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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2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                          │                          │                          │                          │                          │
├───────┼─────────────┼─────────────┼─────────────┼─────────────┼─────────────┤
│  犯罪日期    │86年12月間某日            │88年10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88年9月3日                │86年12月24日              │86年3月15日               │
│              │                          │載為1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6430號           │度偵字第16430號           │度偵字第3080號            │度偵字第16750號           │度偵字第23073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90年度訴字第129號         │88年度訴緝字第126號       │92年度訴字第843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9年1月28日               │89年1月28日               │90年10月30日              │91年2月6日                │92年11月1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88年度易字第2784號        │90年度訴字第129號         │88年度訴緝字第126號       │92年度訴字第843號         │
│  決├────┼─────────────┼─────────────┼─────────────┼─────────────┼─────────────┤
│    │判決日期│89年4月8日                │89年4月8日                │90年11月26日              │91年10月15日              │92年12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減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
│額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                          │
│準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