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3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證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 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項 、第10條第2 項、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妨害兵役 │偽證罪(聲請意旨│強制罪 │ │ │ │誤載為偽造有價證│ │ │ │ │券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玖月(聲│ │ │ │聲請意旨誤載為有│請意旨誤載為陸月│ │ │ │期徒刑九月) │) │ ├───────┼────────┼────────┼────────┤ │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法第6條 │刑法第168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 │第1項第4款 │ │ │ ├───────┼────────┼────────┼────────┤ │ 犯罪日期 │94年9月28日 │92年3月27日 │90年7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0年度偵字│ │ │字第945號 │第8256號 │第1151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 │93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1846號 │757號 │4172號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12月11日 │93年5月27日 │93年7月2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 │93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1846號 │757號 │4172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年1月10日 │93年8月5日 │93年8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 │ │伍日 │ │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