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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第10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3月19日、95年4月13日  │95年4月15日10時30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第  │95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      │
│              │2208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74號         │95年度易字第931號         │
│  實  │      │                          │                          │
│  審  ├───┼─────────────┼─────────────┤
│      │判  決│95年9月29日               │95年9月25日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日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74號         │95年度易字第931號         │
│  期  │      │                          │                          │
│      ├───┼─────────────┼─────────────┤
│      │確  定│95年10月1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      │肆月又拾伍日              │壹月又拾伍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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