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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 │
│                │                  │                  │權5年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4款               │10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25日      │92年1月下旬某日、 │92年4月24日         │
│                │                  │92年5月14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              │察署              │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2年偵字第8555號  │92年毒偵字第1572號│92年核退偵字第4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2年易字第915號   │92年訴字第1212號  │93年上訴字第255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2年8月13日       │92年9月12日       │93年10月20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2年易字第915號   │92年訴字第1212號  │93年上訴字第255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2年10月7日       │92年10月23日      │93年11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15日   │                    │
│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備         註  │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9年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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