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 │款 │ ├────┼───────────┼───────────┤ │犯罪日期│94年5 月5 日 │94年1 月23日 │ │ │(△無附件)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 │查│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279 號 │94年度偵字第300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863號 │94年度易字第594 號 │ │實├──┼───────────┼───────────┤ │審│判決│94年8 月31日 │94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1863號 │94年度易字第594 號 │ │判├──┼───────────┼───────────┤ │決│確定│94年10月11日 │94年8 月11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褫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折算標準│佰元折算壹日 │佰元折算壹日 │ ├────┼───────────┴───────────┤ │備註 │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1 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