼─────────────┤ │ │判 決│95年9月29日 │95年9月25日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日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74號 │95年度易字第931號 │ │ 期 │ │ │ │ │ ├───┼─────────────┼─────────────┤ │ │確 定│95年10月1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 │肆月又拾伍日 │壹月又拾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