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
聲 請 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理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於87年5 月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7 條第1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所犯之罪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罪,並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前開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毒品罪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轉讓禁藥罪 │ │ │ │藥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項 │13-1第2項第4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4月間至86年2月15│84年6月間至86年2月14│85年1月間至85年3月間│ │ │日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及案號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 │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 │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 │ │890、1043號 │890、1043號 │890、1043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 日 │有期徒刑3月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編號 │ 4 │ 5 │ ├──────────┼──────────┼──────────┤ │罪名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制條例罪 │制條例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制條例第10條第3項 │制條例第11條第3項 │ ├──────────┼──────────┼──────────┤ │犯罪日期 │85年2月間 │84年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及案號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 │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 │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 │ │890、1043號 │890、1043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2月又15 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