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20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9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至18及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5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8 月、8 月、8月、5 月、8 月、3 月、7 月、7 月、7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 至10)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1至13);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月、7 月、7 月、7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14至18) ;又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90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 (即附表編號19)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20)。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至18及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