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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 、6 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5 、6 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1 、2 、3 、4 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2月間起至95年5月24日止│95年2月間起至95年5月24日止│95年9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3057號          │度毒偵字第3057號          │度毒偵字第477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23日              │95年11月23日              │95年12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1820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96年2月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額            │900 元折算1 日            │900 元折算1 日            │                          │
├───────┼─────────────┴─────────────┴─────────────┤
│附註          │編號1、2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傷害                  │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              │項                        │                          │                          │
├───────┼─────────────┼─────────────┼─────────────┤
│  犯罪日期    │95年9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為 │95年11月1日               │95年11月1日               │
│              │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771號          │度偵字第22985號           │度偵字第2298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544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95年度訴字第28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2月5日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公權期間或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額            │                          │                          │                          │
├───────┼─────────────┴─────────────┴─────────────┤
│附          註│⑴編號3、4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⑵編號1、2、3、4所示4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
│              │⑶編號5、6所示2罪,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