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 、6 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5 、6 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1 、2 、3 、4 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2月間起至95年5月24日止│95年2月間起至95年5月24日止│95年9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057號 │度毒偵字第3057號 │度毒偵字第477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3日 │95年11月23日 │95年12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96年2月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額 │900 元折算1 日 │900 元折算1 日 │ │ ├───────┼─────────────┴─────────────┴─────────────┤ │附註 │編號1、2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傷害 │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 │項 │ │ │ ├───────┼─────────────┼─────────────┼─────────────┤ │ 犯罪日期 │95年9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為 │95年11月1日 │95年11月1日 │ │ │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771號 │度偵字第22985號 │度偵字第2298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2月5日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額 │ │ │ │ ├───────┼─────────────┴─────────────┴─────────────┤ │附 註│⑴編號3、4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⑵編號1、2、3、4所示4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 │⑶編號5、6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