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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5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厚德禮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炯願(已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厚德禮儀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5日犯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77 號(聲請書誤載為95年度訴字第477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855 號)科罰金新臺幣(以下同)40,000 元 確定在案。受刑人之犯罪時間既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該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應減刑之罪,於未經判決確定前,檢察官自不應聲請減刑。經查,受刑人因其代表人廖炯願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 項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判決科受刑人罰金40,000元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前開紀錄表雖記載該判決於96年4 月23日確定,惟對法人送達,應向其代表人為之,然受刑人之代表人廖炯願於95年5 月29日死亡,復查無受刑人已選任新代表人之資料,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簡字第477 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是前開判決實無從確定,聲請人對未確定之判決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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