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18日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84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253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於96年7 月10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