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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理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於87年5 月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第7 條第1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然所犯之罪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罪,並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前開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毒品罪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轉讓禁藥罪          │
│                    │                    │藥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項                  │13-1第2項第4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4月間至86年2月15│84年6月間至86年2月14│85年1月間至85年3月間│
│                    │日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及案號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
│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
│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
│                    │890、1043號         │890、1043號         │890、1043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又15 日  │有期徒刑3月         │
├──────────┼──────────┴──────────┴──────────┤
│備註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
└──────────┴────────────────────────────────┘
┌──────────┬──────────┬──────────┐
│編號                │         4          │         5          │
├──────────┼──────────┼──────────┤
│罪名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制條例罪            │制條例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所犯法條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制條例第10條第3項   │制條例第11條第3項   │
├──────────┼──────────┼──────────┤
│犯罪日期            │85年2月間           │84年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及案號              │署85年偵字第3572、  │署85年偵字第3572、  │
│                    │6562、7553、14326 、│6562、7553、14326 、│
│                    │10781號、86年偵字第 │10781號、86年偵字第 │
│                    │890、1043號         │890、1043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86年12月26日        │86年12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85年度訴字第94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87年2月19日         │87年2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2月又15 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